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阿三
職場阿三 - 勞動合同法專家
這家夥很懶,什麼也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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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職工認為, 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就等於進了“保險箱”,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高枕無憂幹到退休了,這是錯誤的想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其中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因此, 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職工也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一旦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 同樣會被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的勞動合 同。

小紅5 個月前應聘到一家外企公司工作,職責是在前臺接聽電話並接待來訪者。

小紅在前臺經常會收到一些免費贈閱的雜志。一天上午,小紅翻閱一本雜志時被經理看見。 經理批評了她, 並指出她上班時間看雜志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 1 個月後, 公司以小紅上班時間看雜志為由解除了與小紅的勞動合同。公司這樣的做法對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只有在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班時間看書”,從一般生活常識判斷, 應該不是嚴重違紀行為。本案中, 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上明確規定上班時間看書屬嚴重違紀行為,否則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需要用人單位事先在規章 制度中明確規定哪些情況屬於“嚴重情形”,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只有在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才可以以此理由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當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時, 其前提必須為該“規章制度”是經過合法程序制定, 並提前曾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 是 合法、有效,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的。

職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說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理由和依據, 也就是說, 需要證明勞動 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因此,錄用條件的科學設置成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

如果勞動者存在過錯,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也叫過失性解 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9 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 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或者 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單位違反誠信原則, 用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 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時,勞動者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 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 誘 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 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 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 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此外,單位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要經過公示並告知勞動者。

因此, 當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損害勞動者權益時, 勞動者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辦 理應有的社會保險,即侵害了勞動者的利益。

而一旦發生這種情況,勞動者是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 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兩種表現形式:

(1) 未及時發放工資。所謂“及時”,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 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

(2) 未足額發放工資。所謂“足額”,是指嚴格按照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總額 發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38 條規定,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 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環境和工作條件惡劣, 存在安全隱患或漏洞, 有可能給勞動者的 安全帶來威脅; 或者勞動者的工作環境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符, 勞動者都可以以此理由 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隨意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無疑剝奪了勞動者的工作權利, 讓勞動者失去賴 以工作的基本條件,因此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 只要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 勞動者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 時, 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 以證 明確在 30 日前曾向用人單位提交過書面辭職的通知。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簽收, 最好可以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如快遞詳情 單等)。

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職工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裡,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是否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 37 條規定: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

這裡, 勞動者是否需要合適的理由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說, 該條規定實際上確認了勞動者 合法的自主辭職權。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 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 只要提 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 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相關約定, 構成違約, 則還 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比如關於服務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同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樣,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提前解除勞 動合同。

但是, 哪一方首先提出解除的請求後果完全兩樣, 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請求的, 用人單位可 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謂勞動合同的解除,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第 26 條規定,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 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勞動合同法》第 36 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就是約定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只對未履行的部分發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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