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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于 6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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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汽车产品在需要举证说明无缺陷等情况下,需要举证到什么程度?

对于汽车产品是否真的具有缺陷,该缺陷与消费者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优势证据规则,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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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调查违纪行为时,公司方在实操中有哪些风险点?

第一点是证据本身是否足以证明员工的违纪行为;第二点是所适用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已知,有无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就该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第三点是把握违纪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第四点是应注意规章制度有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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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用人单位没有工会,是否需要经过工会程序?

从法律规范的角度而言,各地规定不同且只有江苏有明确规定——即便企业没有工会,也应当通知当地工会,否则该解除即为违法。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部分城市不要求通知工会,但部分地区法院也有“企业本身没有工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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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广告制作时“弃稿”应如何处理?

法律对署名权采取强保护,署名权作为精神性著作权,不可转让。因此在受让取得著作权时,当事人应当就作品上如何署名的问题进行全面约定,否则日后发生纠纷时,受让人极有可能败诉。企业与广告制作方签订合同后,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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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新证券法下,对实际控制人违法的处罚力度有多大?

从民事赔偿责任角度来看,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原告可以起诉请求直接判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其组织指使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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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哪些行为容易被认为是“蹭热度”“炒概念”这类情况?

关键是看是否达到信息披露的标准。如果热点事件出现时,上市公司正好到达了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时点,所披露的信息符合披露标准,那么即使所披露的信息与热点事件有关,也不能认定为“蹭热度”;相反,如果公司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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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配件并非合同中约定的品牌产品,则经营者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对于是否构成欺诈,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合同中约定了“经营者可以选择质量优于合同约定的品牌的汽车配件”,则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欺诈;若合同中无相关规定,但因供货不足等问题需要更换配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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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若员工提出多出具一年离职证明等无理要求,此时公司可以如何应对?

作为公司,虚开证明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建议公司答应此类要求。然而,公司可以提出其他条件作为交换:员工要求多出具一年离职证明,无非希望证明自身工作能力或者工作经验,此时公司可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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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离职谈判中,企业方应如何选择谈判团队成员?

谈判团队建议由多个部门人员共同组成,从而提高谈判效率。首先,应当包含业务部门领导,其相对更为了解员工基本情况,更能够揣摩员工心态;其次,可以包含人事部门和法务部门人员,其往往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更为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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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信息披露国际化,境外虚假陈述,是否导致在国内被处罚?

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要求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在境内应当同时予以披露。该规定表明,对于同时在港股、美股或其他境外市场上市的公司,境外信息披露标准同时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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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释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国家层面没有该规定。各地区要求不同,大部分地区没有时间限制,少数地区有。如浙江限制在五个月内行、天津规定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辽宁要求单位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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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患者用药后发生了其中列有的不良反应,企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鉴于在说明书中已经列举了不良反应,此时患者通过阅读说明书应当对自身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具备心理预期。且预期内的不良反应并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是患者应当承担的合理风险,某种程度上相当于知情同意,因此不产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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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在公司定制用于在经销商参会时附赠的赠品印制的产品信息,不直接赠送给消费者,也是广告发布行为吗?

其实还是要看,首先,印制产品的信息的目的是什么。如果目的是给员工或者给经销商的,不是针对消费者,广告法的对象是消费者,不受广告法规制。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象是经营者,就存在商业贿赂的可能性。另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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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请问过程中的取证,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没有。实践中多从“该证据与所调查的内容无关”这一角度来主张排除该证据,一般没有人从调取证据的手段违法来排除证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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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前

若已经取得回购权,在未约定行使回购的期限的前提下,该权利会因“合理期限”已过而丧失吗?最迟何时主张回购权?

首先并不排除经过合理期限而丧失该权利的可能性,因为包括债权或者其他权利在内都是有诉讼时效的。如果说双方并未约定回购权行使的期限,但权利人经过5年或者10年才去行使,那么在实务中其被认可的可能性就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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