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出資的方式分為貨幣出資和非貨幣出資,其中非貨幣出資指的是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非貨幣出資應當交付給公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因此非貨幣出資的股東未交付財產的股東權利可能會受到限制。

那麼非貨幣出資的股東如何認定出資是否已交付,未實際交付出資的股東權利如何進行限制,非貨幣出資的股東何時享有或者不享有相應的權利呢?本文將通過如下案例進行解答。

一、非貨幣出資的交付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交付後方能認定為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除交付公司使用外還應當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

(一)以房屋出資的,應將財產實際交付之日認定為完成出資義務的時間。

案號:(2020)最高法民再85

法院觀點:

我國法律允許股東以能夠估價的實物出資,因非貨幣出資在財產變動上的特殊性,法律規定出資人應將財產從自己名下移轉至公司名下,使其成為法人財產,避免公司將來處分財產面臨的法律風險。同時,從公司實際利用發揮資本功效的角度而言,辦理權屬變更僅解決財產歸屬和處分權的問題,出資人應將財產實際交付公司,從而使公司能夠直接使用而直接獲得收益,故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實際交付的,出資人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根據權利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在出資人完成實際交付且辦理權屬變更手續而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情況下,應將財產實際交付之日認定為完成出資義務的時間。

中盈公司為履行《增資協議書》約定的出資義務與泰達酒店簽訂《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具體的交房日期,中盈公司應按照買賣合同約定將房屋交付泰達酒店,但中盈公司在買賣合同簽訂後僅辦理了86套房屋的所有權預告登記,並未將涉案房屋實際交付泰達酒店。鑒於中盈公司在一審期間辦理了房屋權屬證書,中盈公司履行出資義務的時間應為涉案房屋交付之時,即2017817日。

(二)出資人以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依法辦理出資財產的權屬變更手續,將該項財產轉移到公司名下。

案號:(2022)魯民終450

法院觀點:

出資人以實物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若要完全履行其出資義務,需依法辦理出資財產的權屬變更手續,將該項財產轉移到公司名下,使其成為公司的法人財產。現代農業公司抗辯,雖然並未辦理涉案土地的產權變更登記,其已經將涉案土地交付澳利公司使用、占有、收益。對此,本院認為,即使該項財產實際交付給澳利公司使用,但是由於所有權不在澳利公司名下,將影響公司對財產的利用和處分,而且也使公司承擔將來無法處分該項財產的法律風險,進而威脅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故現代農業公司未將涉案土地變更至澳利公司名下的行為仍然構成出資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三)債權作為非貨幣出資的,應當是可以依法轉讓、合法有效存在的確定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並對其出資提供相應的擔保。

案號:(2022)魯民終311

法院觀點: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非貨幣出資的資產必須是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債權出資屬於非貨幣出資,因債權的實現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所以以對出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作為出資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用於出資的債權原則上是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2.用於出資的債權應是合法有效存在的確定債權,非法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得作為出資;3.用於出資的債權應當通知債務人。另外,債權出資人應當對其出資提供相應的擔保,聲明保證在債務到期後不能有效受償的情況下,由其補足出資或者以提供的擔保物抵充出資。

中通集團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實其用於出資的52筆應收賬款債權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債權,亦未舉證證實其在將涉案52筆債權以出資的形式轉讓給中通物流公司後履行了對債務人的通知義務,中通集團公司關於其實際出資到位的主張證據不足,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四)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能否推定所涉實物資產已全部實際交付,應當區分不同情況對待

1、非貨幣出資的驗資報告是確定公司注冊資本到位與否之法定依據,在無相反證據證明其驗資不實的情況下,應以其作為認定股東出資是否到位的證據。

案號:(2020)雲05民終1072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判斷是否系權利人,已登記的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動產,按照相關部門登記判斷;未登記的特定動產和其他動產,按照實際占有情況判斷。本案中,冷鏈物流公司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築物及機器設備(含本案所涉4號冷庫設備)作為實物出資,201821日冷鏈物流公司及民榮農業公司共同蓋章確認《實物出資財產移交與驗收證明》......《驗資報告》等證據證實冷鏈物流公司已全部繳清認繳出資,成為民榮農業公司的股東,其財產的所有權已轉移至民榮農業公司,民榮農業公司系案涉4號冷庫設備的權利人,該權利的取得符合法律規定,並經工商部門審核確認。

