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eb3.0是什麼

2021128日美國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HouseFinancial Services Committee)舉行了主題為數字資產和金融的未來:了解美國金融創新的挑戰和好處的聽證會。在這次聽證會上,加密礦業公司BitFury的首席執行官Brian Brook向與會議員們科普了“Web3.0”概念,並稱Web3.0才是互聯網的未來。共和黨眾議員 Patrick McHenry 表示:我們如何確保 Web3 .0革命發生在美國?這次聽證會將Web3.0的概念推向了高潮,引起了世界範圍內的討論。

想了解Web3.0的概念,我們先了解一下什麼是Web1.0?什麼是Web2.0?

按照通用的解釋,Web1.0就是第一代互聯網即PC互聯網,可以高效的傳輸信息,但是裡面的內容只是可讀的,只能看看而已,不能參與互動,網絡提供商提供什麼內容,我們就看什麼內容,比如當時典型的門戶網站新浪網易、雅虎等。

Web2.0就是第二代互聯網即移動互聯網,裡面的內容既可讀又可寫,不僅僅是看看,還能參與互動,甚至自己可以創建內容進行傳播,多方可以互動。比如微博、微信、抖音等。2.0時代有一個中心化的平臺組織保管所有內容數據,如果這個中心化平臺覺得你的內容數據有違相關規則,可以屏蔽或刪除,這一點不用多解釋;反過來中心化平臺也有可能泄露你的隱私內容、出現壟斷、網絡安全等問題。

Web3.0是下一代互聯網,裡面的內容用戶不僅可讀可寫,創造者還可以做到真正擁有,裡面的數據不再存儲掌握在一個中心化的平臺組織裡,而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一加密形式存儲在分布式存儲器上,用戶之間的交流不再需要一個中心化的平臺組織。

(圖片來源:Grayscale,中金公司研究部)

想要進一步理解Web3.0,我們先介紹幾個相關概念:

1、區塊鏈:依據科普中國.科學百科的定義,區塊鏈,就是一個又一個區塊組成的鏈條。每一個區塊中保存了一定的信息,它們按照各自產生的時間順序連接成鏈條。這個鏈條被保存在所有的服務器中,只要整個系統中有一臺服務器可以工作,整條區塊鏈就是安全的。這些服務器在區塊鏈系統中被稱為節點,它們為整個區塊鏈系統提供存儲空間和算力支持。如果要修改區塊鏈中的信息,必須征得半數以上節點的同意並修改所有節點中的信息,而這些節點通常掌握在不同的主體手中,因此篡改區塊鏈中的信息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相比於傳統的網絡,區塊鏈具有兩大核心特點:一是數據難以篡改、二是去中心化。基於這兩個特點,區塊鏈所記錄的信息更加真實可靠,可以幫助解決人們互不信任的問題。區塊鏈是3.0的底層技術之一,因為有了區塊鏈,使得3.0具備了去中心化、開放的基礎。

2、智能合約:智能合約就是一種執行代碼的程序,一旦某個事件觸發預先寫好的程序,代碼就按預先設定的程序開始自動執行。2.0時代人與人之間交易需要通過互聯網巨頭的模式設計或擔保平臺,而3.0時代無需借助中間平臺,基於事先設定且不可篡改的智能合約即可。《金融時報》公眾號在56日發布了一篇“錢預付了,商店卻關店跑路?數字人民幣幫你守護錢袋子”的文章,裡面提及了運用智能合約結合數字人民幣的運用場景:在預付卡消費場景:消費者使用數字人民幣繳費後,預付資金將被“凍結”在消費者數字人民幣錢包中,可依照上課次數等不同核銷方式、通過數字人民幣底層技術實現預付資金“一筆一清、一課一釋”。如因機構問題無法履約,當消費者申請預付費退款時,該應用可以實現未核銷金額的快速退款,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財產安全,數字人民幣預付資金通過智能合約監管、不可篡改的特性,提供了預付資金安全保障,將“預付費”風險降至最低,防止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3、DAO去中心化組織,即高度自治的組織,預先將管理、運營的遊戲規則以智能合約的形式寫成代碼,在沒有任何第三方幹預的情況下自主運行。借用網上比較流行的例子來舉例:假設有一臺自動販賣機,在你付完錢之後不僅會為你送上你點的小零食,還會自己用賺到的錢下單補貨、預定清潔服務,甚至付場地租金。同時,在向這臺販賣機付費之後,你就有權決定它應該賣什麼零食或者多久清潔一次。這臺機器的運行不需要任何人來管理,完全依賴於事先編寫好的代碼,這就是DAO

