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凡凡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认定

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商标的实际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观上有发挥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意图,在客观上有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实际行动。如果对商标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行为,不仅浪费商标资源,还对他人使用商标创造商业价值造成阻碍,不利于商标制度的良好运转,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