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某某訴李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
——股權轉讓前後標的公司的債務處理

關鍵詞:股權轉讓 標的公司 債務處理

裁判要旨:

股權轉讓協議本質上是商事合同,受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約束,股權轉讓款的金額是合同雙方協商後確定的金額。對於股權轉讓款的金額,法院原則上應充分尊重雙方意思表示,一般不應當進行幹預。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份後發現公司存在大量債務且雙方對於轉讓前後標的公司的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法院可以在股權轉讓後對雙方約定的股權轉讓款的金額進行調整,或者要求違約方通過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對雙方的利益進行調整。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71條第1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案號索引:

一審:(2019)滬0114民初23343號
二審:(2020)滬02民終7420號

二、重慶富*律師事務所申請破產清算案
——律師事務所破產主體資格的認定

關鍵詞:律師事務所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 破產清算 破產主體法定化

裁判要旨:

公司制律師事務所只是在內部經營管理模式上參照公司,律師事務所的法律主體性質並沒有發生改變,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相關法條:

《企業破產法》

第2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135條 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

案號索引:

一審:(2019)渝05破申121號
二審:(2020)渝破終1號
再審:(2021)最高法民申1295號

三、張某某訴北京寶*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請求權競合形態下審判思維的路徑構建

關鍵詞:請求權競合 權益保護 一次性解決 客觀預備合並之訴

裁判要旨:

1.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法人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履行合同,詐騙相對人錢款,相對人對此存在過錯的,工作人員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相對人要求法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但法人也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與相對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法人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相對人依據合同請求權提起訴訟,要求法人承擔合同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法人不應當承擔合同責任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可以釋明後要求相對人提出由法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備位請求。法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與相對人的訴訟請求均為金錢給付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在訴訟請求的給付金額範圍內判決法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170條 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172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186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1165條第1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173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案號索引:

一審:(2019)京0106民初16452號
二審:(2020)京02民終2962號

四、*帆股份及十家全資子公司重整系列案
——重整計劃中債務人經營方案可行性的審查標準

關鍵詞:破產重整 重整計劃 債務人經營方案 可行性審查標準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應對重整計劃中的債務人的經營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進行實質審查。

2.債務人經營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應以是否有助於維持企業營運價值作為總體標準,具體包括:債務人經營方案是否全面分析導致企業陷於困境的業務和管理原因;是否具有針對性、明確性和可操作性;引入投資人時是否訂立書面協議、明確投資方式、明確投資人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企業破產法》

第81條 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經營方案;
(2)債權分類;
(3)債權調整方案;
(4)債權受償方案;
(5)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6)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
(7)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86條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第87條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及方協商的結果不得損害其他表決組的利益。
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拒絕再次表決或者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一)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債權就該特定財產將獲得全額清償,其因延期清償所受的損失將得到公平補償,並且其擔保權未受到實質性損害,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二)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債權將獲得全額清償,或者相應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三)按照重整計劃草案,普通債權所獲得的清償比例,不低於其在重整計劃草案被提請批準時依照破產清算程序所能獲得的清償比例,或者該表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四)重整計劃草案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資人組已經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五)重整計劃草案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並且所規定的債權清償順序不違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
(六)債務人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計劃草案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16. 重整計劃的制定及溝通協調。人民法院要加強與管理人或債務人的溝通,引導其分析債務人陷於困境的原因,有針對性地制定重整計劃草案,促使企業重新獲得盈利能力,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與政府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幫助管理人或債務人解決重整計劃草案制定中的困難和問題。

17. 重整計劃的審查與批準。重整不限於債務減免和財務調整,重整的重點是維持企業的營運價值。人民法院在審查重整計劃時,除合法性審查外,正應審查其中的經營方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計劃中關於企業重新獲得盈利能力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表決程序合法、內容不損害各表決組中反對者的清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案號索引:
(2020)渝05破187-191、193、197、199、202、204、205號

五、盧某某訴中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保險利益原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具體適用

關鍵詞:保險利益原則 人身保險 認定標準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應當依法審查投保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針對涉建築工程領域相關人身保險之保險產品,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不具有勞動關系而提出抗辯並據此要求免除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適當從寬適用保險利益原則。

相關法條:

《保險法》

第12條第1款、第5款、第6款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31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四)與投保人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

案號索引:
一審:(2019)渝0105民初14089號
二審:(2019)渝01民終10676號

注:選自《人民法院案例選》2022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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