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勞務分包行為的管理,有效防範勞務分包合規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建設工程領域的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依法將其承攬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商完成的活動。
(備注:該活動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衍生,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公司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加快建立健全勞務分包合規管理體系:
(一)全面覆蓋。勞務分包管理是系統性工程,應全方位落實到各個相關部門、各級子企業、分支機構和全體員工,對勞務分包管理實行分級管理,明確各管理層級的權限和職責;覆蓋到全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包括分包商準入及分級管理、合同管理、安全保護、保險管理等。
(二)客觀公正。主管勞務分包業務的部門應客觀公正履職,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合規規定對勞務分包商進行管理,客觀評價,堅持統一標準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三)專業有效。應結合監管要求完善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制度,建立與公司實際相適應的合規工作機制,並根據發展需要持續改進完善,不斷提升專業化水平,確保合規管理發揮實效。
(四)實時精準原則。應通過信息化手段將合規要求融入勞務分包業務管理活動,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對重點領域、關鍵節點開展實時動態監測,加快提升合規管理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公司勞務分包領導機構公司由【經理層】組成,承擔勞務分包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並對合規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評價。推動勞務分包合規管理與財務、審計、監督等各專業部門的相互統籌和銜接,確保企業合規管理機制專業、有效運行。
第五條 公司【部門名稱】為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是本領域合規管理責任主體,負責勞務分包日常管理相關工作,履行“第一道防線”職責:
(一)按照合規要求完善企業勞務分包領域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企業勞務分包業務合規管理指引及有關清單;
(二)開展勞務分包業務合規風險識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布合規預警;
(三)對勞務分包業務的制度、文件、合同及經營管理行為等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
(四)及時向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通報風險事項,組織或配合開展合規風險事件應對處置;
(五)做好勞務分包業務合規培訓和勞務分包商合規調查等工作;
(六)組織或配合進行勞務分包業務合規評估、違規問題調查並及時整改;
(七)向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報送企業勞務分包業務合規管理年度計劃、工作總結;
(八)有關勞務分包管理的其他職責。
公司各相關部門,基於各自權限範圍,在合同用印、檔案管理、財務付款、法律風險審核、爭議解決等方面承擔相應合規管理職責並明確設置合規管理人員,負責勞務分包領域相關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等工作。
(備注:對於上述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和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六條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勞務合規管理工作,履行“第二道防線”職責:
(一)起草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年度計劃及工作報告、基本制度和具體制度規定等;
(二)參與企業勞務分包相關的重大事項合法合規性審查,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開展勞務分包合規風險識別和預警,組織做好重大合規風險應對;
(四)組織開展勞務分包合規評價與考核,督促違規行為整改和持續改進;
(五)指導其他部門和子企業開展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工作;
(六)受理職責範圍內與勞務分包相關的違規舉報,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
(七)組織或協助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開展勞務分包業務合規培訓;
(八)有關勞務分包合規管理的其他職責。
(備注:對於上述【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的職責內容,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公司境外重要子企業及重點項目應配備合規管理人員,落實全程參與機制,強化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核把關,切實防控境外合規風險。
第七條 公司【監督部門】在職權範圍內履行“第三道防線”職責:
(一)對勞務分包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為違規行為提出整改意見;
(二)會同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對勞務分包合規管理工作開展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
(三)對相關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在職責範圍內對違規事件進行調查,並結合違規事實、造成損失等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五)對完善公司勞務分包合規管理體系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有關勞務分包管理監督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勞務分包商準入管理
第八條 公司實行勞務分包商準入前評審和準入後的履約考評、清退制度,有施工勞務資質(專業作業資質)且滿足公司對業務、能力、資質、人員、裝備、業績、誠信、管理方面要求的勞務分包商,可向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申請準入或由其邀請準入。
第九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審查勞務分包商的準入申請時,需審查以下各項有效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築業企業施工勞務分包資質證書;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五)誠信從業情況;
