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 GF—2021—2607
GF—2021—2607 農村土地經營權入股合同(示範文本)

合同文本


風險提示


對於“可能是格式條款”的合同文件,應盡量避免成為格式條款

快遞單、運輸單、保險單等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各類合同,很難不作為格式合同;各類企業擬定的、重複使用的,面向其他單位進行銷售或提供服務的合同模板也可能成為“格式條款”。

審查注意事項為: 

1.應注意找出重點條款,例如: 

(1)要求對方承擔違約金、賠償責任、增加費用的。 

(2)要求對方不得解除或終止合同,或不得要求退款的,或退款要扣除相當一部分費用的。 

(3)說明我方不承擔責任,或限制我方承擔責任的。 

2.對重點條款采取下列作法進行說明、特別提示: 

(1)字體加大加粗、特殊顏色等,以與一般條款相區別。 

(2)對方簽約處專門增加簽約提示條款。

(簽約提示條款本身也是格式條款,也應加大加粗提示)。


如果合同存在附件,附件合同中約定管轄必須特別謹慎

1、主合同與從合同約定不同的法院管轄——以主合同約定為準。 

2、主合同、從合同對仲裁有不一致的約定時,不能以主合同為準,只能分別處理。

 3、如果附件、配套合同的簽署主體與主合同存在不一致,應考慮約定“與本合同有關爭議的管轄,以××合同(指主交易合同)約定的管轄條款為準”。

應注意公司等機構作為合同主體的處理

1.合同主體條款,最重要的是保證主體名稱準確,能與真實的權利義務主體對應起來。

 2.公司等機構作為合同主體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建議列明:準確全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法定代表人”可列可不列。 但如果由對方法定代表人簽署合同時,首部列明對方法定代表人更好,更能證明對方簽署人員的身份。

(3)合同主體處經常會列上聯系人信息,但是不可輕易列為“授權代表”或“代理人”。一旦列明該人員,則該人員即成為我方委托代理人,有可能給我方帶來風險。即使確實有必要設置代理人,也不建議以這種方式授權,而應以專門的授權書或授權條款的方式(明確列明權限、範圍及時間等,包括對權限的限制等)。

注意考慮合同中約定價格究竟包括哪些價格和費用,並最好以專門條款明確

實務中,常需要考慮的是:

 (1)實物類買賣,要考慮是否包括: 運輸費用 保險費用 裝卸費用 保管費用(可能約定超過一定保管時間需要另行支付保管費用) 報關費用 

(2)服務類,要考慮是否包括: 人工成本(一般應該包括) 設備設施物資成本(一般情況下會包括) 差旅費(可以約定包括在內,即由服務方自行承擔;也有的會約定包括具體範圍或標準內的差旅費,超出範圍或標準的則需要另外報銷) 文印制作費用(工作文檔可能限定一定份數,超出則需要另外支付制作費用) 從付款方角度,一般會在合同中另外加上一個條款,含義類似於“除本合同明確約定的費用以外,就本合同的簽訂與履行,甲方無須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價款、報酬或報銷。”即所謂的“總括價款”或“全部價款”條款。

應注意一般違約救濟措施的設置

例如,針對主要的違約情形:

 1.首先考慮違約金或約定損失賠償計算標準。 如為逾期付款,則為逾期付款違約金。 如為逾期交貨或逾期履行,則為逾期履行違約金。 如為積極違約行為,則往往是固定違約金(損失較為固定時)或按一定方式計算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損失不確定時)。 

2.其次考慮是否約定解除條件及解除下的違約金。 一般為:逾期超過一定期限或違約達到一定程度,則我方有權立即解除。 除了約定解除下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之外,還需要同步考慮解除合同時的善後處理(退款退貨、撤場退出等),並在違約責任條款中相應約定。

應注意簽名蓋章手續的處理

1.審查公司簽名蓋章手續時,一般而言,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蓋章即可生效,但為求穩妥,也可同時要求法定代表人簽名。 

2.審查個人簽名蓋章手續時,應注意: 應要求個人簽名,為強化效果還可同時要求按指印。 在實務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有可能是以個人名義簽約,也可能是代表單位簽約。 同個人簽署合同應強化簽名手續審核,強化提示:個人簽署合同時簽名不真實、個人主張自己沒有了解合同內容且公司沒有提示等情形都會增多,因此與個人簽署合同時最好能當面簽署。

 3.其他注意事項: 為避免中間頁碼替換,可要求加蓋騎縫章。 簽名蓋章的位置應該在合同指定的簽名蓋章位置,不能偏離很遠。 簽名蓋章的位置與前面的合同正文距離不應太遠(不應留出過多空行),以防對方或第三方惡意添加內容。 如果有手寫部分,應要求對方(或雙方)在手寫處專門進行簽署。 如果發現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是“簽名、蓋章後生效”或“簽名並蓋章/簽名加蓋章後生效”,則必須要求對方同時簽名並蓋章,或者修改簽署條款。 如果對方使用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或非正式公章蓋章,應要求重新蓋章。 一般情況下,如果對方有聯系人或代表在簽約現場,建議由該自然人亦一並在合同上簽名,無論該人有無授權。 合同抬頭標明的主體與簽名蓋章主體不一致時,要綜合考慮簽名蓋章主體與合同抬頭標明的主體之間的關系、合同實際履行主體等情況來判斷合同主體。一般情況下,應以簽名蓋章的主體為準。

注意如下可優先選擇仲裁的情形

1.涉及保密的、不想公開披露的合同、交易。

2.因合同內容涉嫌違法而可能導致無效的合同。 

3.有的經營者針對大批量的交易合同(特別是小額、消費類)會設置仲裁條款。 

4.部分勞務類合同中,為了避免被認定為勞動關系,同時也給勞務人員索賠制造一些障礙,也有可能約定仲裁。這種出發點也是不值得提倡的。 

5.如果對方當事人的主要資產在境外,可以優先考慮約定仲裁。 

6.專屬管轄地點對我方不利時,可選擇仲裁。 

7.對方當事人有較大破產可能的案件,不願意被破產法院集中管轄的,應考慮選擇約定仲裁。 

8.在對方當事人人數較多的情形下,利用仲裁條款進行規則限定可以避免因糾紛所涉人數眾多而造成的輿論壓力。

注意如下優先選擇法院管轄的情形

1.對於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涉及第三方主體的,優先選擇訴訟。 

2.在與合同相對方實力相差懸殊時優先選擇法院管轄。 

3.如果將來發生的糾紛中財產保全可能比較重要,則建議選擇約定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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