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了給外派國外的人員安排海外工作目的地的工作簽,需要該人員跟當地的法律實體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該人員又想保留國內的社保,那麼公司怎麼操作才能合規呢?公司是否可以安排這個人員跟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簽訂勞動合同?答案是可以的,但是需要做實,也就是這兩份合同都要符合當地的勞動法要求。

       法律並沒有禁止一個人跟兩個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所以只要勞動合同上沒有明確禁止,那麼從法律和合同上來講,這個出海的員工是可以簽署兩份勞動合同的。

       從合規性的角度,公司需要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1. 薪水的發放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如果當地法律規定,企業有對員工的薪酬進行代扣代繳的義務的,那麼企業在放發薪酬的時候,要注意做好提前的扣繳。

        2. 員工個人有義務確保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合規。公司在履行了代扣代繳義務之後,最終的納稅申報還是個人的責任。

       3. 如果國內勞動合同變更後導致國內的工資變少,在發生勞動糾紛時,員工的工資總額如何認定?這個對員工來說,也涉及到個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員工提出異議,我認為公司還是有必要認可變更前的工資是實際工資的,為了爭議解決的便利,雙方可以約定境外的這個合同的糾紛處理也一並在國內管轄。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法務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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