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这两者该如何平衡?

发布于 2022-11-25 15: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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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OUNCIL
LCOUNCIL 20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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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知识产权属于法定垄断,但是反垄断有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够超出法律赋予的垄断的范围,这时范围如何界定就是一件特别难的事情。例如,在许可里通常有回售条款,A把知识产权许可给B,若B利用这个专利进行了二次研发,形成了新的专利,此时A要求B把新的专利必须回售给A。当然,我们通常会判断是不是单方的,是不是无偿的等等。但是,总的来说,这个原则里有一个道理,作为许可方,会认为若许可方不把这个种子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没有办法开出这朵花,所以被许可方的这朵花也是属于我许可方的。但是,作为被许可方,会认为许可方的种子如果没有我被许可方的研发不可能开花,所以这朵花是我被许可方的。那双方其实都是有道理的,此时,判断原则是什么呢?通常《反垄断法》的判断,是如何有利于竞争、如何有利于创新。若现在知识产权经许可或其他的一些行为导致了竞争的损害,或者对创新有所压制,此时,即使权利人正当行使知识产权,也会被认为是一种垄断的行为。以之前提及的回售这个例子而言,无偿的回售或者说是不对等的回售、单边的回售会造成被许可方没有意愿进行二次研发,这对于创新是一种压制。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就会表示,这个行为不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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