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庭審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活動,也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規範、有序、高效開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開庭》欄目,聚焦庭審實務,分享一線優秀法官庭審經驗。


 第 2 期 


周峰


ZHOUFENG



審委會委員

民事審判庭庭長

三級高級法官

法律碩士


法庭辯論,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訴訟雙方當事人全面闡釋自己主張的法律依據,並針對對方的主張及理由進行爭論反駁的過程,是當事人辯論權的充分體現。法庭辯論環節並非各方“暢所欲言”,而是內有玄機。在既定的程序下,沿著“法庭調查小結——爭議焦點提煉——法庭辯論核心”這一脈絡展開,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才會更加明晰,法庭辯論才會更加簡明高效。


實踐中,法庭辯論常被弱化,一些法官和當事人偏重法庭調查,使法庭辯論淪為“形式”,這是庭審中一個極大的誤區。實際上,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庭審交鋒的最後一環,對案件的最終裁判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辯論,當事人可以充分圍繞爭議焦點及法庭確認的事實和證據,表達維護自己訴訟請求和反對對方主張的辯駁意見,並提出法律依據;法庭亦可以更好地厘清案件事實、明確爭議內容、找準適用的法律,最終公正裁判。可以說,法庭辯論是最終判決的重要基礎,高效、有序的法庭辯論對法官、當事人都至關重要


1

高效開展法庭辯論的前提:

法庭調查小結


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並非完全獨立的環節,其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前者是後者的基礎。在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依次陳述並進行舉證、質證,其中展現的事實和證據可能冗長、複雜,在疑難複雜案件中更是如此,因此,法官需要及時有效地對法庭調查開展總結工作,使庭審過程連貫、有序、層次分明。法庭調查階段的庭審小結,即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手段。


法庭調查小結,主要是對庭審內容進行總結、歸納,將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予以固定,進而縮小爭議範圍,突出爭議焦點,使得法庭辯論更有針對性,從而提高庭審質量,也使庭審節奏更加緊湊高效。由此,除非是當事人引用無爭議事實和證據以證明自己對爭議焦點的解釋,在法庭辯論中,一般而言,當事人可以不再涉及無爭議部分,而是重點著眼於爭議焦點


實踐中,部分法官怠於進行法庭調查小結,或機械開展總結,如簡單重複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等,導致法庭調查小結流於形式,未能發揮作用。法庭調查階段,一個合格的庭審小結,宜具備如下內容:


01

明確訴訟請求及案由。

通過法庭調查階段的當事人陳述,法官可明確並固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確定案由,並為爭議焦點的總結打下基礎。


02

固定無爭議事實和證據。

法官通過當事人的舉證和質證,並充分進行舉證責任分配和認證,可固定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有效縮小爭議範圍。


03

提煉訴辯雙方的核心意見。

通過詢問、舉質證等事實調查環節,提煉出訴辯雙方的核心意見,使“攻防”雙方的主要觀點、所依據的事實及法律規定等一目了然,從而為歸納爭議焦點打下基礎。


2

高效開展法庭辯論的核心:

圍繞爭議焦點展開


以爭議焦點為主線展開辯論,有利於劃清審判脈絡,保證法庭辯論更加高效有序。


一方面,雙方當事人在辯論中能夠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抓不住核心,重複或贅述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法官可以有效把握案件審理進程,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辯論,進一步提高案件審理效率。由此,準確歸納爭議焦點並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是高效開展法庭辯論的核心


01

爭議焦點的內容構成

爭議焦點包括關於事實的爭議焦點和法律的爭議焦點。前者指涉案證據的認定、相關法律事實是否存在及真偽的爭議,後者系當事人就案件適用的法律法規所產生的爭議。爭議焦點的歸納應圍繞爭議事實、關鍵證據及法律的適用展開。具體包括:


定案事實是否成立

法官根據法庭調查情況,找出具體分歧,確定待證事實,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應根據無爭議事實及證據、結合舉證情況,圍繞待證事實發表意見。


關鍵證據是否有效

證據是認定法律事實做出裁判的重要根據,對於關鍵證據是否有效,在法庭辯論中可引導當事人圍繞證據的“三性”及舉證責任的分配展開辯論。


核心觀點是否得到法律規定的支撐

通過法庭調查及證據認證情況來認定的法律事實能否適用某些法律規範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決定了案件最後的走向。因此,對於法律規範是否適用於本案以及對於法律條文本身的理解與適用存在的爭議等也是法庭辯論的重點。


