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谢晓俊:浅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在审理该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首先考虑有无虚假宣传行为,其次考察该行为是否产生欺骗、误导后果,再次判断原告是否因该行为产生实际损害。如前述条件依次满足,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得以连接,则竞争法律关系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产生,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之间产生的竞争法律关系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竞争关系,实则是竞争利益上的损害与被损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