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國的專利申請遵循先申請原則,即對於一個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理論上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因此,如果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如果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天就同樣的發明創造進行專利申請,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協商不成的都進行駁回申請。從以上專利制度可以知道,企業在研發創新過程的專利保護中,需要特別留意提交專利申請的時間,專利申請提交的時間越早越好,一般按照“產品未動,專利先行”的策略,也就是說,在研發項目的前期,就要把項目對應的基礎專利提前進行布局,這對於同行業友商之間的競爭尤為重要,當友商都在針對同一技術進行研發創新時,有上述專利布局意識的創新主體,無疑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增加在後續商業競爭的主動權。

二、專利的優先權制度

創新主體在研發過程的專利保護,除了要留意提交專利申請的時間,也可以通過一些專利制度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比如說通過專利的優先權制度,可以讓在後申請專利享受在先申請專利的申請日,使得在後申請專利的申請日提前,避免由於滯後的專利申請日帶來的專利授權、確權的問題,同時在後續也能夠更早的獲得專利權。

關於專利的優先權,其有對應的法律法規: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專利申請的國內優先權和國外優先權,不管是哪種方式,針對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時間都為12個月,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的優先權時間都為6個月,並且,在後申請與在先申請需要為相同主題的專利申請,那麼什麼叫做相同主題,怎麼判斷在後申請是否為相同主題呢?

針對這點,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對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做了明確的定義,相同主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效果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但應注意這裡所謂的相同,並不意味在文字記載或者敘述方式上完全一致。

在要求優先權的專利申請中,對於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也會有一些要求和和變化,比如對於專利類型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在先申請,在後申請的類型可以任意選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另外,對於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也有相應的要求,具體內容可見下述法條。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三、案例介紹

通過上述法條,我們可以知道,當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的申請人信息不一樣時,是需要提交相應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的,提交證明材料中,在判斷優先權是否成立時,對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的有效性認定是怎麼樣的呢?下面通過一個案例進行說明。

在OPPO對諾基亞的專利200880008630.6無效案件中,OPPO認為:證據4和證據7證明了本專利PCT國際申請階段即要求了該臨時申請的優先權,但未按照相關規定在PCT請求書或優先權聲明中提供轉讓證明;證據6證明了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系統中也未查詢到該臨時申請的轉讓信息;證據5證明了在進入國家階段時也未能提交相應的轉讓證明文件;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1’是關於美國臨時申請60/888,514的優先權轉讓的證明,但是簽署日期是2021年,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和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權利要求1-28的技術方案是二次概括出來的技術方案,沒有記載在60/888,514(即證據3)中,因此,不應享有優先權。

合議組認為:根據證據3中文譯文所示,美國臨時申請60/888,514的申請人為“Troels Kolding”,本專利原申請人為諾基亞公司,後變更為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三部分第一章5.2.2節的規定,專利局的審查員認為有必要核查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應當請求國際局傳送該申請的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例如國際檢索報告中標明有“PX”、“PY”等類文件的或實審員檢索到“PX”、“PY”等類文件的,而在第5.2.3節的規定中,涉及對在先申請文件副本的審查,其中包括了提供享有優先權的證明。而本案中,授權過程中未涉及上述應當提供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並予以審查的情形,而在本專利無效審查中,由於出現了該情況,專利權人理應提供享有優先權的證明以供合議組進行審查。本案中,專利權人已經提供了優先權轉讓的證明(參見證據1’),簽署日期在後並不影響優先權的認定,諾基亞公司已經享有涉及該臨時申請60/888,514的所有權益,並且諾基亞公司已經將該權益轉讓給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本專利專利權人有權要求優先權。綜上所述,權利要求1-28能夠享有2007年02月06日的優先權日,在此認定的基礎上,請求人所提交的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2公開日期在此日期後,不能用於評價本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對比文件3屬於在先申請在後公開的中國專利文獻,可以用於評述本專利的新穎性,對比文件4-9的公開日期在此日期前,可以用於評述本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在專利申請的優先權使用中,針對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的申請人變更的情況,筆者認為,通過上述案例對於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的有效性認定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意義,即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的簽署時間對優先權轉讓的有效性沒有影響,簽署時間可以滯後於優先權轉讓的時間,更本質的還是在先申請和在後申請的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作者介紹:

彭宇,德賽西威IPR

彭宇,德賽西威I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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