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領域的知識產權發展概述

“人工智能”概念的正式確立可以追溯到20世紀50年代。當時,在美國達特茅斯召開的一次計算機和信息通信領域的研討會上,多位學者齊聚一堂,共同探討了如何使機器精確地描述和模擬人類智能學習的特征和過程,以解決各種人類現實問題。這次會議被廣泛認為是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起點。

歐洲《人工智能法》草案解構

2021年歐盟《AI統一規則條例(提案)》發布,2023年歐洲《人工智能法案》草案(《法案》)發布,在諸如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人工智能等領域,歐洲堪稱立法先驅,進行著“足以稱為當前世界範圍內最為系統的人工智能立法探索”。 《法案》提出了適用於人工智能系統的一般原則,對各方主體及其義務、高風險人工智能系統基本權利影響評估、評估的程序方式要素、人工智能相關治理等進行了豐富的闡述。《法案》結構龐大內容繁雜,本文將摘錄其中部分條款進行評析。

人工智能在法律預防與合規風險管理中的應用

人工智能在法律預防與合規風險管理中的應用,為企業和組織提供了更加高效和精確的法律服務。人工智能的應用對科技與法律、法律科技和法務信息化都產生了積極的影響。未來,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其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將會越來越廣泛,並對法律預防和合規風險管理的實踐和理論帶來更大的創新和推動。

從三位名家演講看AI研究生開設AI哲學課的必要性

既有深度計算機科學思維又有深度哲學思維的AI人才,最有可能成為AI領域的指引者、領航人。要培養我國的AI頂尖人才,就有必要給AI領域研究生開設AI相關哲學課程,為他們在未來的職業生涯中有需要或者有興趣進行AI哲學研究時進行必要的知識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