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實務

《網絡安全法講義》第十章 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包含第五十九條至第七十五條,主要包括網絡安全法律責任的一般規定、網絡運行安全制度一般規定的行政責任、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制度的行政責任、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行政責任、違法信息監管制度的行政責任、數據出境管理制度的行政責任等。本章對此進行討論。

IPO雜談19:IPO審核中的國有資產交易評估問題

在IPO實踐中,發行人在曆史沿革中若涉及到國有股權相關問題,涉及發行人股權結構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一直是被監管機構重點關注的。涉及到國有股權的問題點比較多,今天我們先講一講關於國有資產交易的評估問題。

新加坡高院判例——買賣合同與公司人格混同糾紛

2023年5月1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Lee Seiu Kin就Government of the City of Buenos Aires v HN Singapore Pte Ltd [2023] SGHC 139一案作出長達78頁的判決,判決HN Singapore Pte Ltd需向原告支付剩餘貨款237,619.35美金和利息。法官並判決兩名被告之間構成人格混同,Nicholas Eng Teng Cheng需對HN Singapore Pte Ltd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法官駁回原告主張被告一

企業法務合規培訓的重要性質與方法

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法規越來越複雜,企業管理變得愈發嚴格,企業法務合規培訓已經成為了企業管理中必不可少的一環。企業要求員工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但很多員工並不了解這些規定,或者僅僅知道一些皮毛,因此企業必須開展合規培訓,提高員工法律意識及遵紀守法的能力,從而保障企業的合法經營以及員工的權益和利益。本文將從企業法務、合規培訓等方面闡述企業法務合規培訓的重要性質與方法。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

前言《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據此,通常而言,用人單位若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工作時間

IPO雜談11:IPO審核中以中止對賭方式過會

昨天和大家閑聊了證監會對對賭協議的態度,對賭協議可能影響公司的股權結構穩定性和公司治理規範性,必須予以終止/清理,只有極少部分案例可以先按中止VAM方式進行操作而予以過會。

科創板IPO知識產權管理及風控防控之簡思

目前,科創板IPO由於知識產權訴訟而上市終止或失敗案例比比皆是,企業做好IPO前知識產權風控管理甚為重要。科創板甚為關注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無形資產構成,尤其是發明專利在企業主營業務產品中的轉化運營,企業應在上市前2年做好專利知識產權布局運籌工作。

《網絡安全法講義》 第九章 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包含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八條,主要涉及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信息通報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信息通報制度、網絡安全風險預警措施、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制度、網絡安全監督管理約談制度、突發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網絡通信的臨時限制措施等。本章對此進行討論。

IPO雜談20:ESG對擬IPO企業的影響

ESG在資本市場是一個非常火的話題,我們從實踐中來看,ESG其實已經不僅僅是一個話題而已,在某些證券交易所是被納入強制披露的內容.

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監督考核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國際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企業面臨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越來越多,如何確保企業合規經營、合規管理成為了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問題。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制度化、程序化、規範化的方式,對合規風險進行識別、評估、控制和監督的一系列管理措施。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行,對於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率、降低經營風險、維護企業的聲譽和市場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勞動人事| 用人單位能否與勞動者約定工資中包含加班工資?

前言《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據此,若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額外安排勞動者工作,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同時,《勞動法》第47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在實踐中,對於加班時間

公司法務部有權調查員工嗎?

作為一家企業,企業內控和企業合規是非常重要的,而公司法務部在這方面有很大的作用。那麼,公司法務部有權調查員工嗎?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本文將從多個角度來分析這一問題。

IPO雜談17:IPO審核中關於親屬間股權轉讓是否構成代持的問題

通過前面幾篇關於代持問題的雜談,我們知道股份代持是紅線問題,IPO上市之前必須清理還原或解除。通常監管機構會關注發行人股東與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主要客戶、供應商及主要股東、發行中介機構相關人員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代持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前述幾種關系被關注可以理解,那麼,若是發行人股東親屬之間轉讓,是否有可能被關注構成代持呢?我們還是通過幾個案例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