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謝曉俊:淺析“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在審理該類案件的司法實踐中,筆者認為,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應首先考慮有無虛假宣傳行為,其次考察該行為是否產生欺騙、誤導後果,再次判斷原告是否因該行為產生實際損害。如前述條件依次滿足,即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系得以連接,則競爭法律關系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確定產生,行為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需要說明的是,原、被告之間產生的競爭法律關系並非傳統意義上的競爭關系,實則是競爭利益上的損害與被損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