特殊類型的爭議焦點

如某些案件證據不足,事實模糊,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情況,此時立法的目的及價值、糾紛產生的背景、社會通常認知及合理性等亦是爭議的焦點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都可以構成爭議焦點,有時案件疑難複雜,爭議較大,同一案件中亦可能同時具備上述多種情形的爭議焦點



02

爭議焦點的提煉思路

庭審活動是一個動態過程,對於爭議焦點的提煉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審理情況有針對性地隨機做出。關於爭議焦點的確定,實踐中沒有一個統一的公式,根據自己幾十年審判經驗的感悟,最常用、有效的基本思路為:


1.不能偏離原告訴訟請求的請求權基礎。所謂請求權基礎,根據臺灣王澤鑒教授的觀點就是“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在法庭調查小結明確並固定了訴訟請求後,爭議焦點的歸納應圍繞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對應法律規定展開。案件審理的重點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獲得支持做出價值評判,因此,無論訴辯雙方爭議的是什麼,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不能偏離請求權基礎這條主線,不能本末倒置。



比如一起侵權糾紛案件,原告在小區散步時被鄰居飼養的狗咬傷,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相應的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本案中對於爭議焦點的提煉,除了要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外,也要分析請求權基礎所適用的法律規定。


首先,本案是飼養動物致損案件,屬於特殊侵權糾紛,根據民法典1245條之規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一般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中侵權人是否存在過錯無需考量,被告的抗辯中是否涉及其自身不存在過錯等問題,均不需要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查。


其次,對於飼養動物致損引發的特殊侵權糾紛案件的審查重點是被侵權人的受損程度及損失金額,以及原告自身是否存在過錯。


因此,本案爭議焦點的歸納不應偏離上述審查重點。


由此,第一,如被告對原告受損害事實及損失額提出異議,則首要的爭議焦點就是原告受損事實是否存在、損失是否客觀發生。第二,如被告對原告受損及損失額均不持異議,而僅對自身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提出異議,則案件爭議焦點只有一個,被告是否存在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事由,即原告自身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比如主動挑逗小狗等行為。


2.根據訴辯雙方的“攻防”核心意見凸顯的關鍵點展開。如前所述,法庭調查結束後,應及時進行小結,提煉出訴辯雙方的核心意見。因此,爭議焦點應圍繞雙方爭議的定案事實、關鍵證據及相對應的法律規定是否適用展開。爭議焦點不在於多,而在於精,可能就是一個“點”,這個“點”可能是一個重要事實、也可能是一個關鍵證據,如果這個“點”的爭議解決了,本案處理的最終結果可能也就不言自明了。



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原告依據轉賬憑證起訴被告,請求按轉賬憑證的數額歸還借款。如果被告抗辯該轉賬金額並非借款,而是雙方間的其他往來款,那麼本案爭議焦點應圍繞錢款的性質展開,即: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雙方應圍繞該錢款的性質是借款還是其他經濟往來款發表辯論意見。如果被告對雙方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沒有異議,而僅是對欠款金額持有異議,認為欠款數額沒有那麼多,之前也已通過本人或他人的賬戶歸還部分錢款。那麼本案的爭議焦點應聚焦於被告已歸還欠款的具體金額認定,包括案外人向原告支付的錢款是否系代被告歸還借款即本案是否存在第三人代為履行的事實。


3.簡單明了而又突出重點是歸納爭議焦點的基本要求。歸納爭議焦點的目的是為了引導當事人有針對性地發表辯論意見,因此突出重點是最基本的要求,忌諱似是而非讓當事人無所適從。同時,法庭辯論處於整個庭審活動的末期,長時間處於精神高度緊張下的雙方當事人(甚至法官)到了法庭辯論階段已是相當疲憊,接受信息的能力已有下降。冗長的言語總結並不能起到讓雙方當事人迅速接受並準備答辯意見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淹沒了需要突出的重點,給人一種思路不清的認識。因此,“用最短的話,說最重要的事”,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當事人有效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高效的發揮出法庭辯論應有的作用。


03

法官應充分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法官應當充分掌控法庭辯論的進程,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辯論。具體在實踐中,法官應在辯論開始前提示當事人圍繞已經固定的爭議焦點展開辯論,排除非焦點問題對庭審的幹擾。除非是為了印證爭議焦點問題,事實調查階段已固定或雙方無爭議的問題可以不涉及。


