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凡凡

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認定

商標的生命力在於商標的實際使用,商標的實際使用需要使用人在主觀上有發揮商標識別商品來源的意圖,在客觀上有將商標用於商業活動的實際行動。如果對商標注而不用,或者只有象征性的使用行為,不僅浪費商標資源,還對他人使用商標創造商業價值造成阻礙,不利於商標制度的良好運轉,不符合商標法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