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桐同

金融機構融資業務擔保審查精要系列之一: 質押擔保審查 分論篇(三) ——流質的認定與質權實現

流質條款指在質押合同中,出質人與質權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質押財產歸質權人所有的約定,其作為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方式,廣泛存在於民商事交易活動中。通常體現在需要債務人/出質人提供存單、保證金、應收賬款質押等擔保措施緩釋風險時,並在協議中一並約定“如債務人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自行處分擔保財產”“債權人有權直接扣劃存款/保證金”或“債權人有權就擔保財產作價抵償欠款”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