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能否作为抵押物,价值贬损如何处理?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四方面来分析,第一,什么是抵押权?第二,商标能否作为抵押物?第三,商标作为抵押物价值贬损如何处理?第四,哪些情形会涉及商标价值贬损?

一、什么是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抵押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 及《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是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实现的。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由此我们知道。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二、法律对抵押物的种类是否有约定,是否包括商标权?

对于何种财产能够成为抵押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面都有明确规定。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同时《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物中对商标权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没有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从法无禁止不违法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商标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事实上,我们看到,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的报道比比皆是,尤其是企业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还有企业或个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目前,这一融资方式在欧美发达国家已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在疫情期间,很多学者提出,企业可以实行一种“无形资产抵押”政策,即以企业曾注册过的有效域名、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物,由金融机构对其评估后作价抵押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帮助中小企业重整旗鼓。

由于抵押权是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就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商标权的抵押进行约定,包括抵押的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商标的权利证明)、期限、范围、对价;由于商标权是私权与一般的不动产不同,所以还需要确定商标权的权利处置的方式,是许可使用还是转让,是共同享有相应的权利等内容。

三、商标作为抵押物价值贬损如何处理?

对于抵押物贬值而需要重新增加抵押物的问题。首先要回到抵押权是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点上,即对抵押物的价值的涨贬可以由双方约定。约定对涨贬变化后的处理问题,包括以约定的对价不作改变、涨贬的估价、补偿等方式。同时,《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对抵押物的贬值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最大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哪些情形会涉及商标价值贬损?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会涉及到商标贬损的情形:

1、期满不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违法行为导致商标无效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3、不规范使用的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也会使商标受到贬损,就是商标权受到他人侵害。这就需要抵押人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以保证商标的价值权益不受到损害。但应当说,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物,其涨贬的认定首先就是个棘手的问题,从其作为抵押物的价值确定的评估到对其涨贬的评估,即通过评估的方式都是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由此,对涨贬的补偿的确定亦就同等棘手。但应当明确,对于抵押物贬值确实需要通过前置的担保方式和提前清偿的方式予以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增加抵押物的方式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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