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知識產權環境的逐漸完善,官方對高價值專利的重視和引導,諸如國家以及各省市知識產權局對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制度建設和項目推進;也隨著知識產權熱門案例的日益增多,例如“神奇”的自拍杆專利,一件曆經十幾次無效依然穩定的實用新型專利(ZL201420522729.0),又例如“小i機器人”專利,一件已經曆經近10年反複,索賠百億的發明專利(ZL200410053749.9);使得高價值專利成為了愈加受到關注的話題。一方面,鼓勵了很多研發企業注意並重視到了專利能夠帶來的市場競爭和收益價值;另一方面,也使得很多企業注意到了,專利有其體現價值的方式,一份專利證書並不一定都是一個有用的資產,甚至某些情況可能成為負資產,畢竟每年還需要付出維持專利權的年費。

一、專利的價值評估探討

伴隨著企業的發展的不同階段,專利的價值往往體現在不同層面。企業發展的早期,市場地位還沒有建立,商業份額的競爭可能還沒有非常激烈,也較少收到競爭對手的關注和施壓,此時專利直接帶來的更多可能是其附加價值,例如在科技項目、企業品牌、或者技術資質/榮譽上帶來的增值;而隨之企業的技術創新以及市場地位的提升,可能會更多的側重於專利本身的運用價值,更多的考慮專利為企業的正常市場經營提供保障和競爭手段;再之,隨著企業的市場地位的確立或者產業的升級,可能會進一步考慮專利的運營價值。雖然不同的階段,專利側重價值不同,但其實對於企業而言,能夠獲得商業利益的專利都是有用的專利。那麼對於高價值專利而言,我們當然希望的是,是可以在企業的不同階段,提供多種維度的價值的專利,是可以在多種場景中得到運用的專利,自然也會成為更可能獲得更多商業利益的專利。

那麼對於專利而言,該如何使用呢?從專利的本質上講,在《專利法》的第一條,即規定了制定專利法是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由此,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減少重複創新、資源浪費,專利需要是公開的;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專利是專有的;即專利是公開的專有技術。從技術角度,專利是技術人員看到以後都可以實施的,但是從權利角度,專利是獨占的。從《專利法》更細致的規定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我們可以看到專利權實質上是一種排他權,也就是一種限制競爭對手的權利。

因此,對於專利而言,通常可以有這些用法:專利權人禁止他人使用專利技術;專利權人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並收取許可費。而不管是禁止還是許可,本質上都構成了對競爭對手的限制,由此,從專利運用的角度,能夠良好限制競爭對手的專利將是更能夠體現高價值的專利。

二、高價值專利的產出路徑

從流程上看,一件授權專利的產出,需要曆經專利提案、專利撰寫、專利審查的過程。其中專利提案通常由研發人員主要負責,曆經企業內部專利工程師的檢索/審核,委托企業外部專利代理人進行撰寫,形成專利申請文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申請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員審查後,獲得授權。對於高價值專利培育來說,顯然每一個階段都是需要重視和關注的,一件不可能用於市場競爭的專利提案,那麼即便是通過撰寫審查獲得了授權,形成的專利也無法體現市場競爭的價值;而一件高質量的專利提案,若是缺乏高質量的布局和撰寫,也無法真正固化為有價值的專利。而這其中,專利提案是整個專利的開端和基礎,因此高價值專利案源的培育也是高價值專利培育的基礎。

三、高價值專利提案的評估

如前所述,一件授權專利的產出曆經了提案階段、撰寫階段、答複階段;而這其中,作為基礎和開端,專利提案是後續整個專利布局的基礎。因此能夠建立對專利價值提案的評估也會成為是高價值專利案源培育的基礎。正如前面所說的,能夠良好限制競爭對手的專利將是更能夠體現高價值的專利。因此專利提案價值評估,也可以是基於限制競爭對手可能性的角度出發的評估,例如一件專利要做到能夠良好的限制對手,那麼首先需要是有侵權可視度的,也就是要能夠知道競爭對手在使用,易於取證,否則無從下手限制;再之,得是有授權可能性的,也就要有一定的技術創新,要有一定的授權前景,否則沒有穩定的限制的權利;然後,還需要是有競爭對手使用可能性的,也即競爭對手是要有使用的可能的,如果競爭對手根本不用,那麼更不從談起限制的作用了。

