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和B公司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約定由小張向B公司提供打印機墨盒、硒鼓。後B公司經檢測張某所提供的墨盒、硒鼓均非原裝產品,以此為由拒絕支付相應貨款,並要求按照《采購合同》約定支付貨款20%作為違約金。B公司提供了委托第三方的檢測報告。張某則主張B公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貨款73萬多元及違約金14萬多元的違約金。

雙方協商無果,張某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墨盒、硒鼓對應貨款。張某提供了《采購合同》作為證據,整個合同是打印件,而在合同底部以手寫方式添加:雙方為長期合作,本合同所供應打印機墨盒硒鼓為重灌裝。貨款月結,每月15日前將上自然月貨款支付,否則,加收貨款的20%作為違約金。

B公司認為當初簽訂合同時候根本沒有手寫添加的條款,此條款是張某未經B公司同意擅自添加修改。但B公司由於采購人員變動,該合同原件已不慎丟失,無法對其所主張提供證據。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原件丟失,B公司並不能免除舉證責任,在張某已提交《采購合同》作為證據情況下,B公司不能提交相應原件以證明其所主張《采購合同》中手寫部分為張某未經其同意擅自修改,無法提交原件進行核對,應承擔舉證不利的相應後果。因此,B公司按照張某提供《采購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貨款73萬多元。對於違約金部分,調整為銀行同貸利率計算相應違約金。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警示:

一、單方擅自修改合同將導致合同無效。

單方面修改或篡改合同,對原合同不產生法律效應,修改無效。惡意修改導致損失的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並且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拒絕履行的,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通過合同中約定補充事宜確認方式

 可以在合同中設定: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應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在原合同中直接進行修改、塗改等。——以防止合同原件丟失或未在對方手裡未及時回收,導致對方可以在原合同中添加、修改相應內容,增加我方義務或免除合同向對方義務情況發生。

三、合同簽訂後應及時、妥善歸檔。

合同是現代企業經營中的重要法律文件,也是眾多糾紛、爭議等事項發生的根本原因。目前很多企業的領導比較重視業績,不重視合同檔案管理工作,沒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對於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及時認真的產生防範意識,沒有監督和檢查合同檔案歸檔的完成情況,這就容易造成合同原件丟失或未及時回收等,導致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統一企業合同檔案的歸檔範圍和分類方法、明確企業合同檔案的責任人和責任部門、加強合同歸檔管理人員專業技能培訓,增強管理人員的專業化水平和綜合業務素質,明確責任追責制度可以有效促進企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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