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国际贸易中的"硬核通货"信用证遇到制裁条款时,制裁条款是否能成为信用证项下的拒付理由?在一审法院判决不利原告,原告上诉后,2023年9月28日,在Kuvera Resources Pte Ltd v JPMorgan Chase Bank, N.A. [2023] SGCA 28一案中,因上诉人已从案外买方和解获得部分货款,新加坡上诉法院判决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保兑费用8893.96美元与上诉人让与买方的折扣89892.91美元,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差旅费和住宿费。

本案涉及信用证环节中保兑行的作用、信用证解释参考的依据、合同条款解释、损失评估等专业课题。

裁判思路

上诉法院法官首先认可当今地缘政治下,经济制裁工具发挥越加重要的作用,并在判决开始援引Nicholas Mulder编写的The Economic Weapon: The Rise of Sanctions as a Tool of Modern War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22)中的一段话“Unlike armed conflict or military intervention, the coercive power of economic sanctions is derived not from what they do to entities and nations that do not comply with international laws and policies but what they do not, in the sense that they operate not through a formal declaration and imposition of war, but by way of “material exclusion from the world economy”。法官认为经济制裁作为地缘政治的表现,因而进入了合同领域,法院的任务是将这一条款进行法律专业解释,地缘政治应退居到次要位置。而这也是法官在本判决中的主要逻辑。其次法官也认为被上诉人JPMorgan不能只因内部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筛查名单将非OFAC(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名单上的实体列为信用证拒付的理由。底层逻辑上新加坡上诉法院对免责条款的从严解释以及坚持信用证的独立性特点。

当事人信息及主要事实

本案上诉人Kuvera Resources Pte Ltd(以下简称“Kuvera”)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从事来自印度尼西亚煤炭贸易业务。被上诉人JPMorgan Chase Bank, N.A.(以下简称”JPMorgan”)是一家根据美国法律注册的全国性银行机构,总部在美国纽约,但在新加坡也有分支机构。

2019年7月23日,本案案外印尼的一家公司(卖方)与阿联酋的一家公司(买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分两批交付),为促进该交易完成,双方作出以下安排:

(1)   Kuvera 向卖方垫付资金,使其能够购买煤炭转售给买方。

(2)   买方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受益人为Kuvera;

(3)   两份信用证均由迪拜的一家银行出具,并明确接受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the“UCP600”)约束。

(4)   开证行指定JPMorgan为两份信用证的通知行和指定行,JPMorgan也向Kuvera表明保兑作用。

第一份信用证的开证日期是2019年8月8日,JPMorgan已进行保兑,第二份信用证开证日期为2019年9月23日,也获得JPMorgan的保兑,JPMorgan在所有保兑里包括了一个制裁条款如下:

JPMorgan must comply with all sanctions, embargo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U.S. and of other applicable jurisdictions to the extent they do not conflict with such U.S.laws and regulations (“applicable restrictions”). Should documents be presented involving any country, entity, vessel or individual listed in or otherwise subject to any applicable

restriction, we shall not be liable for any delay or failure to pay, process or return such documents or for any related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在2019年11月28日左右,Kurvera通过银行向JPMorgan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相应的信用证金额为2422111.07美元,双方对这个金额没有异议。JPMorgan随后对议付的单据进行内部合规筛查,筛查结果显示负责运输煤炭的轮船被列入JPMorgan内部的限制名单(Master List)。法官注意到该名单不对外公开,也与美国OFAC的制裁名单不完全一致。

2019年12月3日,JPMorgan通知提交行,告知由于该交易不符合适用的制裁法律法规、内部政策,因此无法满足Kuvera提交单据议付的要求,并将单据文件退还给提交行。两份信用证也随后到期。Kuvera遂在2020年1月7日对JPMorgan提起诉讼,主张要求JPMorgan支付信用证本金,并赔偿相应的差旅费。

随后Kuvera另外争取买方直接付款,并与开证行、买方谈判后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买方向Kuvera支付2204042.74美元,买方以此获取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文件。而高等法院法官认为信用证和保兑是独立自主的合同,法官认为制裁条款已正式并入保兑里,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而且保兑行在信用证保兑增加条款与保兑的商业目的并无本质上不一致,不存在法律障碍。此外,一审法官认为制裁条款不需要任何要约、承诺或对价的要求,因为保兑就是单务合同。

此外,从合约的解释角度来讲,一审法官认为制裁条款是一个狭义的范围,没有赋予JPMorgan广泛的选择权,法官还认为制裁条款没有违反非单据条款要求。最后一审法官认为制裁条款可以赋予JPMorgan拒绝向Kuvera付款的权利。法官也认为JPMorgan需要遵守美国的法律,如果JPMorgan能证明向Kuvera付款就违反了OFAC的规定,那么JPMorgan就可以根据制裁条款,拒绝付款。一审法官也相信OFAC会根据JPMorgan在尽职调查中提出的高风险因素认可JPMorgan的判断。

