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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以未出資為由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嗎?

對於股東未出資或抽逃出資,公司法提供了催繳出資、權利限制、股東除名等一系列救濟途徑。公司認為未出資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的,應以除名決議的形式進行,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要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東不具備股東資格;如公司作出除名決議,則股東已被除名,公司亦不得提起消極股東資格確認之訴。原文標題為《張獻之:公司不得以未出資為由提

債權人應如何審查「保證合同」?

編者按:本文以「微觀-合同條款」的視角,就保證合同起草審查中的六大條款進行了分析:保證方式條款保證範圍條款保證期間條款公告催收條款最高額保證的特殊條款簽字蓋章條款-1-保證方式條款1. 保證方式分為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主要有兩點:第一,一般保證強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債務人客觀上沒有可履行債務的財產時,保證人對債務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強調債務

新《反壟斷法》施行,經銷協議如何避免觸雷?

經銷買賣關系,發生在生產商(供應商)與經銷商之間,雙方之間不是“橫向”的競爭(例如同類產品的多個生產商之間),而是“縱向”的交易合作。因此從《反壟斷法》的視角,經銷買賣合同要注意“縱向壟斷協議行為”的風險。本文即根據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新《反壟斷法》對上述風險進行簡要分析。-1-《反壟斷法》中對“縱向價格限制措施”的限制經銷關系中的“縱向價格限制措施”就是生產商對經銷商對

物權的交易模式及合同類型有哪些?

編者按:本文中的“物權類合同”指以創設、移轉物權為目的,或者說是以“物權”為標的的合同。為區分表達,物權類合同以外的合同,在本文中臨時被稱為“普通合同”。在對物權類合同與普通合同進行對比的基礎上,本文依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梳理主要物權交易模式與合同類型(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以期幫助律師在起草審查合同時,更快判斷某類合同是否可行,“當事人是否能夠合法的取得某一項物權”。-1-物

增資協議不可忽視的10個審查點

編者按:增資協議,是指目標公司與增資方簽署的協議,約定增資金額、股權比例、增資的繳付、驗資、變更登記等事項。這裡的目標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方可能是原股東,也可能是新股東。本文采用了《合同起草審查指南:三觀四步法》,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次分別對增資協議進行分析,闡明增資協議起草與審查過程中不可忽視的要點。-1-宏觀-合同主體1.增資協議應由目標公司與增資方簽署。(1)增加注冊資本是公司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