(六)企業社保繳納憑證(體現企業繳納人數);
(七)建築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建築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以及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
(八)施工人員清單;
(九)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證書;
(十)小型機器、設備、器具的名稱、型號、數量清單及設備的合格證書;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企業簡介、企業業績等)。
第十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根據業務需求,收集勞務分包商準入資料並進行審核,根據準入評審結果,整理形成合格分包商名錄建議名單,並由相關部門組成勞務分包商評審小組,對建議名單中的勞務分包商提出評審意見,經企業批準,形成“合格分包商名錄”,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收集和整理各勞務分包商的履約情況,定期發出書面意見征詢函,組織履約考評,形成考評報告,每年度組織綜合履約考評並公布考評結果,如需清退的列明清退原因。
第十二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制定履約考核標準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勞務分包商進行履約考核,合格勞務分包商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 施工安全:遵守安全規範,三年內無一般等級及以上安全事故發生;
(二) 施工質量:遵守質量規範,施工質量達標;
(三) 施工進度:超前或按時完成施工進度;
(四) 誠信履約:嚴格履行合同要求的各項義務;
(五) 人員管理:施工人員具備相應技能,隊伍穩定;
(六) 工資發放:及時足額支付工資、發放手續規範、資料齊全;
(七) 企業規定的其他要求。
當勞務分包商不能滿足分包合同、企業質量、環境、安全管理等要求或業主要求,或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一般等級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時,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及時對分包商進行考核評價,並有權采取措施,責令其限期糾正、停工或解除分包合同。
第十三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對勞務分包商實行分級管理制度,根據準入評審結果、履約考評結果等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分級分類應明確具體的標準和範圍。根據不同的級別,在招投標、考核晉升、事中事後監管中采用優先合作、區分檢查頻次等分級管理措施;對於不合格勞務分包商實行禁止合作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對勞務分包商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考核結果不定期地梳理和調整合格分包商名錄。對於履約過程中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等嚴重違約行為的勞務分包商,應當及時組織評議,采取移出合格分包商名錄、一定期限內不予接受其投標或承接業務等懲罰措施;對於長期未建立合作關系的勞務分包商,應在合理期限內對其進行重新考評,對於考評未通過的勞務分包商,應當及時移出合格分包商名錄。
第十五條 當勞務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企業的分包管理規定,嚴重違反分包合同,發生較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或不再具備履約能力時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及時撤換,形成清退機制。對被清退的勞務分包商應逐級上報、審核通報,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資格。
第十六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制定勞務分包商清退應急處理預案,明確撤換分包商緊急情況、應急機構及其職責和權限、報告與緊急處置、條件保障、後期處置等,確保該勞務分包商所承包的工程能保持正常施工,避免造成不良的影響,損壞企業信譽。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建立分包商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機制,建立經常性預防、預警和處置機制,完善包括處理機構、職責、人員、物資、資金在內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對於勞務分包商在評價周期中有以下嚴重不誠信行為的,將取消其合格分包商資格。不誠信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分包商提供審核材料弄虛作假的或被列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通過編造虛假事實、偽造虛假證據,采用欺詐、脅迫手段取得證據,惡意累訴、濫用訴訟權利,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文件等形式實施惡意訴訟,實施虛假訴訟損害公司合法權益的;
(三)在市場監督管理、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等社會公開信用查詢途徑存在各類行政處罰、通報、警告、異常經營等信息,而該勞務分包商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釋的;
(四)有營私舞弊、行賄等不正當行為;
(五)有其他嚴重不誠信行為的。
第四章  分包商選擇及合同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選擇勞務分包商,勞務分包商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進行違法分包或轉包等行為,嚴格禁止勞務分包商掛靠行為。
第十九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選擇勞務分包商,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平等、誠信、等價有償的原則,以技術水平、施工能力、施工業績、設備設施、管理水平、企業信譽和合理報價等綜合因素開展競爭。
第二十條 凡進入合格分包商名錄的勞務分包商,均可參加公司相應級別的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選擇活動。不在合格分包商名錄的單位,需要參加勞務分包選定活動的,應通過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邀請準入或分包商申請準入審核合格後方可參加。
第二十一條 勞務分包商的選擇方式包括招投標、比價、競爭性磋商、直接委托等。
(一)招投標,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由不特定的勞務分包商投標,以招標書為標準評選出中標勞務分包商的分包選擇方式。
(二)比價,是邀請三家(含)以上合格勞務分包商報價,評選出中標分包商的分包選擇方式。
