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實務

合規時代,單位刑不刑?

企業合規管理最基礎的工作就是要避免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不受法律的制裁。企業是個人之集合體,企業不合規的行為根本上是員工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反之,員工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行為,也會成為企業管理的法律陷阱。雀巢員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被譽為合規無罪抗辯第一案,雀巢公司通過其已有的合規制度,將公司與員工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有效的切割,將單位責任和員工的個人責任進行切割,避免了公司陷入“單位犯

微信客戶群屬於商業秘密嗎?

隨著微信的廣泛使用,微信的宣傳、營銷功能也受到了大家的青睐,不少企業為了推廣銷售產品,專門建立了微信客戶群,用於產品介紹、客戶下單等。有人不禁要問微信客戶群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呢?那麼就先請看下面的新聞案例:

淺談互聯網廣告中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

何為互聯網廣告?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網站、網頁、互聯網應用程序等互聯網媒介,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商業廣告。與傳統的四大傳播媒體(報紙、雜志、電視、廣播)廣告及備受垂青的戶外廣告相比,互聯網廣告具有得天獨厚的傳播優勢,是實施現代營銷媒體戰略的重要一部分。

公司法務部有權調查員工嗎?

作為一家企業,企業內控和企業合規是非常重要的,而公司法務部在這方面有很大的作用。那麼,公司法務部有權調查員工嗎?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將從多個角度來分析這一問題。

IPO雜談17:IPO審核中關於親屬間股權轉讓是否構成代持的問題

通過前面幾篇關於代持問題的雜談,我們知道股份代持是紅線問題,IPO上市之前必須清理還原或解除。通常監管機構會關注發行人股東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主要客戶、供應商及主要股東、發行中介機構相關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代持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前述幾種關系被關注可以理解,那麼,若是發行人股東親屬之間轉讓,是否有可能被關注構成代持呢?我們還是通過幾個案例來分析

解密企業法律事務與企業治理的關系

在當今商業世界中,企業法律事務和企業治理是兩個不可分割的概念,它們共同推進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法律事務是指法律專業人士負責處理的與企業有關的法律事宜,例如合規、糾紛解決、合同和知識產權等。企業治理指的是企業內部管理的體系和規則,這些規則旨在確保企業的持續穩定和高效運作。當這些因素相互配合時,它們可以共同促進企業的發展和保護企業利益。本文將探討企業法律事務和企業治理之間的密切關系,以及這對企業的

勞動人事| 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

前言《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據此,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額外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同時,《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在實踐中,對於加班時間

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監督考核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企業面臨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越來越多,如何確保企業合規經營、合規管理成為了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問題。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的方式,對合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和監督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對於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維護企業的聲譽和市場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IPO雜談20:ESG對擬IPO企業的影響

ESG在資本市場是一個非常火的話題,我們從實踐中來看,ESG其實已經不僅僅是一個話題而已,在某些證券交易所是被納入強制披露的內容.

《網絡安全法講義》 第九章 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包含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八條,主要涉及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信息通報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信息通報制度、網絡安全風險預警措施、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制度、網絡安全監督管理約談制度、突發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網絡通信的臨時限制措施等。本章對此進行討論。

科創板IPO知識產權管理及風控防控之簡思

目前,科創板IPO由於知識產權訴訟而上市終止或失敗案例比比皆是,企業做好IPO前知識產權風控管理甚為重要。科創板甚為關注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無形資產構成,尤其是發明專利在企業主營業務產品中的轉化運營,企業應在上市前2年做好專利知識產權布局運籌工作。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

前言《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據此,通常而言,用人單位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