(圖片來源::Shermin Voshmgir《Token Economy: How the Web3reinventsthe Internet》(2020),中金公司研究部)

4、TOKEN是可流通的加密數字權益證明,簡稱通證,現在很多人錯誤理解成代幣,比如大名鼎鼎的比特幣。Token是區塊鏈網絡上的一種記賬方式,由密碼學加持,在該網絡上可以自由流通。Token其實就是在生態構建過程中起到激勵作用。簡單說它是一種元宇宙時代的激勵機制。

5、去中心化:我們需要理解:只要有國家和政府存在,真正的去中心化,完全自治是不存在的。所以說3.0時代的去中心化,應該相對2.0時代的中心化而比較而言。我們的數據、內容、交易不再存儲在一個中心化平臺,而是進行了分布式存儲,中心化平臺無法進行壟斷、數據泄露等作惡,但仍然會面臨法律的監管,這就是3.0的不可能三角:去中心化、安全、效率。

二、Web2.0對法律的挑戰

Web2.0給社會及經濟帶來了巨大的便利,人們通過2.0快速實現了信息的交互、創作,促進了社會發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繁榮。但一枚硬幣總有兩面,Web2.0給社會經濟帶來繁榮便利的同時,也給法律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1、壟斷問題

2.0時代各中心化平臺巨頭利用資金、渠道、數據、技術優勢對購物、打車、買菜、貿易等方方面面的場景進行了應用普及,同時利用大數據、算法等建立了自己強大的壁壘,一般的企業或消費者基本沒有與之平等公平對話的渠道與資格,要麼接受,要麼不用。根據202010月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發布的《數字市場競爭狀況調查報告》發現,充分的競爭不僅有助於讓企業更有動力進行創新,而且也會讓具有創新活力的企業更容易獲取投資,這些都有助於創新和生產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充分的競爭還能夠讓消費者的福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是數字科技巨頭的崛起,2.0時代現出了鮮明的贏者全得和高集中度特征,當他們具有顯著的市場力量後,出現了多方面的負面效應:

  • 削弱經濟中的創業和創新動力

  • 侵害公民的隱私和個人數據

  • 破壞言論自由和言論多樣性

以上報告還以Facebook為例,提出了其在社交網絡市場上具有壟斷地位的指控,當其確立了在社交網絡市場上的支配地位之後,Facebook對這一地位進行了一系列的濫用:一方面,它通過其數據優勢、使用不公開數據識別競爭對手,進而收購、抄襲並扼殺競爭對手。例如,其對InstagramWhatsapp等應用的收購,就把潛在的競爭者直接扼殺在了搖籃之中,導致相關的市場上競爭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它對於潛在的競爭對手選擇性地執行平臺政策、策略性地阻礙它們進入臉書的社交圖譜,以此阻斷可能的競爭威脅。例如,2013Facebook因短視頻應用程序Vine“複制了臉書核心的新聞提供功能而不再允許Vine獲得臉書的應用編程接口。這樣,Vine的客戶體驗大幅降低,對臉書的競爭威脅下降,最終推特在2016年關停了Vine。不過,Facebook方面認為,自己進行上述操作的原因並非是策略性切斷競爭對手的應用編程接口,而僅僅是限制違反平臺政策的競爭者獲得接口。除此之外,《報告》還指出,在缺乏競爭的情況下,Facebook對於用戶的隱私保護正變得越來越糟糕,平臺上的虛假新聞數量也急劇增加,這其實可以被理解為Facebook提供的產品質量的下降,也是其濫用其市場力量的一種表現。 

