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庭審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活動,也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規範、有序、高效開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開庭》欄目,聚焦庭審實務,分享一線優秀法官庭審經驗。



王劍平


WANGJIANPING



申訴審監庭庭長

二級高級法官

法律碩士



答辯不僅體現在被告向法院提供答辯狀,還體現在庭審時被告的整個言辭答辯。因此,答辯在庭審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從某種程度上講,被告進行答辯,是庭審程序推進的必然之舉,法官可據此確定爭議焦點、發現案件事實。


法官雖擁有依職權調查的權限,但是能否查明事實一定程度上受制於雙方當事人的訴辯能力和技巧,如果沒有被告的參與,庭審過程相當於攻防之戰中只有矛,而沒有盾,可能會嚴重影響民事訴訟的進行和裁判的正確性。


被告應如何進行答辯?有人會說,這不是很簡單,就是寫個答辯狀,辯駁原告就可以了,其實不然。


如何才能成功地辯駁原告?在庭審過程中,被告只有針對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主張、反駁、辯解、答複及其事實根據等意見,才能贏得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答辯對於被告而言,既是權利,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又是義務,被告在答辯期間內應當履行答辯的義務。當然被告不提交答辯狀或者怠於行使答辯的權利,並不必然導致不利後果的發生,但是如果導致法官不能全面、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也很可能會作出不利於其的裁判。


所以,被告應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該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積極回應。《民事訴訟法》中雖規定了答辯的內容和形式,但對於被告如何進行答辯,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而言,有效的答辯需要遵循三步驟



1

識別原告主張的權利


第一個步驟,收到訴狀作為被告首先要弄清楚原告依據的法律規範,主張的權利


明確原告向誰主張,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涉及請求權基礎的尋找,請求權基礎的尋找往往被視為訴訟活動的核心內容。


原告想要其請求權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必須在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效果範圍內提出訴訟請求,並就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


對於被告而言,則需要認真閱看原告訴狀,從訴訟請求及訴訟理由中尋找原告主張的法律關系,從而尋找到原告的請求權基礎。具體可以分三步走:


01

對請求權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的基本類型進行大方向上的限定。

例如涉及婚姻關系解除的離婚糾紛,則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制的範圍;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可在《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中尋找法律依據;涉及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應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檢索基礎規範。


02

對請求權的具體類型進行清晰的界定,並將原告的主張及理由歸屬到請求權的具體類型。

根據請求權據以產生的基礎權利,請求權可分為物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人身權請求權、知識產權請求權以及債權請求權五大類,每一大類請求權下可以細分為若幹小類。以債權請求權為例,債權請求權的五種類型中,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可以基於事由的不同至少分為八類,其中基於合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合同法上又會有更多的具體類型。具體如下圖所示:



03

根據請求權具體類型的指引,尋找有關請求權基礎。

以基於合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展開,《民法典》第577條具體規定了合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566條具體規定了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157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無效後、撤銷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500條具體規定了締約過失引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527條、第528條具體規定了不當不安抗辯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原告陳述事實清楚,法律依據明確的,則可以據此確定請求權基礎;原告起訴時僅描述基本事實而未明確提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應當將原告主張及理由歸入到上述步驟,進而對請求權基礎進行確定;原告對案件事實的描述含混不清或模棱兩可的,可待其明確後,從中梳理出與請求權相關的內容,再結合上述步驟確認請求權基礎。



比如,自然人甲與乙簽訂年利率為24%、為期1年內的500萬元借款合同。後雙方又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甲把房屋賣給乙,房款為甲的借款本息之和。甲須在一年內以該房款分4期回購房屋。如甲不回購,乙有權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權。”乙交付甲借款,甲出具收到全部房款的收據。後甲未按照約定回購房屋,也未把房屋過戶給乙。現房屋價格上漲至1000萬元,乙要求甲將房屋過戶給自己。


在上述糾紛中,有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請求權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的基本類型涉及債權、物權。現乙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依據要求過戶涉案房屋,表面上看是要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究其實質,甲乙間系以訂立甲將房屋出賣給乙的買賣合同之方式,擔保甲對乙借款合同的履行。


在對請求權的具體類型進行界定時,要考慮買賣合同的從屬性,房屋買賣合同是從屬於借款合同的,甲乙之間根本就是借貸合同關系,並非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甲到期不對乙履行還款義務,乙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起訴,而不能依照房屋買賣合同起訴。因此,根據請求權具體類型的指引,借款合同才是該案的請求權基礎,並非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原告不變更訴訟請求,堅持以房屋買賣合同起訴的,被告可以申請法院駁回起訴。



