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適用Incoterms®規則?如何選擇合適的國際貿易術語?本文以Incoterms®2020為例進行梳理總結,以供各位參考:

大多數國際貿易術語適用於任何運輸方式:


  • EXW| Ex Works 工廠交貨
  • FCA| Free Carrier 貨交承運人
  • CPT| Carriage Paid To 運費付至
  •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運費和保險費付至
  • DAP| 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貨
  • DPU| 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卸貨地交貨
  •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稅後交貨


但有少數例外:FOB、FAS、CFR和CIF僅適用於海運及內河水運:


  •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船邊交貨
  • FOB| Free On Board 船上交貨
  • CFR| 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運費
  •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險費加運費



如下圖圖表為國際供應鏈的各個節點上責任方應承擔的具體內容提供了一定的參考:


一、國際貿易商事活動中的賣方:

賣方須提供符合國際銷售合同約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與合同相符的證據。


  • 賣方須在約定的期限內交貨;在完成交貨前,貨物滅失和損壞的一切風險由賣方承擔。
  • 存在運輸的情況下,賣方須遵守任何與運輸有關的安全要求。
  • 除非所售貨物無需包裝或雙方另行約定,賣方須以適合貨物運輸的方式對貨物進行包裝和標記,並承擔相關費用。必要的裝運前查驗也是不可少的,查驗費也由賣方負責。


基於以上,建議賣方在國際貿易商事活動中首先考慮使用EXW,該術語只要求賣方在其工廠或營業地向買方提供貨物。若賣方願意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可考慮選擇FCA。在這種情況下,賣方需通過在其場所將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實現交付及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其次,若賣方不想在報價中包含主要運輸成本,則可以考慮:

1)如果貨物要通過集裝箱運輸或多式聯運運輸,或者在內陸或港口終端交付,選擇FCA,貨物在賣方場所或運輸終端交給買方聘請的第一承運人;

2)如果貨物要在船邊交付,可考慮選擇FAS(出口清關由賣方負責);

3)如果貨物是需要裝上船的普通貨物或大宗商品(或者是由賣方按照這種傳統方式直接裝船的集裝箱貨物),或出於任何原因,希望在貨物裝船後轉移風險和劃分成本,可考慮選擇FOB。再次,若賣方報價不得不包含主要國際運輸費用,則需要考慮滅失風險是在裝運時還是在到達時轉移給買方。如果賣方希望將滅失風險轉移給買方的時間和交貨地點選在賣方國家,那賣方應選擇“C”組規則。如果采用集裝箱或多式聯運的方式,或者交付地點為內陸或港口終端則可以考慮選擇CPT或者CIP。如果貨物是吊運裝船的傳統商品,或者希望從貨物裝上船起劃分風險則考慮選擇CFR或者CIF;若買方堅持要求賣方完全承擔交付的全部成本和風險,直至到買方所在國家或地區如直至在買方場所或指定地點交貨,包括進口清關在內的全部責任,可考慮選擇DDP;若賣方需要承擔成本和風險但不想承擔目的地卸貨和繳納關稅或負責進口清關手續,則考慮選擇DAP,若賣方需要承擔包括目的地卸貨費用在內的成本和風險,但不繳納關稅或負責進口清關,則可以考慮選擇DPU。另外,請注意:國際貿易過程中,交易方在履行國際銷售合同義務時,除商業發票外,不排除還需要其他形式的電子或紙質文件:如出口證明、運輸文件、原產地認證、保險證明到達指定收貨人的證明、植物檢疫認證、清潔商檢報告、領事文書等等。



二、國際貿易商事活動中的買方:


  • 買方須按照國際銷售合同約定支付貨物價款;
  • 當賣方按約定交貨時,買方必須提貨;當賣方按約定交貨後,買方承擔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基於以上,對於買方風險最小的方式建議考慮選擇在營業地點或目的地國的其他地點收貨。若需要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可選擇DAP或DPU。如果運輸方式是集裝箱運輸或多式聯運,或者在內陸或碼頭終端完成交付,可以考慮選擇CPT,在賣方承擔保險費時,也可考慮選擇CIP。若貨物是吊運裝船的傳統商品,或者貨物裝船後劃分風險,可考慮選擇CFR或者CIF。若主要(國際)運輸的成本和風險由買方承擔,貨物的交付發生在賣方所在的國家,則可以考慮選擇FCA或FAS或FOB等等。


國際貿易商事活動中的買賣雙方共同責任:無論作為賣方還是買方,雙方具有充分通知對方(包括發貨/交貨/交貨地等)以便使交易順暢進行的義務。雙方均具有協助對方獲取信息、單據等以便使交易順暢進行(如清關、投保等)的義務。


另外,如果國際商事活動是通過信用證或跟單信用證完成的,那麼釋放資金的鏈條始於賣方向銀行提供幾份文件,包括提單/空運單。信用證用於買賣雙方之間信任有限的地方。這就排除了EXW,因為在提貨之前應付款給賣方。FCA/FAS/FOB條款需要信任,因為如果買方取消國際運輸,賣方將沒有提單提交給銀行。DAP/DPU/DDP條款需要信任,因為賣方要承擔所有的運輸費用,這使得CPT/CIP/CFR/CIF條款成為信用證的最佳選擇。

由於Incoterms®規則僅適用於國際貿易,也並非國際貿易合作方之間提供一份完整的銷售合同,例如Incoterms®規則中並沒有任何關於付款方式、貨物所有權轉移、違約後果、法律適用的規定,而這些通常恰恰是需要通過專項的銷售合同進行明示約定。在Incoterms®框架下,買賣雙方應對各自所承擔的義務、風險、費用等要有明確的認知,從而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援引適合的術語規則。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國際商會任何其他先前版本的貿易術語仍然有效,如果在合同中未明確術語年份版本,在產生糾紛時可能帶來難以解決的問題,因此,建議在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特別說明清楚適用的哪一版本,以及及時修改合同及文件、審核流程等以符合對應規則。並綜合考慮結合貿易術語規則、銷售合同與信用證的風險點等,從而選擇利益最大化的國際貿易術語適用,有序推進國際貿易健康發展,減少潛在的法律糾紛。

本文轉自微信公眾號:德賽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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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經,德賽西威法務涉外法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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