2、數據安全問題

近年來國內外平臺巨頭存在數據安全漏洞、濫用數據等亂象,還是以Facebook為例,201926日德國反壟斷部門FCOFacebook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做出處罰。德國FCO認為Facebook通過用戶協議條款,迫使Facebook用戶同意公司收集和使用用戶在其他平臺(包括WhatsAppInstagram平臺以及嵌入Facebook插件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或手機APP)的數據,構成壟斷行為。並要求Facebook在未來四個月內調整其服務條款和數據處理活動,提交FCO並接受檢查監督。如果Facebook打算繼續從社交網絡外部收集數據並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合並到用戶賬戶中,則嚴格控制采集的數據的處理活動,隨後Facebook提出上訴。案件最終在2020623日,德國最高法院做出裁定,支持FCOFacebook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以及限制其對個人數據進行處理的相關決定。

國內一些平臺巨頭近些年也出現了強制授權、過度索權等數據壟斷行為,同時基於數據優勢進行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也層出不窮。

3、個人信息保護問題

2.0時代,個人信息收集過渡、信息泄露、信息濫用一直是困擾已久的問題,部分中心化平臺企業、APP在收集、存儲、處理、使用個人信息方面存在很多多問題。比如“智能推薦”,即手機用戶在網站上浏覽相關商品信息後,相關企業在另一個網站上繼續推送該商品或相關商品的信息;比如“大數據殺熟”,某些旅遊網站提取高淨值用戶的信息,使他們接收到的價格比新用戶更高。我們繼續以Facebook為例,根據媒體報道,華盛頓 D.C.(District of Columbia,哥倫比亞特區)司法部長卡爾·拉辛(Karl Racine)對 Meta CEO 馬克·紮克伯格(Mark Zuckerberg)進行了起訴。該訴訟稱,紮克伯格親自參與了劍橋分析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侵犯用戶隱私行為,導致數千萬用戶的個人信息泄露。。

4、算法侵襲問題 

一些中心化平臺企業利用自身數據、技術優勢向使用者定向推薦一些產品本身無可厚非,但平臺企業在推薦過程中過於以自身利益出發,推薦目標很單一,你浏覽了什麼,平臺就拼命給你推薦什麼,而且推薦的產品是否存在支付了一定的流量費用?這又侵犯了消費者什麼權利?而且一些APP在推薦過程中,毫無節制進行定向推薦,導致使用者沉迷於欲望中不能自拔。幸好國家也看到了這一問題,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在2021年8月27日就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技術重塑法律

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並無善惡之分,運用得好能夠人類生活帶來便利。但我們看到,技術因為掌握在一些中心化平臺企業手中,他們出於營銷、企業利益、鑄建壟斷護城河的考慮,在使用技術的過程中不知不覺的把屠龍少年變成了惡龍。人類的平等、公平的法律精神在對抗這些技術統治霸權時往往很被動甚至顯得力不從心。巨大如Facebook罰了款又如何?壟斷、侵犯個人信息問題仍然層出不窮。

Web2.0時代的技術特征造成的對法律挑戰問題在一段時間內仍然會比較棘手。在互聯網世界公平、平等的法律精神,依個人愚見只有突破性的3.0時代的到來,才能重回世界。不可篡改、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DAO自治組織的出現,在技術上避免了大型平臺企業利用數據算法進行壟斷、侵犯個人信息、算法侵襲等問題。

人類發展的曆史,本身就是伴隨著技術突破的曆史,新的技術時代的到來,會牢牢將技術巨頭關進籠子裡,新的技術時代也會更尊重人類平等、公平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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