其中,對於侵權可視度以及授權可能性,更多的是需要企業專利工程師結合專利法以及研發實踐信息進行評估判斷。而對於競爭對手使用可能性,更多的是由企業研發人員/市場人員結合技術/市場預測進行分級評估,例如可以考慮技術通用性的評估、技術創新性的評估或者技術規避可能性的評估等等。

四、專利挖掘

傳統的專利申請流程,通常是研發人員提起一個專利提案,之後專利工程師進行審批,再之專利代理人進行撰寫;每一個環節是割裂的,不同環節的人員也只從各自的視角負責各自的工作,例如,研發只從自身技術或者產品出發,提起一份覺得好的專利,而專利代理人只從授權角度出發,分析技術特征並進行撰寫。

而專利挖掘指的是主動開展技術創新的可專利性剖析以產出可權利化的專利提案的過程。其中,主要的區別的在於“主動”,在於有目的的布局能夠用於限制競爭對手的專利,在於打破傳統上的專利申請流程以及各專業人員之間的隔阂,使得在專利提案的前端就能夠充分考慮到專利的運用價值,結合法律要求以及技術創新的雙重考量,布局更有可能體現高價值的專利。因此,高質量的系統的專利挖掘通常既可以保證持續性的優質案源產出,也更有利於創新成果的全面布局保護,往往是高價值專利培育的重要手段。

專利挖掘通常包括以下流程:確定挖掘方向和項目,這其中就需要首先基於研發成果或行業動態,確定具有挖掘前景的專利項目;項目資料分析,初步識別挖掘的技術方案的具有專利布局價值的可能創新點;開展專利挖掘會議,由參會人員充分討論有效激發和提煉技術方案;可專利性分析,基於會議提煉的技術方案進行可專利性分析確定可以布局的專利點;產出專利案源,基於可以布局的專利點最終形成專利案源。

五、專利分級管理

專利分級管理指的是依據專利價值評價方法,劃分專利級別;對不同級別的專利進行差異化管理;例如差異化的提案布局,差異化的代理資源投入,差異化的運營投入等等。對於高價值專利培育而言,專利分級管理的目的在於集中優質資源產出高價值專利,優化企業的專利資產;此外也可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而這其中,核心正在於專利價值的評價和分級標準的制定。

當然,從另外的角度上看,企業專利分解管理也能夠在企業內部建立一種追求高價值專利的導向,驅動著研發人員自發的追求高價值專利的布局,而同步地,其實也是建立了一種高質量創新的導向。而這實現,也需要著企業各種制度建設的保障,例如,建立專利分級管理評審機制,以評審標準驅動專利價值追求;優化獎勵制度,在獎勵制度裡面體現不同級別的專利獎勵,以激發高質量的創新等等。而隨著制度保障的成熟、專利分級評審的完善,追求高質量創新/高價值專利的知識產權文化形成,也必能全面的推動著高價值專利的布局。

六、關於管理高價值專利布局的思考

1、專利專業部門是專利布局的業務部門。

雖然專利提案發端起源於技術,更多的是研發人員的知識貢獻,但是從專利運用的角度出發,專利的使用場景卻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法律框架下的使用,而這並不是研發人員的專長。甚至某些場景下專利布局邏輯與技術布局邏輯是完全相反的,例如,技術布局會更著眼於當前自身產品的實施,而專利會更要求未來競爭對手產品的實施。由此,如果從專利運用的角度上看,似乎專利專業部門更應該是專利布局的業務部門,要求專利專業部門充分基於市場和知識產權的競爭環境出發,考慮企業的知識產權布局,當然這也要求著,企業專利工程師應該充分理解企業的商業策略,以及技術創新的路徑,由此才能夠更好的為企業的市場競爭做出更具有價值的知識產權布局規劃。

2、專利專業部門也是專利布局的管理部門。

從授權專利的產出過程中,我們看到,專利提案是研發人員產出的,而專利申請文件是由專利代理人撰寫的;而不管是研發部門,還是代理機構,實際上均很難也沒有責任做到站在企業專利運用的角度去進行考量,因此專利專業部門在整個專利布局項目中往往也是管理部門,而也就要求著企業專利工程師需要具有充分的項目管理的意識,以高價值專利布局為結果導向,充分統籌多部門的合作,充分調動牽引著研發人員,協同管理著外部機構,高效順暢的實現企業高價值專利的布局。

作者介紹:

德賽西威 鄭浩旋

德賽西威 鄭浩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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