根據審理需要,法庭辯論可以分幾輪進行,法官可根據第一輪辯論情況決定是否需再次濃縮爭議焦點,或重新提出爭議焦點,讓雙方繼續發表辯論意見。需要說明的是,後續輪次的辯論中,法官亦可以引導當事人對前輪辯論中的未盡事宜或一些細節和要點發表補充意見。


值得強調的是,法庭辯論與事實調查階段不是截然分離的,通過法庭辯論,法官如果發現一些事實問題在法庭調查階段有所遺漏或沒有深入,可以在該輪次雙方均發表完辯論意見後,恢複法庭調查,待上述問題調查清楚後,可以繼續恢複法庭辯論。


3

法庭辯論的誤區


司法實踐中,法庭辯論階段存在一些常見錯誤,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應注意避免下述行為:


01

法官的誤區

1.歸納爭議焦點“走形式”。包括爭議焦點歸納簡單機械或面面俱到。前者指法官簡單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是否應得到支持作為爭議焦點,導致爭議焦點歸納淪為“形式”;後者指法官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沒有排除法庭調查中雙方已確認一致的事實或證據,進而導致法庭辯論重點不突出,庭審效率低。


2.爭議焦點一成不變。一些法官誤認為爭議焦點總結後即被固定,實際上並非如此,爭議焦點應該是隨著案件事實的查明程度而遞進或發生改變的。隨著法庭辯論的推進,一些爭議和事實逐漸清晰,爭議焦點只需聚焦於一些細節和要點;同時,在辯論中亦有可能發現新的問題,需要重新恢複法庭調查或補充為新的爭議焦點。另外,法官歸納爭議焦點並不精確的現象也偶有發生,通過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法官可以及時調整爭議焦點,把法庭辯論引導到更準確、高效的軌道上來。


比如前述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被告在第一輪的辯論意見中提出了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已超出法定訴訟時效的觀點,該觀點在法庭調查中沒有涉及,此時法庭在第一輪法庭辯論結束後,應及時恢複法庭調查,就本案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事實展開調查。事實調查結束後法庭可以主持雙方進行第二輪法庭辯論,並引導雙方當事人圍繞原告的起訴是否已超出法定訴訟時效期間這一爭議焦點問題發表辯論意見。


3.不合時宜地打斷當事人發言。在法庭辯論中,部分法官可能會急於引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發表意見,因而提前打斷當事人的發言。應注意的是,法官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辯論權,不得不合理地打斷當事人發言。如果當事人的發言完全偏離爭議焦點或發表與本案無關意見等情況時,法官可以適當提醒,引導當事人的發言回到爭議焦點上來。


02

當事人的誤區

1.庭前準備不足。隨著法庭調查階段雙方當事人舉證與質證的展開,最終法庭認定並經當事人確認的爭議焦點,可能與當事人事先歸納的焦點不一致。但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由於庭前準備不足,未對案情脈絡有全面的理解,導致不能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靈活調整辯論意見,我行我素照本宣讀庭前準備的稿件。對此,建議雙方當事人應根據爭議焦點的變動,靈活把握訴辯意見,避免單純宣讀稿件、使法庭辯論淪為形式,當然這也涉及當事人隨機應變的能力問題。


2.怠於對爭議焦點的遺漏提出異議。根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法官應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並非所有的法官都能一次性完整且準確地概括爭議焦點,尤其對於一些複雜疑難案件。在實踐中,許多當事人在法官就爭議焦點征求意見時,怠於提出異議,而是在法庭辯論中再行圍繞焦點外的問題討論,如此便是走了“彎路”,易導致法庭辯論偏離核心,且不利於庭審效率的提升。


3.發言冗長但重點不突出。部分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講的越多越有道理”的錯誤認識,從而導致在辯論中發言冗長,沒有真正表達出自己的核心觀點。少數代理人在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有著不恰當的“表演欲”,本著“講的越多當事人越滿意”的錯誤心態,撇開爭議焦點而自行發揮。應當認識到,辯論發言在“精”不在“多”,發言重點明確,抓準核心,才能更好地向法庭闡述己方觀點。


總體言之,好的法庭辯論即是法官通過前期的庭審總結歸納確定案件事實、縮小爭議範圍並總結爭議焦點,並引導雙方當事人在辯論中圍繞爭議焦點展開討論的過程。無論是法官還是當事人,都應把握住每一個細節,關注法庭調查小結、爭議焦點歸納與法庭辯論核心,沿主線推進法庭辯論。多方協力,方能使法庭辯論脈絡清晰,提升辯論效果和法庭審理實效,為最終公正裁判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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