(三)競爭性磋商,是指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分包商就勞務分包事宜進行磋商,分包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在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分包商名單中確定成交勞務分包商的方式。
(四)直接委托,是指在限定的範圍內,將工程項目直接委托給合格勞務分包商的分包選擇方式。
(備注:上述勞務分包商選擇方式的適用,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企業可參考《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招標投標合規管理指南》《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物資采購合規管理指南》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定相應條件和標準。)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勞務分包商的,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招標流程。
(備注:企業組織實施招標的程序可參考《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招標投標合規管理指南》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通過比價方式確定勞務分包商的,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邀請3家或以上符合要求的潛在勞務分包商報價,並在限期內投送報價文件,由企業相關部門組成評審小組,按照合理低價原則進行評審,確定分包單位,向其發放中標通知書,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四條 通過競爭性磋商方式確定勞務分包商的,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可以通過發布公告,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分包商就勞務分包事宜進行磋商,分包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在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分包商名單中確定成交勞務分包商。
第二十五條 通過直接委托方式確定勞務分包商的,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可直接將相關工程的勞務作業委托給指定分包商,但應制定直接委托勞務分包商的審批流程,履行必要的審核和審批手續。
直接委托勞務分包商,必須先對其履約資格和能力進行評價,合格後方可選用,合格分包商中優先選擇對應專業的、有資質、能力的、評級較高的分包商。準入審核不合格時,應協商重新選擇勞務分包商。
第二十六條 勞務分包合同必須內容完整,權利義務約定明確。勞務分包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勞務分包人資質情況、勞務分包工作對象及提供勞務內容、分包工作期限、質量標準、總(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義務、勞務分包人義務、安全施工與檢查、安全防護、事故處理、保險、材料設備供應、勞務報酬、工時及工程量的確認、違約責任、索賠、禁止轉包或者再分包、合同解除、爭議解決等。
第二十七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對勞務分包合同文本的格式及適用的適合性進行審查,對要求勞務分包商應當遵守的企業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審查及補充、對勞務分包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勞務分包的條款進行一致性審查,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的一致性。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對勞務分包合同文本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審核通過後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署,加蓋企業印章後生效,形成正式勞務分包合同文本。
第二十八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按項目及時建立勞務分包合同臺賬,包含項目名稱、勞務分包商名稱、負責人、選用途徑、選用日期、項目內容、項目價格、簽訂日期、開竣工日期、結算金額、結算日期等內容。
第五章 勞務分包履約管控
第二十九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對於勞務分包商的履約管理體系。分包工程開工前,企業應對分包商的開工準備、人員配備等進行全面檢查與審批,確保分包商具備相應的實力和技術保障。相關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對分包商分包工程的進度、安全、工程質量、保險等方面的目標、要求進行交底,並做好交底記錄。
第三十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行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采集並及時核實、實時更新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及時上傳相關部門,建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在項目工程部中配備開展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實施封閉式管理和考勤管理,並依法完善用工實名檔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核施工作業人員的年齡及身體狀況,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將作業人員用工年齡管理納入日常監督檢查、巡查範圍,禁止以任何形式招錄或使用不符合用工年齡和身體狀況要求的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築施工作業。
第三十二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督促勞務分包商全面系統地制定勞動保護方案,嚴格落實勞動保護的檢查與防範制度和標準,協調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核查工程重點、關鍵部位,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督促勞務分包商依法開展勞動保護培訓、嚴格落實勞動保護用品實物采購、保管、發放和更換制度。
第三十三條 勞務分包商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同時必須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將安全生產協議作為勞務分包合同附件。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在勞務分包商進場前對其進行安全文明施工總交底,要求其在施工期間按照符合施工行業標準的安全檢查和技術規範落實用工安全檢查制度,督促勞務分包商做好用工安全教育,保障施工人員的安全和健康,減少安全隱患,杜絕安全事故。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督促勞務分包商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規程,強化施工安全、特種設備的操作、工傷事故預防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服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如實匯報安全生產事故。