Kuvera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到新加坡上诉法院。Kuvera主张制裁条款与保兑相矛盾,并且一审法官对制裁条款的解释有误,制裁条款规定的适用必须限制在OFAC的制裁清单范围里,而不是JPMorgan的内部名单。JPMorgan则认为保兑行在保兑里增加信用证所没有的条款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JPMorgan认为它已充分提请Kuvera注意制裁条款;制裁条款也不是非单据条款。JPMorgan提出制裁条款使其有权拒绝付款,它不需要证明货船是叙利亚人所拥有,JPMorgan只需证明涉及到该货船的交易会违反美国的制裁。

此外,JPMorgan也聘请了美国法律专家,该专家就美国的法律及对叙利亚制裁条例作证。关于损失赔偿问题,JPMorgan认为上诉人已通过谅解备忘录获得大部分金额,至于买方不同意支付的其它金额,这已不代表是上诉人的损失。

上诉法院的观点

首先,上诉法院同意高等法院的部分观点,即信用证交易是由若干独立的而合同组成,每份合同都是自主、独立于其它合同。接着法官论证了信用证的独立性(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考法官援引的Michael Brindle, Richard Coleman, James McClelland and Deborah Horowitz, “Documentary Credits and Related Transactions” in Law of Bank Payments (Michael Brindle and Raymond Coxeds) (Sweet & Maxwell, 5th Ed, 2018)、Michael Furmston, Cheshire, Fifoot & Furmston’s Law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7th Ed, 2017)、Poh Chu Chai, Law of Pledges, Guarantees and Letters of Credit (LexisNexis,5th Ed, 2003)。)

法官认为如果没有发现欺诈行为,就没有理由禁止开证行、保兑行分别根据信用证和保兑付款。(笔者加粗提醒)

法官也引用James E Byrne, Vincent M Maulella, Soh Chee Seng and Alexander Zelenov, UCP600: An Analytical Commentary (The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 & Practice, Inc, 2010)说到UCP600第8条:

Although not expressly stated in UCP600 Article 8, th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er is independent of the transactions that gave rise to it including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er and the confirmer’s ability to obtain reimbursement from the issuer.… As a result, the confirmer may not refuse to hono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on grounds that are not stated i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etter of credit.

因此法官认为保兑行只有根据保兑才构成付款义务。法官也承认保兑行需要遵守一些可能信用证里没有的,但是保兑里增加的条款约束。

Kuvera认可保兑可能会增加一些信用证里所没有的条款,但如果保兑增加的条款与信用证冲突,该条款就应该无效。

综上,上诉法院归纳需要解决的焦点如下:

1、既然制裁条款是保兑里的一个条款,那么它的真正效果和含义是什么?

2、制裁条款是否从根本上不符合保兑的商业目的?

3、考虑到制裁条款的真正效力和含义,JPMorgan是否已履行举证责任,从而可以援引制裁条款?

1、制裁条款的真正效果和含义

上诉法官随即转到对JPMorgan加入的制裁条款的解释:法官认为涉案货轮名字没有被列入到OFAC制裁名单,那么JPMorgan就需要证明该货轮在其它方面受到限制或制裁。JPMorgan主张只要发现有迹象可能被列入到制裁名单里的,就应该谨慎行事。但上诉法官认为应该对制裁条款作客观的解释。法官认为JPMorgan是基于风险管理作出不付款的决定——即宁可被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也不愿意冒险承担违反制裁责任。虽然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但不代表“在合同上是合理的”。

上诉法官认为货款的船东是否为叙利亚国籍,本质上是一个客观能确定的问题,但JPMorgan一直没有直接确认。法官也承认像巴巴多斯这样的方便旗注册地的船舶不提供船舶实际所有权信息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上诉法官认为在审查货轮是否与叙利亚的持续联系问题时,要有相关联系时船东或运营实体与叙利亚有联系的证据。

其次,制裁条款应作客观解释。普通法下对免责条款都予以严格对待。所以上诉法官也认为必须对制裁条款严格解释。JPMorgan在举证过程中,主要依赖与OFAC之间的来往邮件,该目的是JPMorgan询问OFAC,如果JPMorgan向Kuvera付款,是否会违反制裁。但这在上诉法官看来是一个假设性的问题,具有推测性和任意性。这会影响到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稳定性。结合到JPMorgan只是根据内部限制名单作出决定,而不是根据OFAC制裁名单作出决定,上诉法官认为JPMorgan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2、制裁条款是否符合保兑的商业目的

