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前面几篇关于代持问题的杂谈,我们知道股份代持是红线问题,IPO上市之前必须清理还原或解除。通常监管机构会关注发行人股东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持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前述几种关系被关注可以理解,那么,若是发行人股东亲属之间转让,是否有可能被关注构成代持呢?我们还是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这一问题。

一、案例

案例(一)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腾亚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送首发招股说明书后,根据披露信息,交易所问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清勇的配偶陈宇红、乐清勇叔叔的配偶丁荣珍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的原因、背景及合理性,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作价公允性,是否涉及股份支付及依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如是,披露相关股权代持等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中介机构核查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乐清勇的配偶陈宇红、乐清勇叔叔的配偶丁荣珍将其所持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

(1) 2017 年 5 月,陈宇红与乐清勇、丁荣珍之间的股权转让

① 2017 年 5 月 20 日,腾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宇红将其持有的腾亚有限 595 万元出资额(对应 12.53%股权)转让给乐清勇。根据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乐清勇、陈宇红的访谈,陈宇红系乐清勇配偶,上述股权转让为夫妻间转让,转让原因为家庭内部财产安排,故股权转让价格为1 元/股,乐清勇已向陈宇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格合理、公允,不涉及股份支付。

 ② 2017 年 5 月 20 日,腾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宇红将其持有的腾亚有限 45 万元出资额(对应 0.95%股权)转让给丁荣珍。根据中介机构对乐清勇、陈宇红、丁荣珍的访谈,丁荣珍为乐清勇的叔叔之配偶,上述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实际控制人亲属有投资意愿,故由陈宇红溢价转让少量股权,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届时公司净资产协商确定为 1.46 元/股,丁荣珍已向陈宇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格合理、公允, 丁荣珍未在发行人任职, 不涉及股份支付。

(2) 2018 年 6 月,丁荣珍与乐清红之间的股权转让

2018 年 6 月 19 日,腾亚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丁荣珍将所持有的 45 万元出资额(对应 0.95%股权)转让给乐清红。根据中介机构对乐清红、丁荣珍的访谈,丁荣珍为乐清红的母亲,上述股权转让系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转让原因为家庭内部财产安排,转让价格参照前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为 1.46 元/股,乐清红已向丁荣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转让价格合理、公允,不涉及股份支付。

综上,根据中介机构对乐清勇、陈宇红、乐清红、丁荣珍的访谈,上述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股权转让款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为本人自有积累资金且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由他人垫付资金的情况,《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以及未履行事项,股权受让方与股权转让方之间未发生过任何纠纷、诉讼、仲裁或者存在潜在的纠纷或争议,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构成发行上市法律障碍的情形。

案例(二)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设立,公司设立时股东为吴超和孙莉,两人分别持有公司66.67%和33.33%的股权。2013年5月,吴超将其持有的公司20%予以转让,吴超持有股份的比例变更为46.6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公司一直此前一直由吴超父亲吴强实际经营并支配吴超持有的公司股权之表决权,吴超系吴强唯一子女,吴强通过吴超实际支配公司46.67%以上股权的表决权。2015年6月,吴超将其持有的公司46.67%股权全部转让予吴强。

监管机构收到招股说明书后,在说明反馈回复第 13 页“在此期间,吴强通过吴超实际支配公司 46.67%以上股权法人表决权”的内容,与核查意见中“吴超、孙莉不存在代吴强、段育鹤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的结论是否矛盾,发行人设立后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股权是否清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经过核查,查验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及吴强、吴超父子出具的说明并经访谈吴强、吴超父子及其各自配偶, 上能有限成立于 2012 年 3 月,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吴超认缴的出资比例为 66.67%,该部分资金来源系吴强及其配偶的家庭财产积累。由于吴超为吴强唯一子女,吴强将其资金提供给吴超投资设立公司系以自愿为前提的家庭财产的内部安排。上能有限从设立至 2015 年 6 月,吴超始终持有上能有限 46.67%以上股权,为上能有限第一大股东,由于吴超自身工作及经营管理经验不足,在此期间,对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表决,吴超均听取其父亲吴强的意见进行相关决策和表决。因此,吴强实际上是通过对吴超的影响间接支配了发行人 46.67%以上股权表决权。根据吴强、吴超的书面确认,自上能有限设立以来,吴超、吴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均为其各自真实持有,吴超不存在代吴强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

据此, 中介机构认为, 自上能有限设立以来,吴超、吴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权均为其各自真实持有,2015 年 6 月,吴超将其持有的上能有限 46.67%股权转让予吴强系家庭财产的内部安排和配置,吴超不存在代吴强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第 13 页“在此期间,吴强通过吴超实际支配公司 46.67%以上股权法人表决权”的内容,与核查意见中“吴超、孙莉不存在代吴强、段育鹤或他人持有股份的情形”的结论不存在矛盾。

二、相关分析

通过前面几篇杂谈我反复谈及对于拟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企业而言,股权代持事项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一旦公司谋求IPO,股权代持问题便需要进行清理或还原。一般人会认为只有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客户、供应商及主要股东、发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之间有可能被重点关注是否构成代持,实际上即使亲属之间的转让,亦有可能被监管机构关注是否构成代持。清理解除或还原,是对待股份代持的终极之道,任何拟IPO企业都不要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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