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哪些內容?

發布於 2023-09-27 16:08:18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增加了哪些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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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阿三
職場阿三 勞動合同法專家 2023-09-27
這家夥很懶,什麼也沒寫!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與《勞動法》相比,增加了以下內容:

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 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主體的基本情況, 應當在 勞動合同中明確。

增加了工作地點條款。原因是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 有必 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

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原因是為了在法定標準基礎上, 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 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

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強化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

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 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勞動合同法》增加職業危害防護的必備條 款與《職業病防治法》以上規定有效銜接。

在現實生活中, 勞動者相比用人單位來說是弱勢, 在簽訂合同時供勞動者表達意見、進行選 擇的空間非常小。從這個角度來說,《勞動合同法》增加必備條款的內容更有利於保護勞動 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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