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几篇杂谈中提及,监管机构对于拟IPO企业的股权代持问题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股权清晰、股权结构稳定一直是监管重点,对于代持委托持股,必须要求还原或清理。当然,在企业历史沿革中,关于股权的转让、代持等情形是多种多样的,若是股权转让,是否构成特殊的代持呢?我们还是以案说法来说道说道。

一、相关事实与案例

威腾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月7日,主营业务为以母线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威腾电气前身是威腾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威腾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实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有能集团270.00270.0054.00%
2蒋文功80.0080.0016.00%
3黄振如50.0050.0010.00%
4夏峰50.0050.0010.00%
5陆俊50.0050.0010.00%
合计500.00500.00100.00%

2013 年 9 月,有能集团将其所持威腾有限51.376%股权转让给蒋文功; 2014 年 4 月,蒋文功将上述股权转让给有能集团。发生上述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在于当时有能集团对外担保发生风险,可能会影响威腾有限股权稳定性,因此,前述两次股权转让实为蒋文功代有能集团持有威腾有限股权和解除蒋文功与有能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2014 年 9 月,有能集团将其所持公司 20.3718%股权转让给威腾投资。 2015年 9 月,有能集团将其所持公司 16%、 10%、 5%股权分别转让给镇江国控、绿洲新城、博爱投资。

监管机构注意到上述问题,问询:请发行人详细说明蒋文功及关联方与有能集团多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代持行为?

中介机构经过核查,威腾有限设立以来,蒋文功及关联方与有能集团历次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1)2008 年 3 月,股权结构调整

2007 年 11 月 29 日,蒋文功与有能集团签订《江苏南自通华母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蒋文功将其持有威腾有限 12.3%的股权转让给有能集团,转让金额为 369 万元。2007 年 12 月 5 日,威腾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会议审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本次股权转让中,有能集团受让蒋文功所持股权的原因是,当时公司已有准备引入机构投资者、运作上市的计划。为加强有能集团对公司控制权以减小后续机构投资者进入后对股权稀释的影响,并根据创始股东团队对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贡献度调整股权架构,因此有能集团有意受让部分威腾有限的股权,另一方面,蒋文功平价转让部分股权,系对公司未来上市的支持。截至 2007 年 10 月 31 日(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于 2007 年 11 月),威腾有限的账面净资产值为 3,077.82 万元,约等于 1 元/元出资额,经转让双方协商,以 1 元/元出资额的价格进行本次转让。因此,中介机构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发生,不存在代持行为。

(2)2013 年 8 月,有能集团对蒋文功进行股权激励

2013 年 2 月 16 日,威腾有限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审议同意有能集团将其持有的威腾有限 5.544%的股权转让给蒋文功,转让价格为 332.64 万元,同日,有能集团与蒋文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根据有能集团出具的《声明》 及对有能集团董事长倪道宏、蒋文功的访谈,2012 年 10 月 27 日,有能集团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将有能集团持有的威腾有限 5.544%股权作为激励,赠予蒋文功,并与蒋文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因前述股权实质为有能集团赠与蒋文功,因此蒋文功并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发生,不存在代持行为。

(3) 2013 年 9 月及 2014 年 4 月,有能集团与蒋文功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的建立与解除

2013 年 9 月 15 日,威腾有限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审议同意有能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威腾有限 51.376%的股权转让给蒋文功,转让价格为 3,082.31 万元。同日,蒋文功与有能集团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2014 年 4 月 10 日,威腾有限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审议同意蒋文功将其持有的威腾有限 51.376%的股权转让给有能集团,转让价格为 3,082.31 万元。同日,蒋文功与有能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

根据蒋文功和有能集团出具的承诺以及中介机构对蒋文功进行的访谈, 2013年 9 月有能集团将其所持威腾有限 51.376%股权转让给蒋文功, 2014 年 4 月,蒋文功将同比例股权转让给有能集团。两次股权转让的原因在于当时有能集团对外担保发生风险,可能会影响威腾有限股权稳定性。因此,前述两次股权转让实为蒋文功代有能集团持有威腾有限股权和解除蒋文功与有能集团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