第三十四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與勞務分包商應依法按用人單位參保或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施工人員投保工傷保險,並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勞務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包括新開工及已開工項目)應當按要求投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險等保險。
保險事故發生時,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督促勞務分包商采取及時必要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並及時為受傷員工申報工傷及意外保險,為工傷人員妥善辦理理賠和賠償手續。
第三十五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督促勞務分包商依據分包工程的進度計劃編制對應的工作計劃和勞動力組織計劃,由於勞務分包商原因導致延誤工期的,應根據合同約定追究分包商工期延誤的違約責任,在驗工計價款中扣除相應工期違約金或要求勞務分包商賠償由此給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三十六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審核勞務分包商提交的質量保證計劃,定期開展質量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或隱患,要求勞務分包商限期整改或處理,直至合格為止。監督勞務分包商嚴格按照國家、地方、行業和企業的工程質量規範、標準組織施工,確保勞務分包施工質量達到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的質量要求。
第三十七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牽頭協調公司相關部門依法保障勞務人工費用及農民工工資的及時足額支付,實行人工費用與其他工程款分賬管理制度。具體包括:
(一)嚴格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建立職工名冊並進行用工備案。
(二)實行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勞務員,監督勞務分包商落實農民工進退場登記和每日考勤。
(三)全面建立工資支付臺賬制度。在項目現場建立工資支付臺賬,並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將勞動用工法律法規、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進行明示。
(四)農民工的工資支付。督促勞務分包商確保將結算和發放的人工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實行建築農民工工資總承包代發制度的,總承包企業應當按規定與勞務分包商簽訂委托工資支付協議。
(五)建立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開設農民工工資(勞務費)專用賬戶,作為人工費收支專用賬戶,監督勞務分包商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或按規定由總承包企業代發。
(六)設立工資保證金。根據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銀行設立工資保證金賬戶,專項用於保證支付企業承包工程中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或銀行保函。
第三十八條 勞務分包商完成分包合同承包範圍內約定的工作內容,經驗收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後,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方可與勞務分包商進行勞務分包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
(一)結算時應依據合同、施工圖紙、驗工計量資料、工程業務聯系單、現場簽證、市場價格信息等與勞務分包商開展結算磋商,審核確定合同工程量計算規則、價款的確定與調整原則、工作界面劃分、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的補充協議或認價單,編制分包結算書;
(二)對分包結算進行審核、抽查與評價,勞務費用的支付數額要依據已確認的計價額,不得超撥或用借款的方式代付勞務費;
(三)建立勞務結算及撥付款臺帳,重點關注有重大成本風險的工程項目以及結算金額較大的勞務分包項目,以加強過程動態管理,防止超驗超撥現象的發生;
(四)結算時必須以書面合同為資金支付結算依據,合同和補充協議的結算條件為結算基礎,不得對請款申請進行合並結算。
第三十九條 勞務分包結算分為期中結算、最終結算、合同封賬協議,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確保與勞務分包商依法依規進行勞務結算。
第四十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對勞務分包履行期間承包商的履行資料進行匯總。勞務分包合同履行完畢後,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將上述全部資料整理後交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保存。
第六章  境外工程勞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承包的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對於外派人員赴國外工作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及上海市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管理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國內前述相關工程管理的制度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司自營的境外承包工程,需要外派勞務的,應與招用的外派人員依法訂立外派勞動合同,依法、依約給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工資,保障外派人員的勞動者權益。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招用人員,或通過依法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並合法經營的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境外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完善並嚴格執行境外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制定並落實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方案,落實所需經費;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約做好外派人員的工資支付、證件手續、後勤保障、教育培訓、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工作,並做好相應書面憑據保存和檔案管理。
