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實務中交割日的認定相關問題

股權交割又稱股權交付,是指在股權轉讓中,轉讓人將股權實際的交付給受讓人,從而使受讓人真正取得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股權交割日即股權交付日,是指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將股權實際交付給受讓方,從而使受讓方真正取得股權並成為公司股東的時間節點。

商事審判典型案例五則

一、張某某訴李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案——股權轉讓前後標的公司的債務處理關鍵詞:股權轉讓標的公司債務處理裁判要旨:股權轉讓協議本質上是商事合同,受公司法和合同法的約束,股權轉讓款的金額是合同雙方協商後確定的金額。對於股權轉讓款的金額,法院原則上應充分尊重雙方意思表示,一般不應當進行幹預。如果受讓方在受讓股份後發現公司存在大量債務且雙方對於轉讓前後標的公司的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法院

那些年——公司故事 第[1]期 公司解散

在公司的發展中,經常出現三種情況:一、大股東把公司做大了,想更多的爭取控制權;二、小股東把公司做大了,覺得孩子養大了,是為別人養的;三、股東之間對公司的經營理念或決策事項意見不同,產生分歧甚至矛盾激化。這些情況往往造成公司處於僵局,公司經營管理困難,表現出來的狀態就是長期公司無法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即使能夠召開,也無法達成決議。一、公司的法定解散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

律協發布: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設計要點指引

本指引共九章,依據《公司法》的法定要求以及結合《九民紀要》《公司法(修訂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的相關內容,編制出了相關“應當載明”的事項。本指引並非強制性或規範性規定,僅供律師、法務人士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作參考。

出資證明書的合規審查要點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 ,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該條進一步明確了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的五項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及繳納出資的金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的編號和核發日期。還特別規定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根據上述規定,出資證明書是一種法律憑證,是在公司成立之後且出資人完成出資後,應當由公司向實際出資的股東簽發並由其持有的證明文件。出資人憑

夫妻二人設立的公司能否認定為一人公司?

為保護股東利益,減少股東投資風險,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公司股東不可濫用股東權利,否則公司債權人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則,即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然而,實務中存在以夫妻二人為股東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似有規避適用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