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基於政府的一些行政審批或證照管理的政策,首先是否有行政審批上的要求,政府的行政審批會有文件型的要求,可以諮詢相關的行政審批機關,有相關的審批要求。同時還要證明因為政府的舉措而造成的證照上的變化。或者是證照的許可期限到了但沒有獲得繼續的資格,這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如果是基於政府的一些行政審批或證照管理的政策,首先是否有行政審批上的要求,政府的行政審批會有文件型的要求,可以諮詢相關的行政審批機關,有相關的審批要求。同時還要證明因為政府的舉措而造成的證照上的變化。或者是證照的許可期限到了但沒有獲得繼續的資格,這也是可以作為證據的。
結構調整、市場變化的判斷標準各地不同,同時要看你能提供什麼方面的證據,接著還需要證明調整對於員工的影響是否已經達到了無法履行的地步。
可以根據客觀的因素,例如別的沒解雇的人還有項目,而解雇的這位已經項目結束了。盡可能用一些客觀的情形來衡量,績效、能力都不太建議。但是只要這個崗位或者部門存在,這樣的解雇風險還是存在的,尤其是該變化是否已經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能難以證明。
首先需要能夠證明業務確實發生剝離。在一些司法實踐中,雖然兩者是關聯公司,但是兩家公司之間確實存在資產轉移,有資產轉移協議證明的話,可以認定為一種業務剝離,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但實踐中可能存在剝離的一部分業務只是對員工合同履行中的一部分存在影響,員工還可以做別的業務,此時就很難證明有整體影響。因此要注意剝離的業務和員工勞動合同約定的部分是否存在重合的問題。
要明確解聘的原因。比如,能否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但是不勝任工作的證明難度較高,而且不勝任工作還涉及培訓或調崗的問題。此外,還會涉及到解聘是否存在其他法律、事實依據的問題。
要與專業人員進行合理的解釋、進行有效的溝通。每地的執法部門、每個執法人員的思路和邏輯是參差不齊的,必須要跟他合理解釋。如果解釋不通,或者說沒有進行合理解釋,那麼後續進行行政複議、訴訟都是很麻煩的,所以在被行政部門調查的過程中,由專門人員盡快去進行專業的溝通和處理是非常重要的。
科創板會關注待上市公司主營產品是否具有發展前途和廣闊市場。如果母公司的核心產品的核心算法只是放在子公司,自己仍然享有相關權利,應該能夠予以認可。母子公司之間應當不存在侵權風險,應該不會影響母公司的上市。
假設外地企業使用了本地企業字號,且權利人的字號也具有商標權,則要看外地企業是否存在突出使用的情況,如果存在突出使用的情況,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能構成侵權情況。如果不存在突出使用的情況,則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在糾紛解決程序上,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向外地企業登記地的行政機關進行投訴。假設外地企業搶注了商標權並在後使用於企業名稱中,可以考慮使用商標法中規定的搶注在先使用名稱制度進行維權,同時也不妨礙權利人提起企業名稱沖突的行政投訴。
假定前期使用的協議是MIT,後期就變成了GPL3.0。此時,對於後發布者如何處理的問題。首先,我們要正確地理解開源協議是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如果後來者首先看到了MIT,那麼基於MIT的協議,當然可以商用。即便原始權利人將MIT變更為GPL3.0,後續的使用人也不是必然要遵從新的GPL3.0,因為原始權利人違約。
就像羅盒公司的案例。VirtualApp從2016年7月8日的版本開始引入開源協議,起初為LGPL3.0協議,2016年8月12日更換為GPL3.0協議。2017年10月29日,原告在VirtualApp後續開源版本中刪除“適用GPL3. 0協議”的表述。這種方式是一種自我違約。這種自我違約並不必然適用到後續的開發者,所以原告要自己承擔不利後果。所以本案中在2016年8月12號已經適用了GPL3.0,那麼就應當受其約束,雖然後續中刪除了但也應當受到約束。
當然,在此過程中也要做好防範,剛開始原始權利人使用的是MIT開源協議,但後來使用GPL3.0,此時,一定要取證、固定證據,可用電子存證取證的方式進行固定。日後,一旦被訴侵權就有證據進行主張,否則,被控侵權人容易難以主張其合理性。
涉及到商標授權許可鏈條的問題,一般而言,司法實踐中,只要司法實踐的鏈條向上是清晰可溯的,就可以作為權利人,並非一定需要最原始權利人對末端的進行授權。實踐中也會經常發生,就是一物多賣,對於無形財產此類問題較多,實踐中一般認定在先的合同的效力,對於在後的,第二手的效力不能覆蓋第一手效力,哪怕經過公證,都不行。只要清晰可訴的,權利就是紮實的。
根據《商標法》第 58 條的規定,需要考慮是否存在誤導公眾的客觀情況。對此,需要判斷在先商標屬於哪一項類別,是否與使用字號企業經營業務屬於同一類別。這是因為商標只能在相同或相似類別中獲得保護。在商標使用範圍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情況下,除非在登記之時即構成馳名商標,否則不能構成侵權。此外,如果該商標目前沒有實際使用,則法院不會支持權利人提出的賠償請求。《商標法》中還規定,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商標可以被撤銷。
目前,在香港設立企業成本低、簡便度高。許多企業將商標中的關鍵詞用以作為香港企業的名稱一部分,但在產品上仍印上制造企業的名稱。如果訴訟對方是香港公司,可能產生送達的問題,因為香港公司僅是皮包公司,沒有人員。因此,需要積極尋找證據證明實際制造公司是大陸公司,並起訴實際制造公司,這樣可以解決送達、判決、執行等多個環節的問題。如果無法證明,則考慮找到對方產品參照生產的是大陸某項產品,證明構成侵權,並申請證據保全。當然,最好還是直接起訴實際制造企業。
會有影響,主要影響有如下幾點:不規範使用商標,可能會被提起撤三;若商標被撤銷,特許人商標沒有了,被特許人商標也沒有了,未來市場競爭力也會降低。有商標和沒有商標保護力度不同,如果不是注冊商標,只能根據反法,不過前提是有一定知名度、影響力。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是商譽被侵占,商標就是注冊、使用就能被保護。
第二個風險點,不規範使用,很可能落入別人商標的保護範圍。很多搭便車的企業,會將商標拆分使用,此時對方啟動商標訴訟,並非商標對商標不能訴訟的問題。此時被告是沒有商標的,對於標識本身需要看是否落入原告商標保護的範圍,若落入則特許人都會構成商標侵權,不正當競爭。即使內部協議的規定,沒有對外賠償責任,也會受到禁令的限制。
關於產品上市之前的風險排查,首先需要明確產品在哪些區域上市,並了解相關區域範圍內有效的授權專利、未來可能對其產生影響的專利申請。此外,可能還需要分析競爭對手的產品,確認是否與自身產品存在相似的功能、用途,並做好專利方面的防禦。
這方面的修改並不是很大,當企業委托另一方制作作品,其性質還是委托創作。即有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著作權屬於創造者。但是委托方可以在委托的範圍之內進行不侵權的使用。
問 基於政府關於行政審批和證照管理的政策調整,公司需要進行崗位調整