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背景:

自2016年起,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嚴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判刑,且B公司涉及4項訴訟案件,其中包括解散B公司一案、股東會決議撤銷訴訟、董事會決議撤銷訴訟、員工訴監事會決議糾紛案等,其中解散B公司的訴訟案目前處於一審重新審理階段,其他案件也均處於審理或立案受理階段,上述案件相互牽涉,預計仍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得到最終判決結果。


2020年年初,A公司四名股東一紙聯合聲明,聲明A公司已事實陷入治理僵局,公司目前處於無實際控制人狀態。上述四人同時向公司董事會提出重新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議案,由公司董事會決議認定。A公司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重新認定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議案》。A公司董事會認為,鑒於公司控股股東B公司陷入僵局,且未來還將持續較長時間,在相關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B公司的任一股東均無法通過其持有的B公司表決權來實際支配A司的行為,B公司各股東之間亦無一致行動的安排,不存在共同控制的情形,A公司實際上已處於無實際控制人的狀態。一紙聲明,直接將A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嚴某踢出A公司實際控制人位置,公司由此變更為無實際控制人公司。

關於為何要集體聲明“罷免”嚴某實際控制人角色,四名股東在《聲明》中作了進一步闡述,其認為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嚴某由於其眾所周知的原因阻礙了A公司發展,損害了A公司、股東利益。為化解上述實際控制人風險,莫某、張某、林某、許某作為控股股東B公司的股東和A公司董事,三年多以來與嚴某多次反複溝通,窮盡一切辦法試圖協商解決問題。但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控股股東B公司的股東之間已失去“人和”基礎,形成矛盾不可調和的治理僵局。

實踐中,因公司實際控制人遭遇問題,而導致公司陷入僵局的事件時有發生,對公司持續穩定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實際控制人如何認定?

《公司法》第16條、第21條、第216條都提到了公司實際控制人,其中第216條明確界定為“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認定實際控制人的關鍵在於判定公司控制權的歸屬,控制權是指對公司經營管理、方針決策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對公司的財務、人事等事務具有決定權。

中國證監會修訂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8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擁有上市公司控制權: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對於實際控制人的判斷,現行監管立法主要是以股東大會表決權為基本判斷標準,同時以支配性影響力的有無作為兜底判斷原則。

1、公司實際控制人通過哪些途徑控制公司?

1)通過投資關系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包括間接持股、隱名持股等方式

2)通過協議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協議控制是指通過在合同約定權利義務從而掌握公司實際控制權。

3)利用特殊身份關系控制公司

4)財產混同、控制公司人事任免

本案中,嚴某為公司實際出資人和發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監事均系嚴某指示出任,公司業務均由嚴某負責處理,因此,認定嚴某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實際控制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

控制公司印章、財務等方式。

2、公司經營過程出現僵局的表現有哪些?

1)股東會無法形成決議,或者無法召開會議;

2)董事會召集不起來,開不成會,形不成決議;

3)公司經營方面的人財物等事項得不到落實,無人負責,無人執行;

4)監事權利過大,肆意幹涉公司事務;高層管理人之間的問題是授權大,紀律責任不明確,股東會議、董事會議的決策不遵守,又制約不了;

5)一人公司或者人數少的公司的股東死亡或喪失管理能力,繼承人不繼承。

3、股東在應對過程中的證據準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糾正;

4、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導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三、如何預防公司僵局?

通過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特別約定,建立公司僵局預防和應對機制。公司章程有公司憲法之稱,在章程中規定以下幾個內容,以防止公司僵局的產生:

1)表決權回避。章程中可以約定,股東或董事在表決公司事項,對與其存在利益關聯或利益沖突的草案、議案,應回避不參與表決,以保護公司和其它股東的利益。

2)限制控股股東所享有表決權的最高數額。對控股股東的表決權進行一定限制,約定當股東持有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時,對其表決權設定一個最高數額,防止其利用資本多數表決制度侵害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

3)規定在董事會出現表決僵局時,應將此事項提交股東會表決,或賦予董事長在董事會出現表決僵局時享有最終的決定權。

作者介紹:

德賽西威陳詠

點贊(0)

評論列表 共有 0 條評論

暫無評論

法務人求職招聘

微信掃一掃查看招聘信息

立即
投稿

微信公眾賬號

微信掃一掃加關注

發表
評論
返回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