2

選擇適合的抗辯


在識別清楚原告主張的權利後,被告經過分析,可以選擇適合的抗辯,這是第二個步驟,也是答辯的關鍵環節。被告可以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主張、法律關系性質等視情作出有針對性的答辯。


01

基於程序原因作出的答辯

法院會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審查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民商事案件受理條件。被告如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條件的,也可以以此為由作出答辯。被告可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符合受理條件、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原告主體不適格、缺乏訴的利益、重複起訴、沒有經過前置程序等理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02

基於實體原因作出的答辯

被告想要通過抗辯免予承擔民事責任,必須針對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提出否認、抗辯事由或在請求權基礎之外另行主張抗辯權,以對抗原告的請求權。


(1)如果被告認可原告的事實陳述,被告可用與原告主張的請求權基礎來辯駁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理由。


(2)如果被告否認原告的事實陳述,即否定。比如原告主張合同已經訂立,被告則否認該陳述,被告需要陳述已經進行了哪些談判並且是基於哪些原因沒有達成協議;再如,在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當中,被告否定了原告陳述的事故原因,那麼被告應當陳述按照他的觀點,事故是怎樣發生的?


(3)被告認可原告的事實陳述,但是提出可以駁倒原告陳述的事實。具體在實踐中表現為“是……但是……”。被告的這種陳述便是構成訴訟法意義的抗辯。訴訟法意義的抗辯可以分為三類:


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

原告陳述所推出的法律後果自始不能發生,其存在受到阻礙。比如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處於精神障礙狀態,或者合同缺乏法定形式,合同違反公序良俗,其最終結果是合同無效或者合同的請求權不存在。


權利的消滅事實

涉及從當時起或者從現在起消滅原告已存在的權利效力的事實,比如說已經償付、抵銷、免除、撤銷、解約等抗辯。


權利阻止的事實

被告需要行使拒絕給付權,拒絕給付權雖然沒有消滅對方民法上的請求權,但是給予了被告拒絕給付的權利。例如時效的抗辯,未履行合同的抗辯。



比如,甲晚上酒後駕車回家,經過丙違章停放在路邊的車輛時,行人乙突然從該車旁走出來,甲避讓不及撞倒乙,乙因治療花費3萬元。乙要求甲賠償3萬元。甲辯稱,乙確實是他撞的,這是認可原告的陳述,但是撞人是由於丙違章停車導致其沒有及時發現乙造成的,丙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是……但是……”的表現形式,這是甲識別乙主張的權利基礎應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行為後作出的抗辯。


(4)被告的抗辯可以不限於申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還可以針對原告提起反訴。



3

提供相應的證據


第三個步驟,選擇適合的抗辯後,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這是答辯的重要內容。


作出訴訟法意義的抗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提供證據旨在證明案件的要件事實。案件的要件事實可以分為權利發生事實、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暫時阻止權利行使的權利阻止事實以及權利的消滅事實四


當原告對其主張的權利發生的事實提出證據並足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情況下,被告就需要提出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暫時阻止權利行使的權利阻止事實或者權利的消滅事實予以抗辯,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提不出抗辯的要件事實或者雖然提出但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亦或證明力不足時,被告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比如,在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出具被告簽名的借條,該借條載明:被告分別於2015年9月25日、2015年12月25日各向原告借款2萬元,現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並支付利息。被告辯稱,2017年1月23日,經與原告聯系、索要銀行卡號後,以現金存款的方式歸還借款2萬元,據此,雙方之間的借款已經結清。借條中“2015.12.25貳萬元整(20000)”的內容系原告事後添加,被告從未在2015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


在這起請求借款返還訴訟中,原告提出的作為請求原因事實的“交付金錢”以及“約定返還”這兩個要件事實,原告提供借條,就是證明原告主張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權利發生事實。被告對於4萬元作了兩種不同的抗辯,借了2萬元,但2萬元已經歸還,並提供了銀行流水,該事實就是借款返還請求權的消滅事實;還有2萬元是虛構的,自始就不存在,這是權利發生的障礙事實。鑒於被告並不能提供2萬元虛假的證據,被告可以通過申請鑒定來解決證據的問題。如果被告抗辯借款還未到期,則是權利阻止的事實。


總之,被告可在識別原告權利的基礎上,根據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選擇作出適合的抗辯,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通過上文的論述,希望大家能夠對如何進行答辯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並且了解具體的方法,把握其中的要點。在訴訟過程中,避免單純地為答辯而答辯,或者簡單反駁對方的觀點意見,而應當遵循識別原告主張的權利、選擇適合的抗辯、提供相應的證據三步驟,體會其中的內在邏輯價值,掌握答辯藝術,進一步提升答辯效果。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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