對於上訴人冰源公司對案涉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提出的各項異議,本院認為,股東以非貨幣出資情況下只有經過資產評估程序才能對其價值進行確定,在價值確定基礎上由驗資機構對財產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確認,最終出具驗資報告對公司資產狀況進行說明。驗資機構通過財產或資信證明對委托公司注冊資本到位情況進行審驗作出的驗資報告,是確定公司注冊資本到位與否之法定依據,在無相反證據證明其驗資不實的情況下,應以其作為認定股東出資是否到位的證據。

2、有其他證據證明實物出資未到位,僅是針對擬出資的機器設備進行資產評估,並不能以此推定評估報告所涉實物資產已全部實際交付。

法院觀點:(2021)蘇06民終5430

同隆公司經營範圍包括混凝土、砂漿生產、銷售等,攪拌樓、地磅等設備及車輛等系生產經營所需,根據一審已查明的事實,應認定威格公司確對同隆公司有實物出資。但從現有證據分析,2015128日的評估報告僅是針對擬出資的機器設備進行資產評估,並不能以此推定評估報告所涉實物資產已全部實際交付至同隆公司。二審中張新建提供的發票均為2016年開具,發票購買方記載為同隆公司,故礙難認定與評估報告所涉擬出資實物資產或威格公司的實物出資具有關聯性,且發票中所涉混凝土攪拌運輸車輛也無證據證明系登記在同隆公司名下。

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及相關章程修正案,均載明威格公司尚有551.45萬元實物出資未到位並變更為以貨幣出資,在現有證據尚不足以推翻前述材料內容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定威格公司僅有500萬元實物出資已到位,尚有551.45萬元未到位,並無不當。

(五)以專利出資並將專利權屬轉移至公司,且發明專利說明書已經附於評估報告附錄之中的,視為已經交付出資。

案號:(2014)二中民終字第04761

法院觀點:

在本案中謝海榮雖舉證證明郭占有已經收回快速治理荒漠化的方法的專利的《發明專利證書》原件,但並未舉證證明郭占有的上述行為妨礙了國治公司行使專利權人的權利,鑒於郭占有已申請將快速治理荒漠化的方法的專利權屬轉移至國治公司,且快速治理荒漠化的方法的發明專利說明書已經附於《08評估報告》附錄之中,國治公司作為快速治理荒漠化的方法的專利的專利權人,完全可以通過查閱發明專利說明書並在其生產經營中加以使用,因而一審法院判決認為無法認定郭占有未將其快速治理荒漠化的方法的專利交付給國治公司使用並無不妥

(六)股東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未在合理期間內將案涉土地過戶登記至公司名下的視為出資未履行到位。

案號:(2016)最高法民再87

法院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八條等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即人民法院應當在訴訟過程中給當事人指定合理的期間,由其辦理相關的土地變更手續,並視變更手續完成的結果再行作出判決。本案中,本院在再審審查期間已給予當事人相應的時間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再審審理過程中又為當事人指定了兩個月(2016423-622日)的合理期限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但當事人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間內完成土地變更登記行為,即其無法自行補正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瑕疵。故珊瑚礁管理處雖將案涉土地交付給中海公司使用,但未將案涉土地過戶登記至中海公司名下,因而其以案涉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承諾並未履行到位。周春梅、中海公司請求確認珊瑚礁管理處未履行作為中海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權利限制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限制,限制的權利範圍為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

(一)限制股東權利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決議作出限制。

案號:(2017)魯03民終531

法院觀點:

