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特许人作为经营资源使用的注册商标,是通过多层转让取得的,每一层转让都要通过相关的转让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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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到商标授权许可链条的问题,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只要司法实践的链条向上是清晰可溯的,就可以作为权利人,并非一定需要最原始权利人对末端的进行授权。实践中也会经常发生,就是一物多卖,对于无形财产此类问题较多,实践中一般认定在先的合同的效力,对于在后的,第二手的效力不能覆盖第一手效力,哪怕经过公证,都不行。只要清晰可诉的,权利就是扎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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