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情谊行为?这个词大家会比较陌生,但说起聚餐喝酒、好意同乘等,很多人都遇到过或者参与过,这都是情谊行为的典型。

一般认为,情谊行为,是施惠人为维持、发展友好的人际关系而实施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不产生法律的后果或者法律责任。

但是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事件或者人身财产损害发生时,对共同参与人或者相对方是否承担责任或者应当由谁来承担,容易产生争议形成纠纷。

解决这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在威科法律数据库以“民事”为案由,主文关键词为“情谊行为”查询,结果有民事裁决文书2367件。


涉及的案件类型多样化,前三类纠纷包括:人格权纠纷占41.84%,987件;侵权责任纠纷29.12%。687件;合同准合同纠纷21.12%,500件。涉及聚餐的487件,好意同乘259件。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相关司法判决文书,对于这两种典型的情谊行为,裁决认定规则归纳要点分享如下:

一、聚餐喝酒类的裁判规则

1、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安全保障为辅。

查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7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案例涉及一起数人私人聚餐饮酒,一人醉酒后护送回家后吸烟引燃被服,导致自己死亡的不幸事件。  

法院认为,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对于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护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饮酒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的酒量及过量饮酒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知晓,明知饮酒的危险性却没有控制自己的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其他各共同饮酒者、聚餐者应承担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即对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未尽注意义务导致饮酒人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2、共饮人的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护送、通知和照顾义务。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13民终845号认定: 对共同饮酒人中醉酒人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是共饮人注意义务的重要内容,尤其是饮酒时在提醒、劝告未达到预期效果时,更需要对醉酒人尽到护送、通知、照顾义务,降低醉酒人受损害的危险系数,避免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

3、谨慎注意义务的边界

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参见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3)陕0728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

4、强劝饮酒的责任边界

如果认定是否存在强劝饮酒?

一是无共同饮酒行为;二是无强制劝酒的行为;三不存在碍于情形不得不喝的情形。如果存在前述种情形之一的,则很有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可能要被判定承担一定责任。比如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无证据证明魏某与王文泉、廖晓民、吴健、罗继明、魏强存在共同饮酒行为,亦无证据证明魏某饮酒存在强制劝酒及碍于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法院认为,其他饮酒者不承担责任。

二、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好意同乘”属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作为一种不以营利为目的、善意施惠的情谊行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及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果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问题,因为还涉及外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相对复杂一些。比如: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9621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存在的“好意同乘”行为,法院认为:好意同乘一方的驾驶人张某在事故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本院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好意同乘的案情,酌情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同乘人的各项损失后果由事故责任人(对方司机)承担90%的责任,由好意同乘一方的驾驶人张某承担5%的责任,其同乘人自行承担5%的责任。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划分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好意同乘一方(驾驶员和乘座人)也同样要分担一部分责任。

三、聚餐饮酒后又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如何划分责任?

最后,我们再分享一个先共同饮酒又后共同乘车的案例:

查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5736号《民事判决书》对徐某和朋友四人一起酒后驾车外出造成事故的案例

[案情简要介绍]

2019年2月13日,许某让李某送1箱白酒到厂里,当晚许某和徐某等四位同事加上李某5人一起到饭店喝酒,许某买单。酒后许某倡议下,其5人又一起到KTV唱歌,唱歌期间亦有饮酒,徐某买单。后,四人坐上徐某驾驶的小车返回,当时徐某酒后驾驶未有人提出异议。2019年2月14日0时,徐某驾车发生侧翻,造成小车损坏,徐某及同乘人员均受伤。该事故经认定,徐某饮酒后驾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徐某负全部责任,同乘人员无责任。徐某因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1.四名同乘人连带赔偿医疗费5.8元,误工费3.3万元,伤残赔偿金1.6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万元等共计各项损失34万元的30%,即10万余元。

徐某的起诉理由归纳如下:在本案中,同位乘四人明知徐某需要驾驶车辆而没有阻止其喝酒,并在其喝酒后又没有阻止其继续驾驶车辆,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众人受伤。四被告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徐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后,原告徐某对同乘人的损失都给予了积极的赔偿;许某起诉了原告徐某,通州区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判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介绍,我们看到这起案件的复杂性。一是共同饮酒的行为,二是徐某酒后驾车的行为徐某自己及同行人均明知。三是,徐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完全责任人已经向同乘四人作出了赔偿。那么,本案要解决的问题是徐某本人的损害赔偿,同饮酒的人,或者同乘人员是否有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聚餐饮酒本为情谊行为,但大量饮酒会导致饮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饮酒者处于比非饮酒者更容易发生危险的境地,此系一般社会常识。因饮酒行为系导致这种危险发生的直接原因,故共同饮酒者相互之间应当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参与者应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共同饮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而饮酒后驾车的情形下即为如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徐某、许某等人共同聚会饮酒,酒后某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显违反交通法规,徐某明显自身存在过错,但其余4名乘车人明知徐某饮酒而驾驶车辆本应予制止以消除徐某陷入危险境地,而四人非但没有制止反而选择同乘,可见四名同乘人既对自身可能的损害存在责任,亦对驾驶人未尽到安全提示、制止的注意义务,四被告的行为系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不存在依法应予免责事由,故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结合前案相关责任认定情况等,酌情确定四名被告承担的原告损失的责任比例为10%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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