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情誼行為?這個詞大家會比較陌生,但說起聚餐喝酒、好意同乘等,很多人都遇到過或者參與過,這都是情誼行為的典型。

一般認為,情誼行為,是施惠人為維持、發展友好的人際關系而實施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也不產生法律的後果或者法律責任。

但是在情誼行為過程中,如果出現意外事件或者人身財產損害發生時,對共同參與人或者相對方是否承擔責任或者應當由誰來承擔,容易產生爭議形成糾紛。

解決這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我們在威科法律數據庫以“民事”為案由,主文關鍵詞為“情誼行為”查詢,結果有民事裁決文書2367件。


涉及的案件類型多樣化,前三類糾紛包括:人格權糾紛占41.84%,987件;侵權責任糾紛29.12%。687件;合同準合同糾紛21.12%,500件。涉及聚餐的487件,好意同乘259件。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結合相關司法判決文書,對於這兩種典型的情誼行為,裁決認定規則歸納要點分享如下:

一、聚餐喝酒類的裁判規則

1、自我保護為主,其他人安全保障為輔。

查詢北京市平穀區人民法院(2023)京0117民初2245號《民事判決書》,案例涉及一起數人私人聚餐飲酒,一人醉酒後護送回家後吸煙引燃被服,導致自己死亡的不幸事件。  

法院認為,聚餐飲酒本是一種情誼行為,對於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以自我保護為主,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飲酒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對自己的酒量及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後果應當知曉,明知飲酒的危險性卻沒有控制自己的酒量或輕信能夠避免,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其他各共同飲酒者、聚餐者應承擔的是安全保障義務,即對同飲者負有善意提醒、勸誡、照顧和幫助等安全注意義務。未盡注意義務導致飲酒人權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

2、共飲人的注意義務,包括提醒、勸告、護送、通知和照顧義務。

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3)遼13民終845號認定: 對共同飲酒人中醉酒人的護送、通知、照顧義務是共飲人注意義務的重要內容,尤其是飲酒時在提醒、勸告未達到預期效果時,更需要對醉酒人盡到護送、通知、照顧義務,降低醉酒人受損害的危險系數,避免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

3、謹慎注意義務的邊界

謹慎注意義務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為限,即應在一般人的可預見範圍內(參見陝西省鎮巴縣人民法院(2023)陝0728民初669號《民事判決書》)。

4、強勸飲酒的責任邊界

如果認定是否存在強勸飲酒?

一是無共同飲酒行為;二是無強制勸酒的行為;三不存在礙於情形不得不喝的情形。如果存在前述種情形之一的,則很有可能會被認定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可能要被判定承擔一定責任。比如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156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無證據證明魏某與王文泉、廖曉民、吳健、羅繼明、魏強存在共同飲酒行為,亦無證據證明魏某飲酒存在強制勸酒及礙於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法院認為,其他飲酒者不承擔責任。

二、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問題

“好意同乘”屬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該行為作為一種不以營利為目的、善意施惠的情誼行為,符合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及友善和諧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如果因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如何承擔問題,因為還涉及外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因此相對複雜一些。比如: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22)陝0104民初9621號《民事判決書》:法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對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存在的“好意同乘”行為,法院認為:好意同乘一方的駕駛人張某在事故中並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應減輕其賠償責任。本院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好意同乘的案情,酌情認定本次事故造成同乘人的各項損失後果由事故責任人(對方司機)承擔90%的責任,由好意同乘一方的駕駛人張某承擔5%的責任,其同乘人自行承擔5%的責任。

從這起案例可以看出,在劃分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好意同乘一方(駕駛員和乘座人)也同樣要分擔一部分責任。

三、聚餐飲酒後又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如何劃分責任?

最後,我們再分享一個先共同飲酒又後共同乘車的案例:

查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5736號《民事判決書》對徐某和朋友四人一起酒後駕車外出造成事故的案例

[案情簡要介紹]

2019年2月13日,許某讓李某送1箱白酒到廠裡,當晚許某和徐某等四位同事加上李某5人一起到飯店喝酒,許某買單。酒後許某倡議下,其5人又一起到KTV唱歌,唱歌期間亦有飲酒,徐某買單。後,四人坐上徐某駕駛的小車返回,當時徐某酒後駕駛未有人提出異議。2019年2月14日0時,徐某駕車發生側翻,造成小車損壞,徐某及同乘人員均受傷。該事故經認定,徐某飲酒後駕車未確保安全發生交通事故,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徐某負全部責任,同乘人員無責任。徐某因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徐某向法院起訴要求:1.四名同乘人連帶賠償醫療費5.8元,誤工費3.3萬元,傷殘賠償金1.6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5.3萬元等共計各項損失34萬元的30%,即10萬餘元。

徐某的起訴理由歸納如下:在本案中,同位乘四人明知徐某需要駕駛車輛而沒有阻止其喝酒,並在其喝酒後又沒有阻止其繼續駕駛車輛,最終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眾人受傷。四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當對原告徐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故後,原告徐某對同乘人的損失都給予了積極的賠償;許某起訴了原告徐某,通州區人民法院也作出了判決。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提起訴訟。

通過上述介紹,我們看到這起案件的複雜性。一是共同飲酒的行為,二是徐某酒後駕車的行為徐某自己及同行人均明知。三是,徐某作為交通事故的完全責任人已經向同乘四人作出了賠償。那麼,本案要解決的問題是徐某本人的損害賠償,同飲酒的人,或者同乘人員是否有賠償義務?

法院認為:聚餐飲酒本為情誼行為,但大量飲酒會導致飲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使飲酒者處於比非飲酒者更容易發生危險的境地,此系一般社會常識。因飲酒行為系導致這種危險發生的直接原因,故共同飲酒者相互之間應當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參與者應采取必要合理的保護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共同飲酒者的生命健康安全,而飲酒後駕車的情形下即為如此。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徐某、許某等人共同聚會飲酒,酒後某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明顯違反交通法規,徐某明顯自身存在過錯,但其餘4名乘車人明知徐某飲酒而駕駛車輛本應予制止以消除徐某陷入危險境地,而四人非但沒有制止反而選擇同乘,可見四名同乘人既對自身可能的損害存在責任,亦對駕駛人未盡到安全提示、制止的注意義務,四被告的行為系違反作為義務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與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且不存在依法應予免責事由,故四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結合前案相關責任認定情況等,酌情確定四名被告承擔的原告損失的責任比例為10%的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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