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PO過程中,股權代持問題是經常被監管機構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IPO過程中很多發行人被舉報到證監會的源頭就來自於代持問題,代持的存在會導致股權不清晰引發糾紛繼而影響公司股權結構的穩定,綜合目前法律法規的規定及IPO的實踐來看,代持問題在申報之前必須清理。從實踐中來看目前代持的清理思路已經比較成熟,一般是進行代持還原或消除代持即可。下面我們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案例來分析下股權代持問題。

一、相關規定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第三十五條:發行人應披露發起人、持有發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三)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質押或其他有爭議的情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六條: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關案例

廣東飛南資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有色金屬類危險廢物處置業務及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業務,2020年12月17日,深交所官網披露了廣東飛南資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

根據申報文件顯示:(1)發行人前身飛南有限於2008年8月22日由孫雁軍、何雪娟以現金方式出資設立,設立時注冊資本3,000萬元。飛南有限成立時,由孫雁群作為名義股東代孫雁軍出資1,050萬元,由何雪芳作為名義股東代何雪娟實際出資450萬元。2016年9月,上述股份代持解除。(2) 2017年4月,國泰金源向飛南有限投入增資款5億元(其中對飛南有限新增注冊資本出資581.40萬元,剩餘49,418.6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增資完成後持股比例為16.23%。國泰金源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登記時間為2018年1月11日。(3)2017年7月,啟飛投資、啟南投資、國泰金源分別以現金形式向飛南有限增資83.76萬元、 57.47萬元、 27.37萬元,全部作為注冊資本。(4) 2018年11月,國泰金源將所持飛南有限12.99%的股權轉讓與國泰金源部分合夥人,上述合夥人由間接持股變更為直接持股。此次股權轉讓系國泰金源合夥人基於稅務等因素的考慮,進行了股權架構調整,國泰金源部分合夥人由間接持股變更為直接持股。

深交所收到材料後於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審核問詢函”,要求發行人:披露實際控制人由他人代持股份的具體原因,是否涉及不滿足發行上市條件的情形;結合出資的資金來源等因素,披露前期認定存在股份代持的判斷依據;披露上述股份代持還原的具體過程,是否存在爭議糾紛或其他協議安排,是否滿足“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的發行條件。

中介機構經過核查,關於以上問詢的問題答複:

(一) 實際控制人由他人代持股權的具體原因,是否涉及不滿足發行上市條件的情形

1.股權代持的基本情況

發行人前身飛南有限於2008年8月由孫雁軍、何雪娟出資設立,設立時注冊資本3,000萬元。飛南有限成立時,由孫雁群作為名義股東代孫雁軍出資1,050萬元,由何雪芳作為名義股東代何雪娟出資450萬元。2016年9月,前述股權代持解除。

2.股權代持的原因

經核查,上述股權代持的原因為:(1)因孫雁群在四會工廠現場協助管理,為方便公司管理,孫雁軍委托孫雁群代持部分股權;(2)當時民營企業一般都會找親屬、朋友代持股權;(3)孫雁軍、何雪娟系夫妻,為避免公司被認定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兩人各找了一位親屬代持部分股權(孫雁軍找其胞姐孫雁群代持,何雪娟找其胞妹何雪芳代持)。

上述股權代持不涉及不滿足發行上市條件的情形。

(二) 前期認定存在股權代持的判斷依據

1.相關當事人均對股權代持事項予以確認

孫雁軍、 孫雁群對股權代持事項予以確認,均確認孫雁群的出資實際由孫雁軍繳納。何雪娟、何雪芳對股權代持事項予以確認,均確認何雪芳的出資實際由何雪娟繳納。

2.2016年9月的股權轉讓未支付價款

2016年9月,何雪娟與何雪芳簽訂《肇慶市飛南金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何雪芳將其持有的飛南有限15%的股權轉讓給何雪娟;孫雁群與孫雁軍簽訂《肇慶市飛南金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 ,孫雁群將其持有的飛南有限35%的股權轉讓給孫雁軍。

經核查,本次股權轉讓的受讓方孫雁軍、何雪娟未向轉讓方孫雁群、何雪芳支付股權轉讓款。

3.孫雁群、何雪芳目前的任職及持股情況

目前, 孫雁群擔任發行人生產部副總經理,通過員工持股平臺啟南投資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孫雁群在啟南投資的出資額為2.1186萬元,出資比例為2.1186%) ;何雪芳未在發行人任職, 也未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

基於上述事實,中介機構律師認定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孫雁軍、何雪娟部分股權曾由孫雁群、何雪芳代持。

(三) 上述股權代持還原的具體過程,是否存在爭議糾紛或其他協議安排,是否滿足“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的發行條件

上述股權代持還原的具體過程如下:

2016年9月9日,孫雁群與孫雁軍簽訂《肇慶市飛南金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約定孫雁群將占公司注冊資本35%的股權(出資額1,050萬元)轉讓給孫雁軍;何雪芳與何雪娟簽訂《肇慶市飛南金屬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約定何雪芳將占公司注冊資本15%的股權(出資額450萬元)轉讓給何雪娟。2016 年 9 月 18 日,飛南有限作出股東會決議,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上述股權轉讓。2016 年 9 月 18 日,孫雁軍、何雪娟簽署了新的《肇慶市飛南金屬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股權轉讓系將孫雁軍、何雪娟委托孫雁群、何雪芳代為持有的股權進行還原。因此,孫雁軍、何雪娟未向孫雁群、何雪芳實際支付股權轉讓款。上述代持還原完成後,孫雁群、何雪芳不再代持飛南有限股權。上述股權代持還原不存在爭議糾紛或其他協議安排。發行人滿足“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所持發行人的股份權屬清晰” 的發行條件。

三、相關分析

股權代持問題在IPO過程中經常被關注,監管部門對於股權代持一般會關注代持的真實性問題,以及形成的過程、還原或消除的過程、中間過程的合法性、過程是否存在糾紛等。從目前IPO實踐來看解決方式也不複雜,即通過股權代持還原或消除的方式來解決。

發行人需要對監管機構的關注點通過核查真實、完整做披露,通過展現各個過程的協議情況、公司權力機關的決議、市場監管部門(工商局)的登記資料、中介結構的驗資、權力機關的最終確認、涉及代持當事人的訪談與承諾來答複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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