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的初期,首先做的就是产品和人员的出海,这里就会涉及到是否需要在目的地设立法律实体(legal entity)的问题,特别是当中国企业需要在目标市场进行本地化经营的时候。是不是为了实现这个战略都必须设立海外公司呢?如何设立海外公司?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2.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设立海外公司的是为了实现哪些目的?简单来说,设立海外公司,可以实现以下目的:


    2.1 贸易平台。海外公司可以作为当地的交易主体,以贸易商和批发商的身份来处理货物的进口、仓储和批发以及配送事宜。

    2.2雇佣平台。海外公司可以作为雇佣人员的平台,在当地雇佣各个职能的人员,开展本地化经营。

    2.3 投资和控股平台。海外公司可以作为资金的运作平台,承接国内汇出的资金,并且进行海外业务的投资和控股。这类公司一般设在离岸法域(offshore jurisdictions)或者低税法域。


3. 我们在思考是否设立海外公司的时候,可以反问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可以不设海外公司就实现本地化?设立海外公司是否是必要的?我的答案是当然可以,在以下的情况下,不设立本地公司也是可以实现的。
3.1 在本地化的初级阶段,公司派出的市场拓展人员仅仅是从事地推或者拜访潜在客户,并且公司产品还是是通过当地经销商直接进行批发销售,这个时候是没有必要设立海外公司的。理由如下:
a. 首先在人员出海方面,公司派出的人员如果能拿到当地的商务签,能有一定时间的合法居留的权利,是可以满足企业的需求的。
b. 如果公司是想设立通过海外公司后续帮国内派出的人员拿到工作签证,也基本上很难实现,因为目的国对于可以申请工作签的公司的规模,纳税额度以及本地人员和境外人员的配比、境外人员的技能水平等都是有条件限制的。所以设立了海外公司也不一定能马上解决外派人员工作签的问题。
c. 人员如果规模不多的话是可以把这些人到当地的派遣公司或者提供EOR 服务的公司名下,也就是把劳动关系放在EOR 名下,这样公司也省去了法务,财务,税务以及HR 等众多职能事务处理的人力和精力。公司雇佣的基层地推人员也可以由外包公司来提供或者处理劳动关系和发薪水。
3.2. 如果海外的主体不需要做贸易,那么货物交易主体的部分是可以由本地经销商来完成的。如果设立本地主体进行货物的交易,反而会面临一系列的税收问题(关税、增值税等)。
4. 如果公司的确是需要招募本地人员,而且有一定的人数规模,公司也不想花太多的钱在EOR 服务上,从操作便利性的角度来说,也是可以考虑找本地股东代持的方式来设立。为什么可以这么做呢?
4.1 首先,很多国家对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很高的要求,不仅注册资本较高,而且还有实缴的要求,另外也会设立负面清单对外资可以投资的行业进行限制。
4.2 在银行开户方面,如果公司没有本地人作为董事,也存在障碍。银行的很多手续都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到场。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本地人的名义设立一家公司。
4.3 道德风险较低。如果这家公司仅仅是作为费用转付的主体,没有额外的收入来源,基本上也不用担心代持人方面的道德风险,因为这家公司对代持人来说只有责任和风险,而没有太大的收益,需要根据代持人自身的诉求,给予一定的金钱补偿或者为其购买高管责任险。
5. 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立全资的子公司?我认为在以下情况,是需要设立全资的子公司:
5.1 公司进行较大金额的海外投资(不论是绿地投资还是海外的股权投资)。大额资金出境,需要严格按照ODI 手续来办理,审查较为严格,代持方式基本行不通,而且金额较大也会有一定的道德风险。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法务经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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