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周末好,今天和大家聊下股東若以債權轉股權出資,在IPO審核中會遇到哪些問題。我通過浙江湖州一家上市公司的案例,來分析下監管機構的關注點。

一、相關事實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湖州長興一家企業,主營業務:晶體矽、電子元器件制造、銷售,晶體矽及其制品、電子元器 件及新型節能材料的開發。2019年6月報送了首發招股說明書。(2014 年 10 月起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中晶股份在曆史沿革中,曾於2012 年 6 月作出決議,一致同意將公司注冊資本增 至 5,030 萬元,其中新增 430 萬元均由新股東上海華頌實業有限公司認繳。中晶股份與上海華頌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約定上 海華頌出資 680 萬元認購眾成電子 8.55%的股權(對應注冊資本 430 萬元)。其 中,貨幣出資 250 萬元,債權出資 430 萬元,溢價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430 萬元債權轉為股權後,上海華頌相應免除眾成電子的債務。前述 430 萬元的債權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上海華頌向中晶股份銷售設備形成的債權 180 萬元,另一部分為上海華頌向中晶股份提供借款形成的債權 250萬元。

證監會在《反馈意見通知書》問題 15中問到:發行人曆史上存在實物出資及債權出資的情況。請發行人補充說明:(1)曆史上出資涉及的實物資產的具體內容,是否經過評估,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作用,是否涉及集體資產或國有資產,是否已經履行權屬轉讓手續;(2)上海華頌出資債權的內容及形成過程,債權是否真實,出資是否經過有效評估。

我個人覺得中晶股份的案例挺有意思,證監會在同一個案例中既問了實物出資的問題,又問了債權出資的問題。寫文章辛苦,搜案例就花了本人不少時間。

二、相關回複

實物出資的問題前面幾篇雜談已經講得比較多,我這裡主要分析下關於債權轉股權的回複思路。

1、關於180 萬元債權出資

經中介機構查閱眾成電子與上海華頌簽訂的《采購合同》、購置發票、公司記賬憑證、財務報表、上海華頌的說明函等資料,上海華頌 180 萬元出資債權的內容及形成過程如下:

因生產經營需要,中晶股份與上海華頌於 2012 年 6 月 5 日簽訂《采購合同》,約定中晶向上海華頌采購 2 臺切割機,總價款為 180 萬元,因此上海華頌對中晶享有 180 萬元債權。後由於上海華頌對於中晶發展前景看好,提出將該次設備銷售形成的 180萬元債權及於 2011 年 7 月的 250 萬元借款(合計 430 萬元債權)轉為公司的股權。中晶綜合考慮當時的經營及發展情況,同意上海華頌的上述要求。2012年 6 月 14 日,雙方簽署了《債權轉股權協議》。

2012 年 6 月 16 日,湖州天衡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關於上海華頌實業有限公司對中晶公司債權單項資產評估報告書,經評估,本次委托評估債權在評估基準日 2012 年 6 月 15 日的評估價值為180 萬元。6月17日,湖州天衡聯合會計事務所出具了驗資報告,確認上海華頌以債權轉股權出資180萬元。中介機構認為,上海華頌出資的該項 180 萬元債權真實、 有效,已經履行了有效的評估、驗資程序,符合當時適用的《公司法》的規定。

2、關於250 萬元債權出資

經中介機構查閱銀行轉賬憑證、中晶的記賬憑證、財務報表、上海華頌的說明函等資料,上海華頌 250 萬元出資債權的內容及形成過程如下:

2011 年 7 月,中晶因生產經營及資金周轉需要,向上海華頌借款 250萬元。2011 年 7 月 5 日,上海華頌向中晶轉賬人民幣 250 萬元,記載為“借款” 。後由於上海華頌對於中晶公司發展前景看好,提出把該筆 250 萬元借款及 2012年 6 月設備銷售形成的 180 萬元債權(合計 430 萬元債權)轉為公司的股權。中晶綜合考慮當時的經營及發展情況,同意上海華頌的上述要求。2012 年 6月 14 日,雙方簽署《債權轉股權協議》。該 250 萬元債權系借款形成的債權, 出資當時未履行評估、驗資程序。

為此,發行人聘請瑞華會計師進行複核驗資,瑞華會計師於 2019 年 5 月 17日出具《驗資複核報告》驗證,截至 2012 年 6 月 17日,上海華頌以貨幣出資 250 萬元,以債權轉股權方式出資 430 萬元,其中, 430萬元計入實收資本, 250 萬元計入資本公積。

上海華頌該項 250 萬元借款形成的債權出資當時未經評估、驗資程序,不符合當時適用的《公司法》(2005 年 10 月 27 日修訂)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及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但由於借款系貨幣資金,根據該筆借款的銀行轉賬憑證、眾成電子的記賬憑證、財務報表等文件可以確認該筆借款及其形成的債權的真實性以及現金價值,且經瑞華會計師出具《驗資複核報告》驗證。

中介機構認為,本次用以出資的 250 萬元債權真實、有效, 250 萬元債權出資時未經驗資、評估的情形不會對本次發行上市構成障礙。

三、相關分析

關於債權是否可以轉股權的問題,根據當時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該《公司法》未明確規定股東可以以債轉股方式對公司出資,亦未明確禁止。根據《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評估作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該《公司法》明確規定可以評估作價並轉移占有的非貨幣財產,均可以用來出資,債權出資符合非貨幣資產出資的條件。

監管部門的發問,實際上背後考量了很多。債轉股是否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相關股東對發行人債權的形成過程、債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當時工商部門的認定、債轉股是否具有商業合理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定價的依據、是否進行了資產評估、股權是否存在爭議,這些問題都是監管部門經常關注的點。

發行人針對監管部門的提問,只有在充分理解問題背後的關注點,在客觀事實基礎上如實且多維度來回複,方能有效打消監管部門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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