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去深圳参加了一次为期三天的研修,主办方是赛尼尔法务智库,大名鼎鼎的微信公众号“赛尼尔法务管理”就是由他们负责运营的。课间闲聊时,曾答应赛尼尔法务智库总裁叶小忠老师,回去后给他们写一篇。但后来一直忙,就拖到了现在。


说起这次研修,也算是大咖云集了,其中让我印象尤其深刻的有两位。一位是华为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务官宋柳平先生,宋总的管理心得和商业思维给了参加研修的法务同行们很多启发,颇受好评。另一位是中兴副总裁、首席合规官谢国辉先生,谢总关于合规工作与法务工作的联系和区别的思考和分享,非常到位。

(从左至右:宋柳平、王涛、叶小忠)


无论从哪个维度衡量,华为对法务部门的重视程度,以及法务部门在华为所产生的实际价值,在国内企业中都是非常罕见的,也许是独一无二的。华为的法务部门曾经起到让华为起死回生的作用,后来则一直掌控着华为的生死命门-专利布局。


华为的法务团队目前已扩展至七百多人的规模,其中不乏精英人士,但这支队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企业是经营出来的,不是管理出来的,因此,企业对法务的需求,一般是随着业务的发展而逐步增长,初创期不需要太多的法务,也不需要独立的法务部门。2000年以前,华为还没有独立的法务部门,法务人员分散在法律服务需求量比较大的几个部门,比如国际市场部、知识产权部、财经部、采购供应链管理部,等等。很多企业都曾经历过这个没有独立法务部门的阶段。


法务人员分散管理,有利于贴近业务、深入业务,但从国外大企业的普遍规律来看,法务人员更适合统一管理,因为法务部门承担着风险管理的职能,而风险管理是一个整体的链条,“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比较容易出现漏洞,而且业务越大,这种风险也就越大。如果企业很大,或者业务很多元化,可以对法务人员试行集中管理前提下的分散办公模式。


法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在企业内从上到下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这观点可能会让法务朋友们感到非常的震惊:最重要的居然既不是覆盖面最广的每年数以万计的合同审核,也不是听起来好像很牛逼的投资并购之类的高端法律服务,而是每年习惯性地走走过场的可有可无的“普法”?!细思之后,才恍然大悟:太有道理了!


首先,法务朋友们不妨回顾一下,平时工作中最容易让我们感到头疼的是什么?一名训练有素的律师,即使遇到复杂的或者陌生的法律问题,一下子回答不了,只要给他时间去准备,他都能把问题给剖析清楚,讲得头头是道、唾沫横飞(就是这么拽),因此这没啥好头疼的。当法务和业务都真切地感受到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时,遇到的事情再复杂都不是问题,意见的分歧再大都不是障碍;相反,当双方感受到的是相互之间的不理解甚至敌意时,再简单的事情、再小的分歧都可能形成内耗。内耗的根源可能来自于三个方面:1、业务没有发自内心地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2、法务缺乏商业思维;3、缺乏建立在对1和2有着清醒认识基础之上的制度设计。


其次,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绝不是靠“普法”能做到的。前几天微信上刷屏的“辱母杀人案”,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得当,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恐怕比“普法”要大得多。企业也一样,从高层领导到普通员工,让他们高喊几句依法经营的口号是很容易的,难的是当真正遇到难以取舍的选择时,业务和法务都能习惯成自然地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上去考虑问题。这是一个长期工程,一般都要发生过多次正面的事例和反面的教训后,才会慢慢地产生潜移默化,高层领导的胸襟和格局则在这个过程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


有位朋友问宋总:“这么大一个摊子,您怎么忙得过来?”宋总回答说:“我主要负责搭班子,选人用人,调兵遣将,其它不怎么管。”当时有人接着问:“您什么都不管就不怕手下人抢了您的位置吗?”宋总没正面回答,我也不评论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还是留点时间聊聊中兴吧。


中兴前段时间因美国商务部9亿美元罚单的事而处于风口浪尖,因此谢总带来的不仅仅是经验分享,还多少有一点教训反思的意味在里面。


很多人-包括很多法务朋友们在内-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合规管理,以为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是两项差不多的工作,换个马甲装装蒜而已。一般企业也就算了,但有三类企业,如果对合规管理是这种认识,迟早要惹大麻烦。这三类企业是:1、有大量境外(特别是欧美)业务的企业;2、金融企业;3、上市公司(特别是有一定知名度的)。


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的第一个区别是:虽然都叫“管理”,但合规是货真价实的纯管理,几乎不存在服务和支持职责,而法务则既是管理,又是服务和支持。对一项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法务要基于服务和支持的理念进行管理,因此,当法务认为这项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已达到合格标准但又不尽人意时,很有可能一方面会表示“同意”开展这项业务,另一方面又提出一大堆有助于使法律风险控制达到优良标准的建议。很多人会因此指责法务:“你到底是同意还是不同意啊?”也有人会要求(有时是要挟)法务:“你把建议收回去吧。这些都没啥大不了的,业务开展起来要紧啊,不要为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妨碍了业务啊!”这些指责和要求到底有没有道理呢?这个问题先放一放,我们接着聊合规在这个时候要做什么。


合规首先要判断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是否已达到合格标准,如果认为不合格,就必须明确表示“不同意”。在这点上,合规与法务的职责其实是完全重叠的。但如果认为合格,合规是不应去提完善性的建议的,表示“同意”就OK了。那合规管理岂不是太简单了?错!请接着往下看。


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的第二个区别是:合规拥有检查、监督、处罚等权力,法务则没有。如果业务部门偷偷地去开展未经审批或审批不通过的业务,或者做业务的过程中以权谋私,合规是要抡起大棒打下去的,但法务没有这个权力。另外,回到刚才那个场景,对法务提出的完善性建议,如果业务部门因为私心、偷懒、严重判断失误等不可原谅的原因而不执行的,也应当纳入合规检查、监督、处罚的范围,但业务部门有权自行基于合理的判断而善意决定不执行法务提出的完善性建议(这就顺便回答了刚才那个暂时放一放的问题)。


合规管理与法务管理的第三个区别是:合规管理的关注点不局限于法律,诸如内控制度、决策程序、业务流程等,都是合规管理的关注点。因此合规管理人员中法律背景的只需要一小部分,其他像业务背景的、IT背景的、审计背景的,反正各种各样的最好都有一些,都用得上。


换个维度总结一下。1、合规是管理型的,其对法律风险控制的判断标准是合格标准,是一种底线思维;2、法务是服务型的,其对法律风险控制的判断标准是优良标准,是否采纳由业务部门在充分听取并理解法务意见的基础上,基于对实际情况的通盘考虑,自行作出合理判断并承担判断失误的风险;业务部门可以就自己的判断是否合理进一步征求法务意见,但无需取得法务同意;3、合规拥有广泛的权力,且将关注法律以外的很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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