上诉法官认为既然JPMorgan不能根据制裁条款拒绝付款,那么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制裁条款是否符合保兑的商业目的。但是上诉法官还是想借此发表一些临时的意见,法官认为在评论一个条款是否符合商业目的,可以参考的权威资料很少。但法官提醒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所起到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特别是受益人收款的权利不以买卖双方实际贸易中的纠纷为由拒绝付款。法官认为制裁条款可能会减损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制裁条款在合同里的有效性也受到质疑。法官也借此直接指出,银行处于两难境地,即一方面向受益人表示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就可以获得款项,但另一方面又保留在所谓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里拒付的权利。

上诉法官为此引用了英国法院关于制裁条款的判例,英国高等法院的观点是,一旦保险人受到制裁,制裁条款是否可以解释为中止或取消保险人的责任。对此英国高等法院认为不能有这样的解释。英国法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还是比较决绝。但新加坡上诉法院对此做了案例偏差分析,认为本案涉及到特别的信用证性质,尤其是信用证和保兑是单务合同,制裁条款在信用证或保兑生效前,对方不会获得有谈判的机会。(笔者注: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受益人也会有机会获得修改信用证草稿的机会,但考虑到与银行的谈判地位,一般很难修改信用证的法律条款)。

上诉法官也注意到Kuvera引用国际商会“Guidance Paper On The Use Of Sanctions Clauses In Trade Finance-Related Instruments Subject To ICC Rules” (Document No 470/1238),里面提到如果制裁条款给予银行太多的选择权,那么会破坏信用证的本质。但至于制裁条款何时会越界,该知道文件没有明确的指引。上诉法官认为如果按照JPMorgan的说法,即只要发现有风险因素,就可以给予制裁条款拒绝付款。但法官认为在Kuvera接收到两份信用证时,Kuvera在公开渠道也确认不了货轮是否会属于叙利亚国际船东所有。因此只要Kuvera能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有权获得议付款项。

综上,上诉法官支持上诉人的诉求,但由于上诉人在一审期间已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形式获得部分款项,上诉人的本金请求修改为218,068.33美金。JPMorgan对此表示异议,主张既然MOU有约定上诉人不能从买方获得这部分余额,那么JPMorgan即使需要支付这部分金额,也是直接付给买方。法官对此部分支持了上诉人的要求。

相关知识联系

在权威著作MG BRIDG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Fourth Edition, Oxford Press)中,提及到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必须是不可撤销,因为可撤销信用证对任何人来讲都没有意义。如果信用证引入一个不常见的条件条款,影响到了付款,那么就会减损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该书也提到在国际贸易多次转卖的贸易链条中,稳定性对各方交易的重要性。尤其是大宗商品买卖中,买方通常要在整个装船期第一天就开始货物装运,因此开证的时间更要提早安排。在其提及到的“Examples of non-compliance”和“further example”中也没提及到因制裁条款而导致的不符。笔者在该著作中看到最接近制裁条款的是在“非法”下的课题。该书作者认为近年来“非法”逐渐成为信用证下独立拒付的理由,非法可能涉及信用证,也可能涉及到基础交易。其中值得注意的就是在缺乏确定性证据下,银行是否可以拒付?该书援引了Mahonia Ltd v JP Morgan Chase Bank (No 1)一案,该案是Enron Corporation为了让一笔贷款不在财务报告中体现,设计了一连串的货币掉期交易,该一连串交易的起点和终点环节都是Enron自身;其中一个交易环节涉及到Mahonia公司,所有的掉期交易都由信用证结算。这种安排显然违反美国的财务政策,也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该案中银行作为被告在开出信用证时没有注意到基础交易的非法性质,法院需要考虑非法作为信用证拒付的例外是否可以类推为欺诈作为拒付的例外。法院最终认为银行有权拒付,因为英国法院一向将友好国家认为非法的行为下,不会判定执行相应的合同。但该书作者认为非法的范围难以让人满意,需要结合信用证的基础交易来判断。

小结与思考

1、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特点在于独立于基础合同,传统做法是只要没有欺诈,受益人提供单证相符的文件,那么开证行或保兑行就需要无条件的议付。随着地缘政治的影响,信用证越来越多 包括了制裁条款,这对信用证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另外从本案上诉人在案外寻求买方直接付款可知,买方也不能以开立信用证为由主张已履行付款义务,或者主张信用是唯一的付款方式。(当然能需要结合基础合同条款判断)

2、合约的解释这一课题对涉外法律人非常重要,尤其是条款的具体措辞是否能获得当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需要咨询当地律师的意见和相应的专业权威著作(具体可参见本案上诉法官的推理思路)。

3、JPMorgan在面临信用证是否付款时的两难境地所作出的基于风险管理决策,本身没有很大的问题,甚至可能存在故意让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下进行付款。但其没有直接结合OFAC的制裁名单作为判断依据而是通过推测的做法确实有所偏颇,除非JPMorgan在制裁条款措辞上具体明确的对其它可能性包括进去。

作者介绍:

林贤伟MCIArb,德赛西威 法务部法务总监,仲裁员

林贤伟MCIArb,德赛西威 法务法务总监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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