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掛靠人工程價款請求權的類型化分析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掛靠關系有別於違法轉、分包關系,掛靠人並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新司法解釋一)第43條、第44條中的“實際施工人”。原則上,掛靠人無權向被掛靠人主張工程債權,其借用

共同擔保人相互追償權解釋論

《民法典》第392條(原《物權法》第176條)規定了人保和物保並存時擔保權的實現規則,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物權法》第176條的釋義,該條未規定混合擔保人之間的追償權,實際上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