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OUNCIL
LCOUNCIL
LCOUNCIL以專業人群為依托,結合特定行業,精準聚焦法務經理人,旨在提供最佳實戰經驗分享及法律信息服務。

注冊於 1年前

回答
326
文章
0
關注者
1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雇傭的學生工(非勞動關系)被隔離在公司,隔離期間算不算工時?應怎麼算?

對於學生工、退休返聘等勞務合同用工,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此時應當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可抗力等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學生工進行溝通協商,對雙方之間簽訂的勞務合同進行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若不能出現最終解釋權的字樣,能否寫成“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由 XX 負責解釋”?

不能。主辦方和消費者都沒有最終解釋權,產生爭議時都有解釋合同的權利,但最終的結果只能由法院裁判。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有些活動中中獎概率不能確定,目前對比了執法制度如何?

能夠標清中獎概率,而沒有公示的,執法部門會介入;不能標清中獎概率,但公示中獎機制的,執法部門不會介入。*注:市場監管總局《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有所變化,還請注意。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辦信用卡送行李箱是有獎銷售嗎?

這是典型的有獎銷售。辦成信用卡即和銀行達成授信協議,享受銀行服務,是典型傳統的有獎銷售。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有獎銷售規則中排除主辦方員工,是否合規?

這是對有獎銷售的消費者範圍來進行限制,是合規的。企業為了保障抽獎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明確的把企業的員工排除掉是沒有問題的。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抽獎式有獎銷售,規則中如果公示了獎品數量,是否還需要公示中獎概率?

按照工商總局若幹規定,中獎概率必須公示。即使公示了獎品數量也需要公示中獎概率。唯一的例外是中獎概率無法計算,如現場活動抽獎不確定參加抽獎人數的情況。建議標注中獎概率計算方法,進行了這樣的明示後風險是不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如果是傳輸給境外關聯公司,簽署出境合同的意義大嗎?最終生效稿件是否會借鑒 GDPR 的 BCR?

意義還是比較大的,該合同並不是合同自由的一個行為,而是剛才所講的幾部法律賦予出境方的一個法律上的義務,必須有這個合同才能出境。即便是境外關聯公司,如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進行的數據傳輸,仍需要簽訂此合同。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在國內網絡中公開查詢到的信息,以此制作市場信息報告,向境外母公司傳輸,會有風險嗎?

數據出境的監控,首先,與個人隱私、非公知信息存在區別,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範圍非常廣闊,和個人身份、能夠辨識到個人的有關信息都可能進入到這一範疇。其次,制作市場信息報告向境外母公司傳輸的行為,個人認為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一個項目,同樣的產品,兩個代理去投標有什麼風險?

需視情況而定,若代理的產品屬於投標文件的一部分,且投標文件沒有限制性要求的情況下,是可行的;在招標文件的限制範圍內,若兩個代理的產品都與招標文件匹配,屬於招標文件自由決定的範疇。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外商投資企業的加油站改建工程是否需要走公開招標呢?

外商投資企業的加油站不屬於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不屬於國際組織外國政府資金,也不屬於有礙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設施,所以不屬於強制公開招標的範圍。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法務與業務發生矛盾時如何解決?

事實上,矛盾始終存在。對此,可以從下述若幹角度著手。其一,需要辨識矛盾,尋找矛盾的根源所在,例如是否系因法務人員未向業務人員作出明確解釋,是否系因業務團隊法律意識淡薄,不注重事務推進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職務侵占行為如何判定?員工獲利後離職,公司如何追責?

公司可以考慮該員工是否構成盜竊罪,涉案金額可以累計計算。在離職的情況下,如果有明確證據能夠證明員工構成職務侵占罪,也不影響根據職務侵占罪向公安機關報案餅追究法律責任。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錄用有競業限制的員工有什麼風險嗎,該如何應對?

概括起來兩類風險。一類是打算錄用的人被前雇主告違反競業限制,該人可能最後被要求承擔違約金,賠償損失乃至從公司離職,這樣的法律風險一般不會由公司承擔,但公司與候選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類是從侵權、商業秘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開具發票屬於哪種合同義務,是否需要特別約定?開具發票是否能作為一項民事訴訟請求?

若在合同中有約定,屬於合同義務。但實踐中對於整個交易來講,是附隨義務。開具發票作為一項民事訴訟請求訴到法院,各個法院的認定是不一樣的。有的法院認為開具發票屬於合同義務,即便沒有在合同裡作出約定也能判決

我 對問題發布了答案

1年前

控股子公司對外擔保是否需審查上市公司層面決議公告?

是的。根據《民法典擔保解釋》第九條規定,如果與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訂立擔保合同,現在也需審查上市公司層面決議公告。但是,實踐中子公司與上市公司仍為獨立主體,要求上市公司出決議可能相對麻煩,且對

發布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