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婚姻法中的離婚與財產分割》是一期關於婚姻法的講座,主要涉及離婚和財產分割兩個方面。
首先,離婚是指婚姻關系中一方或雙方無法維持婚姻關系,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可以以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進行。協議離婚是指當事人自願協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達成協議,提出離婚請求,並提交書面協議給民政部門備案。訴訟離婚則是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協議,需要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裁定。離婚後,雙方名下的財產也需要進行分割。
其次,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財產分割主要遵循三項原則:一是財產公證原則,即凡是已經依法公證過的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以公證書的內容為準。二是財產證明原則,即夫妻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必須提供相關財產證明材料。三是平等協商原則,即夫妻雙方在離婚後要平等協商,共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具體的執行中,夫妻在互相了解對方財產情況的基礎上,可以直接進行自願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一致,可在《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然後由民政部門進行備案。如果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或者其中一方非常明顯地侵占了財產的情形,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訴,由法院進行判決。在離婚財產分割過程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也需要進行分割。
總的來說,離婚和財產分割是一件非常嚴重的事件,建議夫妻在離婚前多一些溝通,盡可能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避免走上訴訟的道路。在分割財產時,雙方應該盡可能公正、合理地進行分割,遵循《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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