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上述蒋文功于 2013 年 9 月受让有能集团所持威腾有限 51.376%的股权,以及有能集团于 2014 年 4 月受让蒋文功所持威腾有限51.376%的股权的行为,系双方委托持股关系的建立以及解除, 在此期间,存在蒋文功代有能集团持有威腾有限股权的代持行为。

(4) 2014 年 9 月, 威腾投资受让有能集团所持威腾有限 20.3718%股权

2014 年 9 月 20 日,威腾有限召开股东会议,审议同意股东变更。同日,有能集团与威腾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威腾投资受让有能集团所持公司20.3718%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 3,948.5787 万元。

有能集团本次将其所持威腾有限 20.3718%的股权转让给威腾投资主要原因为当时有能集团存在较大债务压力,因此需筹措资金偿还部分债务,同时希望管理团队受让其所持股权,并进一步扩大员工持股的人员,以维持、促进威腾有限经营管理的稳定性。江苏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编号为苏正资评报(2015)第 017 号《江苏威腾母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目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 2014年 8 月 31 日,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19,382.57 万元,约为 3.2 元/元出资额,本次转让双方参考发行人经评估净资产值并经双方协商后定价为 3.2 元/元出资额。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发生,不存在代持行为。   

(5) 2015 年 9 月, 有能集团退出威腾有限

2015 年 9 月 23 日,威腾有限召开股东会议,会议审议同意有能集团将其持有威腾有限 5%的股权以人民币 2,7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博爱投资。同日,有能集团与博爱投资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同时,有能集团还将其所持威腾有限 16%股权转让给镇江国控(镇江市国资委 100%持股),将所持威腾有限 10%股权转让给绿洲新城(扬中市政府 100%持股)。上述转让完成后,有能集团不再持有威腾有限的股权。有能集团将其所持全部威腾有限股权转让给博爱投资及镇江国控、绿洲新城的主要原因是需筹措资金偿还债务等原因。根据扬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 2015 年 11 月 11 日出具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镇江市政府国资委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出具的《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以及镇江中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2015 年 8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的编号为镇中诚评(2015)第 034 号《江苏威腾母线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经评估净资产价值为 29,837.06 万元。本次股权转让系转让双方参考发行人经评估净资产值、目前的经营业绩情况,结合发行人的市场行业地位、上市战略规划以及预期盈利水平,参照现行市场上股权投资的平均水平,经协商后按 10.8 倍市盈率确定价格。 博爱投资本次受让有能集团所持威腾有限股权价格与镇江国控、绿洲新城一致。 博爱投资系为提高发行人关键员工队伍稳定性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本次股权转让款的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上述股权转让款已支付完毕。经核查,中介机构认为,本次股权转让真实发生,不存在代持行为。

2015 年 11 月 26 日,有能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倪道宏出具承诺,载明有能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倪道宏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威腾有限或其改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类似安排从而在威腾有限或其改制后设立的股份公司中享有权益的情形。

中介机构认为, 蒋文功及关联方与有能集团之间就威腾有限历次股权转让行为中,除 2013 年 9 月及 2014 年 4 月期间,存在蒋文功代有能集团持有威腾有限 51.376%股权的委托持股行为,其余历次股权转让均真实发生,不存在代持行为。自 2014 年 4 月蒋文功与有能集团之间的委托持股关系解除后,蒋文功及关联方与有能集团之间不存在代持情形;自 2015 年 9 月有能集团将其所持威腾有限全部股权转让给博爱投资及镇江国控、绿洲新城后,有能集团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三、相关分析

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股权代持问题在IPO过程中经常被关注,对于股东之家股权多次转让的,自然会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即多次转让是否实际上的股权代持?监管部门会关注代持的真实性问题,以及形成的过程、还原或消除的过程、中间过程的合法性、过程是否存在纠纷等。发行人需在依据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要将股权转让的来龙去脉叙述清楚,综合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资料、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股东出具的说明函来打消监管部门的疑虑。

合法合规、对上市对广大股东心存敬畏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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