限制股東權利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即: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並且應當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的決議作出限制。該條規定,將限制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權利,賦予了公司或者股東會,屬於公司自治的範疇,而非司法救濟的範疇......考查2011415日、2014425日長運醫藥公司公司章程及20151110日山東長運醫藥公司股東會決議及公司章程修正案中,均無涉及限制股東權利的表述內容,也未有其他相應的對股東權利進行限制的股東會決議。因此,馮紫陽請求限制石志寶的股東權利,不能得到支持。

(二)股東知情權不涉及財產內容,與出資義務沒有直接關聯,故不應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對其知情權加以限制或剝奪。

案號:(2018)京02民終1670

法院觀點:

股東財產性權利如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與股東出資聯系密切,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對於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其財產性股東權利應予以限制。股東知情權是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的固有權利,不涉及財產內容,與出資義務沒有直接關聯,故不應以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對其知情權加以限制或剝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中亦未有對未完成出資義務股東的股東知情權加以限制或剝奪的規定。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常鑫作為晶藍公司的股東,有權要求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及股東會會議記錄,於法有據,處理並無不當。

(三)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可以行使共益權

案號:(2020)甘民終328

法院觀點:

關於西北車輛公司提出蘭駝集團未完成出資義務,依法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的問題......公司對於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僅能限制其財產收益權等自益權,對於股東享有的共益權並未作出限制,故西北車輛公司的該抗辯理由主張於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

三、非貨幣出資的股東的股東權利行使

非貨幣出資的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後,可以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的,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或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一)非貨幣出資存在瑕疵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的,請求暫停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訴訟請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案號:2016)蘇0691民初946

法院觀點:

好百年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確認紡織控股公司增資存在瑕疵,並判令紡織控股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3、請求法院判令暫停紡織控股公司基於上述增資股權而享有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至其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止......綜上,紡織控股公司已經完成了約定的相應價值貨幣及實物資產的增資,增資的機器設備已經驗收並實際投入使用,因好百年公司在使用過程中未對增資的機器設備進行檢驗、無證使用導致被責令停產,並不能因此主張紡織控股公司出資存在瑕疵,故對好百年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好百年公司的其他訴請均系基於紡織控股公司出資存在瑕疵,現因好百年公司提出的紡織控股公司出資存在瑕疵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故其他訴訟請求亦不能得到支持

(二)用於出資的非專利技術無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不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股東權利。

案號:(2017)魯03民終531

法院觀點:

馮紫陽請求限制石志寶在第三人長運醫藥公司的股東權利,其在代理意見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第二款。本院認為,該條規定所針對的是在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包括已交付但未辦理權屬變更及已辦理權屬變更但未交付兩種情況下的瑕疵出資情形,而本案中,石志寶用於出資的非專利技術無需辦理權屬變更登記,與該條規定的情形不符,因此,解決本案訴爭不能援引該條規定。

(三)以房屋出資的股東未實際交付的,其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影響被上訴人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並不能因此否定被上訴人的股東身份或者減損被上訴人的股份份額。

案號:(2018)吉01民終1846

法院觀點:

如果認定為未將出資房屋實際交付給公司使用,其導致的法律後果是影響被上訴人享有相應股東權利,並不能因此否定被上訴人的股東身份或者減損被上訴人的股份份額。故此上訴人根據被上訴人居住在長春市華洋裝飾裝潢廠房屋的事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請求減損被上訴人出資金額及股份份額,不能獲得本院支持。

(四)以房產出資實際交付公司使用但是無法辦理過戶的,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限制股東權利。

案號:(2020)黑11民終343

法院觀點:

鑫宇牛業已完成大部分約定的出資義務,案涉綜合樓亦已交付黑龍江奧凱立公司使用,但無法辦理過戶......基於案涉綜合樓已交付黑龍江奧凱立公司使用但無法辦理過戶的事實,應當認定鑫宇牛業的出資行為存在瑕疵,鑫宇牛業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於瑕疵出資應以補正為主,而非以追究責任為主,該補正如不能通過友好協商亦可通過股東會決議限制股東權利等形式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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