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日,投资人未来得及起诉,就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发布于 2022-12-04 13: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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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2022-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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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投资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行政处罚作出之 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在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起算日的情况下,投资者未在相应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即丧失了实体胜诉权,与其他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规定并无二致。

而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取消了行政处罚这一前置程序,考虑到这点,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提前至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且规定了对于在审案件的溯及适用,这一新规则或许会对一部分尚未主张权利的投资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大量虚假陈述案件在新规定施行后面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的局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诉讼时效衔接适用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颁布前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仍适用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即仍可以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为起算点;而对于尚未被作出行政处罚但已被立案调查,且自立案调查日或揭露日/更正日起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案件,将诉讼时效自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施行之日起延长半年。同时,这对投资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需要投资者抓紧时间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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