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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子象】 




前 言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涉及上海、北京、江苏、广西、福建等省市,涉案领域涵盖互联网企业数据合规、证券犯罪内幕信息保密合规、小微企业简式合规、采矿企业合规、高科技民营企业合规等,展示了我国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企业合规情况。

最高检发布的合规典型案例,是对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总结提高,但通过这些案例也反映了企业合规管理的诸多短板和弱项。本文通过梳理最高检历次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部分典型案例,尝试通过“对症下药”的方式,揭示企业合规管理的典型短板和弱项,从中寻求企业合规管理的提升和完善路径。

本文所分析的案例名称及来源如下表所示:

序号

案名

来源

1

王某某泄漏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

第三批

2

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

第三批

3

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第二批

4

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第三批

5

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第一批

6

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第二批

7

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第三批


 - 一 -

合规制度建设缺漏、运营监督缺位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在推动自身合规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最核心的任务就是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并通过相应的运营监督措施保障制度运行。如果企业的制度建设存在缺漏,或是存在监督机制缺位的现象,就很难避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而使企业承担法律风险。

”王某某泄漏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为例。2016年12月,K公司拟向C公司出售全资子公司。2017年1月15日,K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某某与C公司时任总经理张某某达成合作意向。同年2月9日,双方正式签署《收购意向协议》,同日下午C公司向深交所进行报备,于次日开始停牌。

同年4月7日,C公司发布复牌公告,宣布与K公司终止资产重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上述收购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1月15日至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K公司董事会秘书,自动议开始知悉重组计划,参与重组事项,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016年12月和2017年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向其好友被告人金某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被告人金某某获取内幕信息后,为非法获利,于2017年2月9日紧急筹集资金,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C公司股票8.37万股,成交金额人民币411万余元,复牌后陆续卖出。

再比如“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 2019年至2020年期间,Y公司等23家涉案矿山企业在各自矿区内超深度或超范围越界开采建筑用花岗岩、高岭土等原矿,涉案价值人民币21.69万元至1447.68万元不等。

2021年5月,陆川县公安局对该23家矿山企业以涉嫌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陆川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8月开始,陆川县公安局陆续将该系列案件移送陆川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就上述两案而言,上市公司重要信息的形成-酝酿-披露是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发区。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如果企业的信息管理、保密制度不到位,很可能为内幕交易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亦有可能因信息泄漏而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而在公开披露信息时,如果不能满足证券法如实披露、准确披露、及时披露的要求,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欺诈市场等违法行为。

因此,上市公司应格外重视信息保密、信息披露相关的合规制度建设,并严格监督信息保密、依法披露等事项。而对于矿山企业来说,环保污染、超深度或超范围越界开采、爆破、安全用电、职业病防治、非法占用林地等领域则是其合规风险高发领域。

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而言,其同样有自己的“命门”,如果企业自身“内功”修炼不到位,存在制度建设缺漏或运营监督缺位的情况,很可能会使企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在案件后续处理过程中,K公司制定了涵盖组织体系、保密对象、制度重建、运行保障、意识文化以及主体延伸等多个层面的信息保密专项合规计划,并聘请专业合规团队辅导公司逐项完成,规范配置经营决策权,建立体系化信息保密管理和考核制度,新设合规管理责任部门,实现合规管理流程全覆盖,组织开展了辐射内部员工、关联公司以及产业园区企业的专项培训。

其他众多矿山企业也在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建立了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完成了回填、复绿等环境修复义务。其它企业应当以上述涉案企业为鉴,防患于未然,提前完成合规制度建设并配置相应运营监管体系。

-二 -

合规培训不到位,员工缺乏法律边界感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没有真正领会合规建设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而仅仅将其作为不得不完成的一项任务,因此时常满足于“纸面合规“,仅仅关注相关管理制度及监督机制的起草制定,而忽视了通过开展合规培训等工作,真正落实合规工作。其结果,企业虽然看似建立了完备的相关机制,但大部分制度陷入“虚置”“空转”,员工本身并不了解、熟悉相关规定,也缺乏相关指导,一着不慎就会踏入合规“雷区”。

“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为例。2020年4月15日,Z公司与随州市高新区某保洁经营部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沟内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其承包。

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与其同事刘某某违规进入未将盖板挖开的污水沟内作业时,有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溢出,导致二人与前来救助的吴某某先后中毒身亡。事后调查发现,涉案保洁部并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亦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因此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Z公司行政总监、安环部责任人等主要负责人也因把关不严,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而被随州市公安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再比如“上海Z公司、陈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2019年至2020年,Z公司为以提供超范围数据服务吸引更多的客户,通过“外爬”“内爬”等爬虫程序,非法获取E公司运营的外卖平台数据,造成E公司存储的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海量商户信息被非法获取,同时造成E公司流量成本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余元。

