一、概念

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主流理论认为是商事仲裁在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归属地。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仲裁程序应受仲裁地法律的管辖,并受仲裁地法院的监督以及获取相应的司法支持。即在主流的法律意义上,仲裁地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国籍”。确定仲裁地的根本性意义在于,当事人是要将仲裁置于哪一个法律体系管辖之下,确认仲裁受何地法律和司法监督和管辖。

二、区别

仲裁地与开庭/庭审地(the place of the hearing)可能重合,但法律意义并不相同。前者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后者只是地理意义上的概念。两者均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后者通常由仲裁与各当事人协商,根据案件审理、仲裁参与各方沟通以及证据文件检查便利性等因素选择一个对所有参与者均方便的地点。

例如,理论上,A国A公司与B国B公司在C国进行的商事交易活动时,可以约定仲裁地在A国,但基于案件审查便利性仲裁庭审地点在C国进行。即选择广州作为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进行仲裁的开庭地,并不意味着指定所作裁决的国籍为中国;如果当事人选择广州作为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的仲裁地,则视为已将中国确定为裁决的国籍,从而适用中国的为仲裁提供程序性支持的相关法律。

仲裁机构所在地,即仲裁机构所在的地理位置。仲裁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在当事人缺乏对仲裁地的合意时所依据的一项判断仲裁国籍的标准。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并行列举了“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表明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仲裁机构所在地优先于仲裁地。

三、举例

国内常见仲裁条款措辞:“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XX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该仲裁条款并未提及“仲裁地”的问题,但对于国内仲裁,包括国内的涉外仲裁而言,双方当事人在接受该仲裁条款时“默认”为“仲裁地”是中国内地。

国际商业合同中常见的国际仲裁条款:“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XX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XX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XX法。

仲裁地应为XXX。

仲裁员人数为X名(一名或三名)。仲裁程序应按照XX(选择语言)来进行。”

该国际仲裁条款直接包含有对“仲裁地”的约定。如国际仲裁条款中未单独写明“仲裁地”三个字而约定“根据XXX仲裁规则在XX(城市名称)进行仲裁”,这里的城市名称通常会被理解为指“仲裁地”。

四、影响

仲裁地的重要性通常体现在其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主要因素。仲裁程序适用法律的影响主要体现:(1)为仲裁提供程序性支持,如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判断、保障仲裁当事人基本的程序权利、协助组成仲裁庭等;(2)确定仲裁与仲裁地司法管辖主权的关系,其中包括法院支持仲裁、监督仲裁的各个方面,如法院对仲裁协议效力或仲裁庭管辖权作出最终决定、撤销仲裁裁决等。总之,仲裁地主要影响的是仲裁的程序性事项,与仲裁程序的开始、进行乃至最后效力的赋予都和仲裁地法息息相关,包括了仲裁协议、争议可裁性、仲裁庭组成、管辖权确定、各方当事人的平等待遇、相关保护措施与处理程序、裁决的有效性与终局性等。

五、分类

根据一定程度上仲裁地的影响,中国法下将仲裁裁决区分为三大类:外国仲裁裁决、国内仲裁裁决以及涉外仲裁裁决。不同种类的仲裁裁决在申请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外国仲裁裁决,即仲裁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仲裁裁决。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纽约公约》)缔约国的,适用该公约。非缔约国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国内仲裁裁决,即仲裁地在中国境内且无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涉外仲裁裁决,即仲裁地在中国境内,且有涉外因素的仲裁裁决。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的,适用该特殊规定。中国涉港澳台地区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安排规定。

六、发展

我国的立法中原来并没有明确的“仲裁地”的概念。《仲裁法》没有“仲裁地”一词,而是创设了“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即前文所述仲裁机构所在地)这一概念。这一概念的理解不同曾导致司法实践对裁决国籍的认定存在偏差和不确定性。如,该如何认定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产生的裁决国籍。

仲裁地理论是随着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的。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也逐步引入了“仲裁地”的概念。我国《仲裁法解释》第16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后来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前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仲裁地以重要意义。

2021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本次征求意见稿如能获得通过,将是我国《仲裁法》立法以来最大范围的修改。该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是,首次在我国仲裁立法中明确引入“仲裁地”的概念,构建了仲裁地与仲裁协议适用法、仲裁裁决籍属、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权、法院受理临时措施申请的管辖权等相联系的现代化的仲裁程序法体系,将使得我国仲裁程序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公约的框架基本实现了统一。

七、建议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的基础,仲裁地在国际仲裁条款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对仲裁程序有着深远的影响。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地给予足够的重视,可以防止因争议解决条款的缺陷而带来的一系列麻烦和不便。

仲裁地法律制度决定了仲裁的程序性事项,建议当事人适当考虑仲裁地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成熟度和仲裁的基础设施,包括是否具备有经验的仲裁员和律师等因素。伦敦大学玛利皇后学院与伟凯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5月7日联合发布了《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根据该项调查,目前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依次为:伦敦、新加坡、香港、巴黎和日内瓦;最受亚太地区受访者欢迎的仲裁地则依次为:新加坡、香港、伦敦和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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