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人生之路》,部分取材于路遥中篇小说《人生路》,讲述了生活在陕北高家村的青年高加林为改变命运,努力拼搏,历经种种坎坷,最终得以实现人生追求和价值的故事。高加林,是一名学习优异、具有创作才能的有志青年,因没能顺利进入大学便开启坎坷波折的一生。而造成这一切的导火索是同村的高三星冒名顶替了他的大学入学资格。

从古自今,考取功名是无数寒门子弟改变命运,实现人生目标和自我价值的重要乃至唯一途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高明楼为一己私利拦截并隐瞒了高加林的大学录取通知书,联合县教育局负责高考的马股长,一番暗箱操作之下,让其儿子高三星拿着高加林的大学录取通知书以高加林的名义读大学【暂忽略部分剧情中的不合逻辑之处,如为何录取通知书不是先送到教育局、高加林为啥不查分数、高加林班主任学校不知情、马股长一个人就可以搞定等】。相较而言,主角高加林算是比较幸运的了,好歹他最后凭借自己的不懈努力实现了人生逆转。但剧中的另一位被冒名顶替者许小萍却没那么幸运,因丧失读大学机会,她被迫早早出嫁,被老公家暴、离婚、失去孩子及只能辗转各个工地做临时工赚钱,人生陷入了无尽黑暗!

此类盗用他人身份窃取他人人生之流,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剧中,冒名顶替者高三星及整个事件的策划者高三星的父亲高明楼因遭受不了良心道德谴责,终于向高加林坦白,并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最终双双入狱,而高三星也被教育机关撤销了学历,被单位开除了公职!

而对于高三星、高明楼的处罚,不少人认为力度不够,从现有法律角度,他们的行为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刑事责任

 1、高明楼、马股长、高三星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共同构成冒名顶替罪。

高明楼、马股长、高三星对冒名顶替高加林大学资格一事有共谋,具备主观故意,客观上为实施了该行为,应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等的,构成冒名顶替罪。高三星冒用了高加林的大学入学资格,其行为无疑是构成冒名顶替罪【这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高明楼指示高三星具体实施冒名顶替行为,其亦构成此罪,且系整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罪的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3年】。

至于马股长为高明楼实施该行为提供的帮助和便利,并欺上瞒下,其帮助行为同样构成此罪。

2、马股长的行为还涉嫌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最主要区别之一,是犯罪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顾名思义,其犯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而受贿罪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三大类:

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工作人员的详细界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从行政级别来说,公务员职务最低级别为副科级,股长并不在规范的干部职务序列。但剧中马股长在县教育局主管县教育工作的。应属于第二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在非法收取高明楼财物【野山药和大枣及其他】为其谋取不法利益,应涉嫌构成受贿罪【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虽然,剧情中并未体现马股长有无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高三星冒名顶替一事谋利,若有,同样构成此罪【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因此,马股长既构成冒名顶替罪,又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第三款之规定,应予以数罪并罚。剧中因高加林起诉时,马股长已去世,故没有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马股长的行为是涉嫌构成受贿罪,是否应依法被追求刑事责任还应看其行为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比如,其实际收取的利益金额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人民币3万元【具体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若马股长收取利益后,并未实际为高明楼等谋取任何权益,这并不影响其受贿罪的成立,即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若明知他人具有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实际有谋取。【具体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

同时,马股长作为县教育主责人,伙同高明楼,故意隐瞒高加林考取大学一事,破坏我国正常的高等教育录取机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马股长也应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但剧中,并未展现高三星冒名顶替案中,马股长具体收受的钱财金额。若其收取的金额达到受贿罪追诉标准,应当依照前款规定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赎罪并罚;反之,若未达到追诉金额,仅从社会严重恶劣影响角度,依照禁止重复性评价原则【将一个定罪量刑事实反复进行评价,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则应择一重处,以滥用职权罪定罪量刑。

3、高明楼涉嫌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如前述,马股长涉嫌受贿罪,高明楼自然涉嫌构成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上,是否构成还应考虑是否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法定追诉金额标准人民币3万元【具体详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9号】

4、高明楼、马股长是否涉嫌构成伪造、编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等罪名,在剧中并未给予相关行为体现。在此不展开讨论。

然而,剧中有一个细节,为统计农村人口信息,镇干部有委托身为村长的高明楼着手办理高家村村民户籍登记工作。或许这个细节也能解释部分网上网友的疑问,为啥高三星可以看似轻而易举地顶替高加林的身份【当然也与那时候没有身份证登记制度有关,对此剧中也有细节体现,高三星是在大学期间才正式办理身份证,并借机由高加林改名为高三星,进而正大光明以自己的本名高三星都研究生、参加工作等】。

