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實務

並購筆記4:並購整合中的文化整合

隨著我國整體經濟實力的加強,我國企業也在不斷地做大做強。《財富》雜志公布的2013年世界500強名單顯示,中國上榜企業95家(含臺灣地區),超過日本,直追美國的132家。實際上,企業的發展壯大除了自身循環發展之外,並購整合也是非常重要的途徑。目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特別是對外並購活動也越來越頻繁。如聯想並購IBM的PC業務、吉利收購沃爾沃等均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國際經驗表明,世界上的大企業大都是通過並

從VIE架構淺談法律人構建商業思維的重要性

VIE架構系2010年設計出的,對於回答為什麼能設計出VIE,劉鋼律師解釋說主要因為“理念”,即“商務律師不能僅僅是一個警察,告訴客戶這條路可以走,那條路不可以走。好的律師應該告訴客戶,這條路雖然不能走,但是我可以幫你找到另一條路走過去。出色的商務律師必須要有精明的商業頭腦,不能只有法律一根筋。”劉鋼律師通過所設計的VIE架構不僅被圈內人稱為“中國互聯網教父”,還在2010年被錢伯斯授予“亞洲律師界終身成就獎”,成為首次獲此殊榮的中國律師。

瓜哥講股:楊幂會如何退出嘉行傳媒?

瓜哥無意間刷到一條熱搜,說楊幂官宣與嘉行傳媒解約。原本對娛樂圈事情不甚關注的我,這次關注到了“嘉行傳媒估值一度高達50億元,楊幂是第三大股東”。嘉行傳媒(“西安嘉行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簡稱)因股東中有楊幂及旗下擁有諸多知名藝人,一直以來備受外界關注。公司自2014年成立至今,旗下擁有迪麗熱巴、張雲龍、高偉光等知名藝人,打造出多部爆款影視作品。楊幂也是嘉行傳媒的頂梁柱,曾出演《神雕俠侶》《小時代

IPO雜談15:IPO審核中關於多次股權轉讓是否構成代持的問題

我們在前面幾篇雜談中提及,監管機構對於擬IPO企業的股權代持問題態度是非常明確的,股權清晰、股權結構穩定一直是監管重點,對於代持委托持股,必須要求還原或清理。當然,在企業曆史沿革中,關於股權的轉讓、代持等情形是多種多樣的,若是股權轉讓,是否構成特殊的代持呢?我們還是以案說法來說道說道。

IPO雜談18:IPO審核中與國有股權相關的問題

在IPO審核中,發行人涉及國有股權相關的問題一直是監管機構審核的重點,且經常采用一票否決制。從以往案例來看,涉及的問題點很多,比如國有股權的定義、轉讓的評估、審批、程序、進場交易、轉讓時的瑕疵、國有股的界定、國有資產是否流失、改制的合法合規性、國企內部職工股等等問題。

IPO雜談10:IPO審核中關於對賭協議的問題

公司在曆史沿革中,引入外部投資者以解決資金或資源問題並簽署對賭協議是常見的事。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譯的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業內一般稱為【對賭】,是並購中常用的一種方式,是收購方與目標公司在達成並購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

淺議知識產權侵權中懲罰性賠償的適用

國家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是想通過對知識產權從嚴保護,對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從重處理,來打擊類似的惡意嚴重侵權行為,以此來強化法律的威慑力,並通過這種懲罰性賠償的侵權判例,來對實施相同或相似侵權行為的人進行警醒,最終期望對創新活動進行有效保護。

非貨幣性資產在投資或交換時的估值說明

當前資本市場運行模式下,企業並購投資成為市場擴大生產範圍、優化資產結構的重要渠道。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企業已不只是單純想通過合並方式獲取被合並方的直接分紅,而是自身的無形資產或生產線、項目組投資到對方公司換取股權,一方面獲得分紅收益,另一方面合並方優秀的生產技術對被合並單位投資,可以幫助被合並方企業創造更多收益。除了企業並購投資方式,部分企業還會采用以物換物的方式進行資產重整,以無形資產換取

並購筆記3:並購整合的關鍵領域

越來越多的並購行為正出現在人們視野之內,不僅有國內並購,而且跨國並購也非常多。由於企業並購的高風險性,我們會在實踐中看到,並購失敗案例比比皆是。並購之難並非在於並購的完成,而在於並購之後的整合。如果企業並購後的整合不能達到實現戰略、經營和管理等多方面的協同這一預期目標,那麼將最終導致並購的失敗。企業並購效果不理想的最主要問題就在於企業並購後整合難而效果不佳,並購有時沒有發揮效益最大化的作用,特別是

內控管理在法律工作中的必要性與實施策略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對法律合規的要求越來越高。企業合規需要遵守法律法規,避免欺詐、貪汙等行為,保護企業及客戶的利益。內控管理作為管理方法之一,在企業合規的工作中具有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本文將從內控管理在法律工作中的必要性和實施策略兩個方面展開探討。

企業合規建設,從合規體檢做起

合規作為舶來品,經過我國本土化的改造,尤其是近兩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展的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使得“企業合規”一詞在中國語境下有了特色的內涵。毋庸置疑,合規於企業而言有著重要的價值,但合規建設畢竟需要付出一定甚至高昂的經濟成本,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未必有足夠的動力去主動合規建設。在這種情況下,基於利益與成本的考量,筆者認為,相比於合規建設,企業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