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視頻是我們記錄生活、分享心情的一種方式,在自媒體洪流下,無論抖音、快手或是b站,每個人都能夠把自己創作的視頻上傳到媒體平臺,成為時代的記錄者與分享者。我們用心創作的短視頻,也許已經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當遭遇侵權時如何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接下來的案例相信能夠幫助大家解答這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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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抖音短視頻用戶“ahua”自行設計並拍攝了一系列記錄自己日常生活的視頻,上傳至抖音短視頻,包括本案權利視頻“紙飛豬”。“ahua”發現快手短視頻用戶“學長花花”在快手平臺上傳的短視頻“紙飛豬”其享有權利的視頻內容一致,該視頻播放量近650萬,點贊約51萬,評論超1萬,評論還存在“ahua終於來快手了!”等內容。


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微播公司)是抖音短視頻運營方,獲得涉案生活記錄短視頻作者“ahua”的授權。微播公司將快手短視頻運營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快手公司)訴至法院,認為快手賬號在快手平臺播放涉案視頻的行為侵害了微播公司就涉案短視頻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判決快手公司停止其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並賠償損失。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定快手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抖音公司就“紙飛豬”錄像制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快手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對涉案作品作品類型認定予以改正,並提高了經濟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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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

視聽作品與錄像制品存在區別

視聽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強調對拍攝行為、角度、內容等具有獨特的選擇、安排與設計,體現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錄像制品是對視聽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強調對所錄制內容的客觀記錄,對錄制對象、時機或角度沒有個性化要求。



視聽作品作者對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而錄像制品的權利人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僅享有許可他人複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等權利。


本案短視頻具有獨創性是視聽作品

涉案“紙飛豬”短視頻是否構成作品,關鍵在於其獨創性判斷。


第一,視頻的長短與獨創性的判定沒有必然聯系。雖然涉案視頻僅有1分鐘左右,但客觀而言,視頻時間過短,有可能很難形成獨創性表達,但有些視頻雖然不長,卻能較為完整地表達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則具備成為作品的可能性。



第二,“紙飛豬”短視頻體現出了獨創性。以記錄為主旋律制作視頻,不能作為否定視頻獨創性的當然依據。制作者意在通過記錄居家生活內容,體現樂觀的心態,在居家生活狀態下,其創作空間受到一定的限制,體現出獨創性難度較高。該短視頻畫面為一名青年男子在居家過程中,通過動手折紙制作童年玩耍的“紙飛豬”,場景從工作臺面切換到陽臺、樓道,又隨著“紙飛豬”的飛行路線切換至窗外,畫面經過剪切整合後,以正常播放速度與倍速播放結合的方式呈現,並配以解說及歡快的音樂。該短視頻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視聽整體,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在拍攝、剪輯、配樂、解說、制作等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獨創性。雖然該短視頻是在有限素材的基礎上進行創作,但其編排、選擇及呈現給觀眾的效果,體現了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



第三,“紙飛豬”短視頻喚起觀眾的共鳴。熱愛生活、充滿希望,從來都是被肯定的優秀的精神內涵。“紙飛豬”短視頻以公眾樂於接受的形式傳遞出一份對生活的熱愛,以诙諧幽默的形式傳達了積極的生活態度。該短視頻帶給觀眾的精神享受亦是該短視頻具有獨創性的具體體現。因此,“紙飛豬”短視頻符合獨創性的要求,構成視聽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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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隨著數據傳輸和移動終端技術革新,人們接收信息的方式趨於碎片化、注意力短效化,短視頻以創作門槛低、錄影時間短、主題明確、社交性和互動性強、便於傳播等特點迅速成為新型內容載體,極大地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精神生活與需求,有助於公眾的多元化表達和文化的繁榮。


視頻的長短與獨創性判斷並無必然聯系,“時長”僅能體現視頻的“篇幅”,而文字作品的認定卻不以“篇幅”長短為決定性因素,同理,“時長”也不能作為短視頻獨創性判斷的決定性因素。即便是1分鐘左右的短視頻,只要能較為完整地表達制作者的思想感情,則具備成為作品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視頻越短,其創作難度越高,具備創作性的可能性越大。若固守較高的獨創性判斷標準將會將大部分短視頻排除出作品範疇,從而導致大部分短視頻只能求助於鄰接權保護,這種保護模式並不利於短視頻產業的發展。


對短視頻獨創性判斷應當立足於短視頻產業發展的需要,對其獨創性判斷標注進行適當調適,避免因為獨創性標準的過度拔高,導致本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短視頻被排除在外。因此,只要短視頻具有一定的智力創作空間,能夠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安排,相比於現有表達存在一定的增量因素,體現出制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就應當認可其獨創性。


目前大部分短視頻屬於生活分享類短視頻,制作門槛和成本根據攝制方法的不同而有所差異。生活分享類短視頻可細分為:有一定攝制和編排技巧的短視頻,簡單剪輯類、單純記錄類短視頻。對於前者而言,往往表現出制作者對拍攝內容的選擇和編排設計或構思,較大可能符合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對於後者而言,通常因為這類短視頻相比於現有表達並無多少增量因素,無法體現作者的個性化選擇和安排,也許只能納入鄰接權的保護範疇。本案“紙飛豬”短視頻播放時長雖僅1分鐘左右,但以生活記錄為主線,以手工藝術創作為展示素材,以角度、光線、伴音、明暗為基本元素,以語音講解、部分倍速播放為制作技巧,可以認定其具備獨創性,構成視聽作品,能夠予以著作權保護。


對短視頻予以著作權保護符合當下司法政策要求,產業的革新的確會給現有理論和時間帶來一定沖擊。生活記錄類短視頻雖然短小,但是同樣承載著作者本人的情感表達,應當合理認定其類型,予以有力保護,促進大眾創作出更多符合新時代旋律的短視頻,用心記錄當下,面向未來進行思考,避免固守曆史標準,才能選好眼前路徑,更好走向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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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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