在为高三星冒名顶替罪一案中,虽然高明楼只是村长,但其上述协助镇政府进行户籍登记的行为,属于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系国家工作人员第三类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3〕167号】高明楼若有利用职务之便【比如在户籍登记上做手脚、瞒报、虚假报送】,其还可能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5、高明楼拦截并私自拆看、隐匿高加林的录取通知书快递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标准,高明楼的行为的确符合“非法拆开、隐匿他人信件,严重影响他人工作或生活,使受害者身体或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立案情形。但其一开始是打算将信件转交给高加林的,因私心作祟才隐匿,而隐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自己的儿子拿着该录取通知书冒用高加林的名义上大学。因此,其此行为应当被冒名顶替罪给吸收了。

二、行政责任

剧中高三星冒名顶替事件被揭露后,并撤销学历学位证书,同时被所在单位开除。相关行为后的法律依据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77条之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且需注意的是,剧中许小萍要求恢复入学资格被拒,但依照77条“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可据查,现实中,此条的执行多被高校以“无此先例”拒之门外,剧中的许小萍亦如此。

三、民事责任

剧中,高加林、许小萍虽都赢得了官司,但除开冒名顶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外,并没提及任何民事赔偿部分,这一点很多人表示不解。那他们是否有权主张民事赔偿呢?如果有权,可以向谁主张呢?

1、冒名顶替者侵犯了其姓名权、受教育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高明楼、马股长、高三星作为共同侵权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

主要参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但需注意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7次会议于2008年12月8日通过了《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换言之,不可以直接适用受教育权主张民事赔偿了。

2、可以向政府部门如县教育局、所录取的高校主张民事赔偿么?

不少观看者表示,马股长所在的县教育局没有失察之责么?录取的高校是否也存在审查不规范的问题?

如前述,若相关人员、单位参与了整个事件,应构成共同侵权人,理应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齐玉苓案中的涉事学校、教委】。至于高校能否作为赔偿主体,有民事合同说,有行政协议说两种观点。在周钟敏、周佑勇《冒名顶替入学的行政规制和权利救济》一文,两位学者提出了明确高校审查职责,若出现违法实施录取许可时,可向高校主张行政赔偿。

3、民事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民事侵权赔偿可依照《民法典》1182条,根据受害人损失或致害人所获收益去主张。如在齐玉苓案中,齐最终获得了近10万元赔偿,其中精神损失赔偿费5万元,因受教育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7000、4.1万元,涉事学校、教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春秀案中,陈获赔20万【网上查询】。很显然,民事赔偿部分是能够获得支持的,但赔偿金额都不是太高。

四、引发思考

剧中,高加林作为上海有名报社的记者,因直接参与了剧中许小萍大学资格被冒名顶替案的调查,事后也引起了社会广泛舆论,于是其进行了反思并利用记者身份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了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等建议。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同样值得去思考和讨论:

1、诉讼时效问题。

刑事角度:大家观剧时都会留意到,从高三星冒名顶替到高加林报案时间跨度非常长,初步估计应有10多年。因高三星的冒名顶替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仍然可以追诉。

民事角度: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维权举证问题。

发现被冒名顶替有难度。剧中,许小萍是在银行开户时,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已被使用,从而存疑;高加林则纯粹是被知情人披露,致害人高三星、高明楼自首才知道。这也在客观上使得维权时间跨度很长,进而导致受害人举证有难度。比如苟晶案是苟晶发现同名同姓、陈春秀则是自己2020年准备参加成人高考时在学籍网上查询到自己“上过一次大学”、王娜娜是申请银行信用卡被告知自己拥有大专学历。

剧中,高加林、许小萍投诉自己被冒名顶替后,都要自行搜集有关初步证据,包括自己的档案材料、存在被冒名顶替的事实等。不难发现,若不是高加林记者身份加持,许小萍、高加林的证据搜集不会如此顺利。比如,陈春秀案中,其就透露在媒体曝光前,其就被要求要证据“自己是自己”、王娜娜是在信访办协调下与致害人对质。总而言之,如不借助外力,举证很难。

结语

本文分析的是一个很有意思的社会现象,也是引起国家特别修订刑法、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重大社会问题。高考一直以来是被普遍认为相对比较公平的选举人才的方式,也是关系中国无数家庭的大事,好不夸张地说,能否公平获得上大学机会是影响政府公信力、社会稳定的大事件!本文仅以《人生之路》中的案情进行分析探讨,其中还涉及很多其他法律适用问题,欢迎有兴趣者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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