事实上,爬虫技术与计算机病毒、木马等不同,属于中性技术,其技术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是,如果企业利用爬虫技术利用其他平台漏洞,绕过平台限制而爬取个人信息等,就可能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利用爬虫技术爬取某些特定领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等信息,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利用爬虫技术爬取他人商业秘密,还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Z公司的一线员工对此类法律风险可能并不了解,因此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不可否认的是,企业中负责实际业务的一线员工,受制于专业背景、工作领域等种种因素,对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等的理解可能并不透彻。因此,企业不能寄希望于只要建设了看似完备的制度体系,做到“纸面合规”,员工就会完全自觉地遵照执行;也不能仅仅依靠监督体系,被动地对已经出现或正在酝酿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以处置。

与之相反,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企业在完成合规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建设等工作后,还需要通过合规培训等手段,使员工深入理解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明确合规“红线”“底线”,建立合规经营文化,真正落实合规工作。

在案件后续处理过程中,上海Z公司建立数据合规委员会,制定常态化合规管理制度,开展合规年度报告。公司还设立了数据安全官,专项负责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构建数据安全管理体系。

此外,公司制定、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员工安全管理等级》等系列规章制度,并加强员工培训,扭转了公司过去重技术开发、轻数据合规的问题。

随州Z公司亦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了合规计划并建立了以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公司还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力图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

其他企业应当以上述涉案企业为鉴,防患于未然,在事前就将合规培训落到实处,加强员工的法律边界感,着力培养企业合规文化。

-三 -

企业经营方式不合规,常打“擦边球”


与第三种情况不同的是,也有部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自身同样缺乏法律边界感,常打“擦边球”。比如“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Y公司业务员王某某为在H公司音响设备选型中获得照顾,便向H公司采购员刘某甲陆续支付好处费25万元,向H公司技术总监陈某行贿24余万元。

在此过程中,王某某通过公司采购流程与A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将资金转入至A公司账户,A公司将相关费用扣除后,将剩余的资金转入至陈某指定的账户中。Y公司副总裁刘某乙、财务总监林某某,对相关款项进行审核后,王某某从公司领取行贿款项实施行贿。

在本案中,Y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本应制止王某某的行贿行为,然而出于侥幸心理,两位高管并未履行应尽的监督职责,反而为违法行为大开“绿灯”。

再比如,“山东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Y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明为让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取暖空调设备采购、沂水县第一、第四中学教室空调等招标项目,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工)借用H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委等方式串通投标,后分别中标,中标金额共计1134万余元。

正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在企业经营中,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本应以身作则,一方面通过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监督机制及时察觉并纠正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也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作出良好典范。

反之,一旦企业管理者、监督者自身不能守住合法合规的“最后一道防线”,企业的合规运营就近乎空谈。打“擦边球”,甚至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虽可能为企业带来一时利益,但唯有守住本心,才能真正使企业行稳致远。

-四 -

小微企业轻视、忽略合规建设工作,导致经营不规范现象


在实务中,很多小微企业因公司初创、规模较小而对合规建设工作掉以轻心。然而,企业规模小并不意味着合规风险小,恰恰相反,如果小微企业忽视合规制度建设工作,不能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其同样会面临严峻的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


“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为例。2019年1月,F公司接受委托为G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协议搬迁项目进行征收估价,先是采取整体收益法形成了总价为2.23亿余元的评估报告初稿。


为满足G公司要求,F公司总经理王某某要求估价师严某某将涉案地块评估单价提高。严某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随意调整评估报告中营业收益率,将单价自2.16万元提高至2.38万元,后又经王某某许可,通过加入丈量面积与证载面积差等方式,再次将单价提高到2.4万余元,最终形成的《房屋征收分户估价报告》将房屋评估总价定为2.49亿余元。后相关部门按此评估报告进行拆迁补偿,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576万余元。


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以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小微企业在治理模式、业务规模、员工数量、资金能力、风险防范等方面与大中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这也意味着小微企业的合规建设工作有其独特的重点、难点。

2022年4月,最高检等九部门发布的《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全联厅发〔2022〕13号)对小微企业合规审查即作出了特别规定。对于小微企业的“简式合规”,要结合企业经营领域及规模特点,既要做到“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也要针对企业主要经营风险重点发力。


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由于其规模限制,采取适用于中大型企业的全面合规方案可能显得成本过高。考虑到规模限制,在企业内部增设过多专职合规人员可能有冗余,小微企业可以将部分合规制度建设、合规成效评估等工作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完成,以最大化节省成本,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助力企业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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