第四十三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可以就境外工程的業務(包括外派勞務)與具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合作方依法進行合作,但不得將境外工程項下外派勞務違法、違規進行轉包或分包。
在合作過程中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當:
(一)負責對外派勞務的相關管理,依法、及時、妥善處置境外勞務事件;
(二)應當與合作方依法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並對合作方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三)應當與合作方在專業分包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證件手續、後勤保障、教育培訓、購買保險等管理責任,並監督合作方履行專業分包合同。
第四十四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應明確指定境外工程屬地化勞務專管部門,制定屬地化勞務專管制度,促進屬地化員工管理的靈活化與合規化。
境外工程屬地化勞務專管部門應加強對境外工程項目所在地區屬地化用工的管理,遵守境外工程所在地區對員工簽證、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工時加班、休息休假、職業安全、解雇保護、工會與集體爭議、外包機構、勞務派遣等問題的相應法律和規定,密切關注用工管理領域的規定、政策變化。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在管理境外工程勞務時,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境外工程勞務管理體系,指導境外工程屬地化勞務專管部門制定考勤制度、施工任務單制度、請銷假制度、勞務人員行為準則等,建立健全統一的外派人員管理專項體系和制度。
(二)依法及時、足額存繳境外工程的風險處置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外派人員的報酬、因發生突發事件而產生的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或依法應當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三)制定境外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可包括並不限於:應急的組織機構與職責、應急程序、善後處置程序、相關方(如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領館、國內有關主管部門、最近的醫院等)的電話及地址等。
(四)及時、妥善處理境外突發事件。在發生境外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向中國駐該境外工程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情形重大的,應在24小時內報送),並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相關問題並做好善後工作。
第七章 監督管理機制
第四十六條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負責接收、調查公司內外部對於勞務分包商的投訴,督促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建立將投訴及整改情況與勞務分包商之準入、分級分類管理、考評、清退等結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主動發現的勞務分包商違法違規情況,參照本章處理。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可對外公示統一投訴渠道,供公司內外部對選聘的勞務分包商在日常管理和服務中存在的安全隱患、違規操作及合規風險等進行投訴。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完善保密制度,不得暴露投訴人的身份,並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訴報告材料。
第四十八條 對於投訴內容明確的事項,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及時組織內部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需形成書面記錄,存留相關書證、物證、證言等調查核實材料備查。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對勞務分包商的調查處理,需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全面調查,充分聽取勞務分包商申辯意見後,堅持有依據的追責與預防並重原則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經調查發現投訴事項屬實,但尚不構成違規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可會同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約談勞務分包商負責人,建議勞務分包商進行必要的改進。應做好約談書面記錄,由勞務分包商負責人簽字確認。
經調查發現投訴事項屬實並構成勞務分包違規的,公司【合規管理牽頭部門】應會同公司勞務分包管理部門要求勞務分包商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糾正,並根據相關管理制度和合同進行追責;並在整改完畢後,進行核驗。對於整改不到位或拒不糾正的分包商,應當嚴肅處理,並實施重點監管、降低考核評級等措施。對於嚴重違規造成惡劣後果,或違規事項遭多次投訴查處仍不改正的,可進行清退、取消其合格勞務分包商資格。
第五十條 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在開展勞務分包業務過程中有渎職、受賄等行為的,經公司【監督部門】查證屬實的,公司有權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大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並向其追償;涉嫌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一條 公司有關責任人員符合《上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所規定的容錯免責情形的,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有關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動機態度、客觀條件、程序方法、性質程度、後果影響及挽回損失等情況,予以從輕、減輕或免責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部門名稱】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管理制度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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