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去深圳參加了一次為期三天的研修,主辦方是賽尼爾法務智庫,大名鼎鼎的微信公眾號“賽尼爾法務管理”就是由他們負責運營的。課間閑聊時,曾答應賽尼爾法務智庫總裁葉小忠老師,回去後給他們寫一篇。但後來一直忙,就拖到了現在。


說起這次研修,也算是大咖雲集了,其中讓我印象尤其深刻的有兩位。一位是華為高級副總裁、首席法務官宋柳平先生,宋總的管理心得和商業思維給了參加研修的法務同行們很多啟發,頗受好評。另一位是中興副總裁、首席合規官謝國輝先生,謝總關於合規工作與法務工作的聯系和區別的思考和分享,非常到位。

(從左至右:宋柳平、王濤、葉小忠)


無論從哪個維度衡量,華為對法務部門的重視程度,以及法務部門在華為所產生的實際價值,在國內企業中都是非常罕見的,也許是獨一無二的。華為的法務部門曾經起到讓華為起死回生的作用,後來則一直掌控著華為的生死命門-專利布局。


華為的法務團隊目前已擴展至七百多人的規模,其中不乏精英人士,但這支隊伍並不是一蹴而就的。企業是經營出來的,不是管理出來的,因此,企業對法務的需求,一般是隨著業務的發展而逐步增長,初創期不需要太多的法務,也不需要獨立的法務部門。2000年以前,華為還沒有獨立的法務部門,法務人員分散在法律服務需求量比較大的幾個部門,比如國際市場部、知識產權部、財經部、采購供應鏈管理部,等等。很多企業都曾經曆過這個沒有獨立法務部門的階段。


法務人員分散管理,有利於貼近業務、深入業務,但從國外大企業的普遍規律來看,法務人員更適合統一管理,因為法務部門承擔著風險管理的職能,而風險管理是一個整體的鏈條,“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比較容易出現漏洞,而且業務越大,這種風險也就越大。如果企業很大,或者業務很多元化,可以對法務人員試行集中管理前提下的分散辦公模式。


法務管理的首要任務是在企業內從上到下牢固樹立依法經營的意識。這觀點可能會讓法務朋友們感到非常的震驚:最重要的居然既不是覆蓋面最廣的每年數以萬計的合同審核,也不是聽起來好像很牛逼的投資並購之類的高端法律服務,而是每年習慣性地走走過場的可有可無的“普法”?!細思之後,才恍然大悟:太有道理了!


首先,法務朋友們不妨回顧一下,平時工作中最容易讓我們感到頭疼的是什麼?一名訓練有素的律師,即使遇到複雜的或者陌生的法律問題,一下子回答不了,只要給他時間去準備,他都能把問題給剖析清楚,講得頭頭是道、唾沫橫飛(就是這麼拽),因此這沒啥好頭疼的。當法務和業務都真切地感受到彼此之間的合作關系時,遇到的事情再複雜都不是問題,意見的分歧再大都不是障礙;相反,當雙方感受到的是相互之間的不理解甚至敵意時,再簡單的事情、再小的分歧都可能形成內耗。內耗的根源可能來自於三個方面:1、業務沒有發自內心地樹立依法經營的意識;2、法務缺乏商業思維;3、缺乏建立在對1和2有著清醒認識基礎之上的制度設計。


其次,樹立依法經營的意識,絕不是靠“普法”能做到的。前幾天微信上刷屏的“辱母殺人案”,最終處理結果是否得當,對司法公信力的影響恐怕比“普法”要大得多。企業也一樣,從高層領導到普通員工,讓他們高喊幾句依法經營的口號是很容易的,難的是當真正遇到難以取舍的選擇時,業務和法務都能習慣成自然地站在一個更高的層面上去考慮問題。這是一個長期工程,一般都要發生過多次正面的事例和反面的教訓後,才會慢慢地產生潛移默化,高層領導的胸襟和格局則在這個過程中起到催化劑的作用。


有位朋友問宋總:“這麼大一個攤子,您怎麼忙得過來?”宋總回答說:“我主要負責搭班子,選人用人,調兵遣將,其它不怎麼管。”當時有人接著問:“您什麼都不管就不怕手下人搶了您的位置嗎?”宋總沒正面回答,我也不評論了,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還是留點時間聊聊中興吧。


中興前段時間因美國商務部9億美元罰單的事而處於風口浪尖,因此謝總帶來的不僅僅是經驗分享,還多少有一點教訓反思的意味在裡面。


很多人-包括很多法務朋友們在內-根本不知道什麼是合規管理,以為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是兩項差不多的工作,換個馬甲裝裝蒜而已。一般企業也就算了,但有三類企業,如果對合規管理是這種認識,遲早要惹大麻煩。這三類企業是:1、有大量境外(特別是歐美)業務的企業;2、金融企業;3、上市公司(特別是有一定知名度的)。


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的第一個區別是:雖然都叫“管理”,但合規是貨真價實的純管理,幾乎不存在服務和支持職責,而法務則既是管理,又是服務和支持。對一項業務的法律風險控制,法務要基於服務和支持的理念進行管理,因此,當法務認為這項業務的法律風險控制已達到合格標準但又不盡人意時,很有可能一方面會表示“同意”開展這項業務,另一方面又提出一大堆有助於使法律風險控制達到優良標準的建議。很多人會因此指責法務:“你到底是同意還是不同意啊?”也有人會要求(有時是要挾)法務:“你把建議收回去吧。這些都沒啥大不了的,業務開展起來要緊啊,不要為這些雞毛蒜皮的事情妨礙了業務啊!”這些指責和要求到底有沒有道理呢?這個問題先放一放,我們接著聊合規在這個時候要做什麼。


合規首先要判斷業務的法律風險控制是否已達到合格標準,如果認為不合格,就必須明確表示“不同意”。在這點上,合規與法務的職責其實是完全重疊的。但如果認為合格,合規是不應去提完善性的建議的,表示“同意”就OK了。那合規管理豈不是太簡單了?錯!請接著往下看。


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的第二個區別是:合規擁有檢查、監督、處罰等權力,法務則沒有。如果業務部門偷偷地去開展未經審批或審批不通過的業務,或者做業務的過程中以權謀私,合規是要掄起大棒打下去的,但法務沒有這個權力。另外,回到剛才那個場景,對法務提出的完善性建議,如果業務部門因為私心、偷懶、嚴重判斷失誤等不可原諒的原因而不執行的,也應當納入合規檢查、監督、處罰的範圍,但業務部門有權自行基於合理的判斷而善意決定不執行法務提出的完善性建議(這就順便回答了剛才那個暫時放一放的問題)。


合規管理與法務管理的第三個區別是:合規管理的關注點不局限於法律,諸如內控制度、決策程序、業務流程等,都是合規管理的關注點。因此合規管理人員中法律背景的只需要一小部分,其他像業務背景的、IT背景的、審計背景的,反正各種各樣的最好都有一些,都用得上。


換個維度總結一下。1、合規是管理型的,其對法律風險控制的判斷標準是合格標準,是一種底線思維;2、法務是服務型的,其對法律風險控制的判斷標準是優良標準,是否采納由業務部門在充分聽取並理解法務意見的基礎上,基於對實際情況的通盤考慮,自行作出合理判斷並承擔判斷失誤的風險;業務部門可以就自己的判斷是否合理進一步征求法務意見,但無需取得法務同意;3、合規擁有廣泛的權力,且將關注法律以外的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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