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實務

律師合同審查的“道”與“術”

合同審查,可以說是每位律師的必備技能。然而,這一實務技能鮮有系統性的學習途徑,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律師對於辦理案件的經驗總結。今日文章,作者將分享總結自身審查合同的經驗,以期從“思維”和“方法”兩方面助力各位律師提升合同審查技能。無論律師選擇主攻非訴業務還是訴訟業務,或多或少都會遇到需要審查合同的時候,因此,審查合同的技能就成為了

實質合並破產適用標準探討

質合並破產是指將兩個或兩個以上關聯企業視為一個單一企業,合並資產與負債,在統一財產分配與債務清償的基礎上進行破產程序,各企業的法人人格在破產程序中不再獨立。

大型國企法律、合規、風險、內控一體化管理體系

企業如何就法律、合規、風險、內控管理體系進行有效銜接、協調統一;如何進一步整合管理資源,提升管理效能,從而避免職能交叉、工作重複、合力不足、效率不高、效果不顯著等一系列問題。京城機電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四位一體化的風險管理體系,對法律事務管理、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有關組織機構、工作目標、工作內容、方法、機制以及工作流程等進行有機整合,將原本獨立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合規管理體系、經營風險管理體系及內部控制體系進行融合,建立平臺統一、信息共享、流程整合、功能強化、協調運轉的風險一體化管理體系,為其他企業

合同風險防控的60個關鍵點

經濟形勢變化導致部分企業不能正常履約,少數企業會利用企業之間合同手續上的欠缺逃避違約責任。完備的書面合同對於保證交易安全乃至維系與客戶之間的長久關系十分重要。建議盡可能與對方簽署一式多份的書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內容的完全一致並妥善保存。

法審工作如何又快又準不出錯?

關於法審清單,可以分為事項類法審清單和合同類法審清單。對於事項類法審清單,可以重點關注“三重一大”事項,有條件的法務部可以針對每項需要法審的“三重一大”事項建立一個法審清單。事項類法審清單,表格可以包括審查要點、具體要求、審查依據、審查結果。比如,對於對外借款,可以關注資信審查、借款用途、融資決議、自有資金、內部決策等審查要點。對於合同類法審清單,可以關注投資協議、擔保合同等,針對經常需要法審的合同重點建立合同法審清單。合同法審清單表可以包括審查要點、風險表現、風控措施、審查結果等。比如,對於擔保人需要簽

新興領域版權保護及合規管理建議

2022年7月1日,《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正式施行,其中針對版權保護,規定版權、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加強對著作權侵權違法行為的監管,制定適應網絡環境和數字經濟形態的著作權保護措施。2021年底,國家版權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等有關規劃制定了《版權工作“十四五”規劃》,提出推動對新業態、新領域版權

知名企業實例拆解:如何編制一個實用有效的合規手冊

2022年,是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是最高檢推動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全面推開年,也是司法部要求加強律師參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的啟動之年。自2021年12月3日起國資委就強化年工作相繼印發《關於開展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工作的通知》《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多次部署落實合規工作。《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正式面世,把央企合規管理改革推向新的高度,合規管理逐

從發布到實施:合規手冊落地執行的操作指引

何為合規手冊?如何正確理解合規手冊的定位?這是一個“看起來簡單、說清楚不易”的話題。應該認識到,合規手冊不是企業合規制度的匯編,亦難以起到針對個別重點領域制訂的合規指南/指引所具備的“說明書”作用,企業無法亦不應依賴合規手冊對具體業務開展合規管理。用一句話來說,合規手冊是企業合規文化、理念及價值觀高度凝練的產物,是企業合規形象的外在展示平臺,是企業合規管理中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法”。作為企業合

企業合規建設中“三道防線”的職責邊界與分工協作

2021年10月17日,國資委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國資發法規規〔2021〕80號,下文簡稱《建設意見》),同年12月3日,國資委再次召開工作部署會,明確2022年作為中央企業“合規管理強化年”,要求各企業持續完善合規管理工作機制,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務管理機構歸口、相關部門協同聯動的合規管理體系。在此背景下,2022年4月1日,《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

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透視:企業合規管理的短板和弱項

2022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第三批涉案企業合規典型案例,涉及上海、北京、江蘇、廣西、福建等省市,涉案領域涵蓋互聯網企業數據合規、證券犯罪內幕信息保密合規、小微企業簡式合規、采礦企業合規、高科技民營企業合規等,展示了我國不同地域、不同行業的企業合規情況。最高檢發布的合規典型案例,是對檢察院涉案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的總結提高,但通過這些案例也反映了企業合規管理的諸多短板和弱項。本文

企業合並中的合規風險清單

《公司法》規定的企業合並主要包括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一家企業吸收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解散;新設合並是指兩個以上企業合並設立一家新的企業,合並各方解散。實踐中,除了理論上的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以外,還有一種“協議合並”,即任何一方主體均不消滅,進行經營或業務上的合並。企業合並是常見的商業決策,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強強聯合。鑒於兩家或者多家企業各自為獨立主體,在合並過程中總會經曆磨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